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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訂金的觀念
假設客人付訂金給商店, 要買某缺貨物品,
當客人反悔不要買時, 商店不必退還訂金, 若是商店無法提供該指定物品時, 必須退還雙倍訂金, 請問這樣子對嗎? 有明文法令規定嗎? |
民法 第 248 條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第 249 條 (定金之效力)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 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 返還。 三 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 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 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 |
那如果是廠商沒貨, 不是店家不肯叫貨, 責任該歸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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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小弟認為把購買者的訂金原數退回,並把廠商沒貨事情解釋給購買者知道,順便廠商電話跟聯絡方法也給購買者,由購買者自行訂購 買房子不成,也只有訂金的幾%要給屋主或是仲介業者吧,購買者可以拿回大部分的訂金 訂金跟保證金(押金)有點類似,但是訂金比較有自由性,保證金(押金)自由性較低些 |
不對吧?!
廠商沒貨是店家該搞定的事情啊... 客人付定金了, 若沒把握就不該收定金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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