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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離職後的問題
有個朋友在某個標下公家機關案子的地方上班,以打字為主,一個多月前從那裡離職了,上個禮拜突然打電話來說,以前打的公文有不少的缺字,希望能回去補完或是賠錢,可是據她所說,她在那裡工作了5個多月,打了上萬件的公文,要完全改完也不是幾個禮拜所能完成的,況且也不太想再看到以前的同事了,因為尷尬,所以她想要賠錢了事,可是竟然要求要賠4萬,以她之前月薪才2萬出頭,我是覺得太誇張了,叫她不用理他,但是她又一直掛在心上,讓人看了很心疼,想請問各位有比較好的解決方法嗎?
謝謝~ |
如果當初雙方沒有口頭約定或簽約的話..
都已經離職了~大可不必理會.. |
領月薪? 是?
上班前有無簽任何條約? 無? 離職前有無簽任何條約? 無? 不用理它, |
問題1 : 是那家派遣公司 ?
問題2 : 當初上班時,所簽的勞動契約裡面是怎麼訂的 ? 問題3 : 離職時,有沒有再簽任何合約型式的文件 ? |
她是在104看到去應徵的,當初進去的時候,有簽契約,但是忘了裡面的內容,離職也只有口頭上的請辭和同意,但是據我朋友所說,合約內原本是月薪的,但是老闆卻私下跟員工說,改為以份數計算,說這樣對她們比較有利;之後又有的文件需要一式兩份,但卻只能算一份的錢,且原本週休的工作,卻要求一個月加班一天; 她跟我說:她問老闆合約內有缺字之類的,有需要補完或是賠錢的嗎?她老闆說:有. 現在我想假如合約內真的有這條的話,馬上付錢走人,沒有的話,麻煩他以後都閉嘴 . 我朋友是說她老闆會告人,假如合約內沒這條的話,上法院的話,他有可能站的住腳嗎?
謝謝各位的回答~ |
法院的話...你一定贏!!!
之前月薪才2萬出頭...要求要賠4萬,這是完全不合(勞動基本法規!)用這壓它包準站不住腳喔! |
才賠四萬~~就算有合約..還有這條...也不用管他!!
因為老闆不會笨到花10幾萬打官司...為了4萬塊!! 這社會很現實的~~ 沒人跟金錢過不器!! :p |
勞動契約消滅後
勞工所負的離職交接義務 學理上認為以「保管物品之返還」與「未了殘務之交代」為限 該雇主要求已離職勞工(樓主的朋友)給付勞務 已超出上述交接義務範疇 樓主的朋友當然可以拒絕 不過樓主的朋友離職似乎並無書面證明已離職或已完成交接等 這一點恐怕會被拿來利用 另外依勞基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工資是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議定的內容當然包括計給方式 雇主不得單方任意修改 |
哎...這....這社會怎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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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後應該會拿到一份離職證明
或因為他是派遣 所以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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