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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教勞基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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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勞基法問題
勞動契約中,若有提及因工作需要,需變更工作場所及內容時,不得有異議。
請問這與勞基法有相抵觸嗎? |
不記得有這一條
但因工作需要,需變更工作場所及內容時其實是很正常的 |
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
勞動基準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sp?no=1N0030001 裡面沒有提到有關工作場所及內容 但是 應該可以選擇不同意此份勞動契約.... :D |
那如果工作內容與面試時所談的相違背時
那勞工豈不是也得接受 再者,工作場所如果造成你要兩地奔波,例如台北高雄 那也得接受嗎? 我印象中勞基法應該有規定耶 |
引用:
建議你打電話到勞工局問比較正確 在這裡問一定很多人叫你忍耐的 這裡很多人都是被虐狂 :laugh: |
引用:
不同意勞動契約就是不幹了或是沒有要在這裡做吧 既然契約不成立也就沒有雇聘關係 老闆不用付你錢你也不用幫他做事 應該沒有任何爭議才對 會有爭議應該是簽了以後反悔吧 |
老板要把你調職嗎
沒有的話你管勞動契約幹嘛 如果他一開始就說要輪調到各工廠的你不喜歡又幹嘛去應徵呢 |
參考一下:
勞工調動原則: 行政機關於七十四年九月五日曾發布:﹙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二)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三)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四)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五)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實務上這方面的爭議勞工確實是較為弱勢,若當初僱用契約沒有明確協議,雇主主導權較大,因為其他條件勞工要證明雇主違反規定不容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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