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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virus已經犯了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 (妨害秘密罪)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709867)

qqqaaa330 2007-04-08 12:50 PM

tvirus已經犯了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 (妨害秘密罪)
 
http://forum.pcdvd.com.tw/showthread.php?t=709756



第三百十五條之一 (妨害秘密罪)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第三百十五條之二 (圖利為妨害秘密罪)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明知為前二項或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而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d=1306032308811


請別以身試法唷~~~
星期一就會去報案了
順便針對剛剛打電話來我家鬧的兩通電話報案
這都是找得到的唷~~~

屏中的學長有
行政院長蘇貞昌
前內政部長蘇嘉全(認識!)
國防部長李傑
文建會主委陳其南
高雄市警局副局長(認識!)

還有很多不及備載

我相信警察一定會處理的
若不處理就往上提報~

剛剛打的兩通電話我一定會找到發話人的唷~

以上存證以供檢警調查

summer71415 2007-04-08 01:04 PM

引用:
作者qqqaaa330
http://forum.pcdvd.com.tw/showthread.php?t=709756



請別以身試法唷~~~
星期一就會去報案了
順便針對剛剛打電話來我家鬧的兩通電話報案
這都是找得到的唷~~~

屏中的學長有
行政院長蘇貞昌
前內政部長蘇嘉全(認識!)
國防部長李傑
文建會主委陳其南
高雄市警局副局長(認識!)

還有很多不及備載

我相信警察一定會處理的
若不處理就往上提報~

剛剛打的兩通電話我一定會找到發話人的唷~

以上存證以供檢警調查.

:confused:
提醒你一下......警察局沒有週休,要報案請早 :o
嘴砲對你並沒有什麼幫助



我還認識三太子、瑤池金母哩... :unbelief:

qqqaaa330 2007-04-08 01:06 PM

引用:
作者summer71415
:confused:
提醒你一下......警察局沒有週休,要報案請早 :o
嘴砲對你並沒有什麼幫助



我還認識三太子、瑤池金母哩... :unbelief:


可見你對案情不了解
我已經別篇說過了

summer71415 2007-04-08 01:16 PM

引用:
作者qqqaaa330
可見你對案情不了解
我已經別篇說過了

嗯..我全看過一遍了....

老話一句....
警察局沒有週休,要報案請早 .....不用等到星期一
嘴砲對你並沒有什麼幫助

qqqaaa330 2007-04-08 01:21 PM

引用:
作者summer71415
嗯..我全看過一遍了....

老話一句....
警察局沒有週休,要報案請早 .....不用等到星期一
嘴砲對你並沒有什麼幫助


我有提過
我打電話去的時候值班員警跟我說網路警察已經去支援墾丁的春天吶喊了
必須等到星期一辦公室有人才有專責的人處理
否則我現在報案也是一樣~屆時要轉給負責網路犯罪的刑警辦理

另外~下次請看仔細一點
上百篇我的反駁不信你全部看過
若我真的無理~不會說出那麼多

若我真的是小白
我不會跟著筆戰到現在還不認輸
也不會持續用這個帳號來解釋

summer71415 2007-04-08 01:32 PM

引用:
作者qqqaaa330
我有提過
我打電話去的時候值班員警跟我說網路警察已經去支援墾丁的春天吶喊了
必須等到星期一辦公室有人才有專責的人處理
否則我現在報案也是一樣~屆時要轉給負責網路犯罪的刑警辦理

另外~下次請看仔細一點
上百篇我的反駁不信你全部看過
若我真的無理~不會說出那麼多

若我真的是小白
我不會跟著筆戰到現在還不認輸
也不會持續用這個帳號來解釋

相信我..

行政院長蘇貞昌
前內政部長蘇嘉全
國防部長李傑
文建會主委陳其南
高雄市警局副局長

他們並不會去春吶...
如果你真的如你所說的這麼有力,而不是嘴砲....

我想...警局人手不足應該不是多大的問題

M4A1 2007-04-08 02:30 PM

到底是發生怎樣的紛爭 小弟我是不清處發生什麼事 :confused:
居然可以到連刑法都搬出來 :jolin:我是覺得會不會太誇張了點 :ase
小弟希望各位大哥就不要太過計較了 應該要以和為貴 :)
PCDVD應該是個 理性而且專業的討論區(政治區除外)

tvirus 2007-04-08 03:14 PM

他連刑法都搬出來的原因是..
他根本不懂法 :jolin: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LCC=2&LCNO=315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他的資料,全部都是公開化的
相片他自己貼的
名字他自己寫在家族版上的

他自己要搞到像他在露天口出惡言,吃女生豆腐,被大家完全排擠
說真的,該死,也活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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