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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狠手辣,才求刑十二年,判出來剩幾年?
嫌她騎慢 紅燈逞凶敲破頭
【聯合報╱記者王聖藜/台北報導】 2007.10.10 03:12 am 台北市民陳世豪騎機車時嫌前方婦人騎車速度太慢,盛怒之下拿起機車大鎖猛敲她的頭,不僅打碎安全帽,並敲破頭骨。檢察官認為他想致人於死,昨天依殺人未遂罪起訴,求刑十二年。 檢察官開庭時,陳世豪拒絕出庭;擔任清潔工的五十歲被害婦人吳玫蓉則裹著滿頭紗布向檢察官控訴:「我無緣無故頭被打爆,現在連出門都怕怕的!」 檢察官認為,陳世豪在眾目睽睽下逞凶鬥狠,惡劣行徑已造成無辜被害人難以彌補的巨大傷害,決定求處重刑。 檢察官在起訴書指出,家住台北市內湖環山路的陳世豪,五月廿五日晚上騎重型機車載朋友路經台北市光復南路時,由於前方吳玫蓉騎車速度慢,擋住他的去路,陳世豪趁著停下來等綠燈之際,從椅墊內取出大鎖逞凶。 陳下車先怒斥吳玫蓉為何騎得這麼慢,即不由分說持機車大鎖朝她的安全帽猛打,把安全帽打碎,並把她的顱骨打成開放、壓迫性骨折,另傷及眉耳。陳世豪行凶後揚長而去,被路人記下車牌號碼報警。 檢察官勘驗警察蒐證的刑案照片,看見吳玫蓉的淺色安全帽被敲得支離破碎,研判陳確實心狠手辣。吳玫蓉被打得腦震盪,後來經過多次縫合手術,撿回一條命。 【2007/10/10 聯合報】@ http://udn.com/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2/4047764.shtml |
我一直覺得我國刑法中的殺人未遂跟殺人罪很奇怪,是以被害者死了沒有為依據,而不是以行兇者的動機方法來辦一級謀殺二級謀殺。
如果狠砍被害者70餘刀,結果被害者大難不死叫殺人未遂,只捅被害者腹部一刀死亡叫殺人罪,這會不會太奇怪了點? 如果上次那個被拖行6km的年輕人大難不死只是殘廢,那求處的刑責就會完全不同,這實在是太不合理了 :stupefy: |
活在台灣.救你自己.:stupe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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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殘害,民事求償金額,判決出來都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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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還滿有點道理的.... :stupefy: |
因為你在台灣
太多人喊人權了 這是小弟對於台灣現況的不滿,並非針對版上任何人。 |
環山路,在我家附近..... :jolin:
看來我出門也要小心點了 :fear: |
"陳世豪拒絕出庭".
嗯. 也就是說. 沒有被收押. 現在監獄很擠. 死刑能不執行就不執行. 所以會怎樣呢? 大家自求多福吧. |
引用:
少? 除非對方有工作(薪資所得). 應該是拿不到錢的. 通常 這種人沒有什麼財產. 而在漫長的訴訟程序. 以及一般人很少會提出假扣押. 也早就脫產了. 然後再控告他脫產. 繼續打新的官司. 10年 15年.....看能不拿的到錢. 台灣的司法絕對沒有死. 活蹦亂跳的在助紂為虐. |
沒錯,民事賠償判決除非遇到稍微有良心的,否則就只是廢紙一張....法律不保護好人,也不保護壞人,只保護懂法律的人,會玩弄法律的人。報應??不過是無力的弱勢安慰自己的話語....正義??我不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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