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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民生報) 著作權倉促修法 擺烏龍
著作權倉促修法 擺烏龍
記者陳民峰/報導 立法院休會前法案大清倉清出問題,著作權法修正案因倉促搞出大烏龍,本來希望微罪不舉,各種非意圖營利的侵犯著作權行為,都訂出不罰的下限,但卻被發現變成「只要常做,就列為公訴罪」,包括從網路下載音樂或電影燒成光碟;影印書籍;出國購回書本或CD等,這些行為本來不超過五件即不罰,現在卻從最寬,變成最嚴的公訴罪,檢警發現即需主動偵辦,由於惡法亦法,重新修正前民眾要小心。 這次修法最大爭議就是在91條至93條之間,由於美國301法案的壓力,行政院送到立法院的著作權法修正案採最嚴格規定,擅自以「重製」、「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佈」、「公開播送、公開展示」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都有徒刑的規定。 亦即,前述自己從網路下載MP3音樂或下載電影燒成光碟;影印原文書;出國購買書籍、CD等行為,一概面臨徒刑追訴。 立法院廣納民間反應,將前述侵權行為均切開為「意圖營利」及「非意圖營利」兩大部分,前者的處罰接受行政院的版本,後者屬民間實際需求部分則訂出不罰的下限,亦即這些行為仍屬侵權,但只要在標準以下就無罪,超出標準的刑責也比意圖營利者輕。所以影印書籍、拷貝光碟、出國購書等不得超過五份或總價三萬元。 正當大家鬆一口氣之際,參與該法協商的立委龐建國昨天證實,三讀通過的法條有誤,因為6月5日各黨團協商該法時,大家的焦點都集中在91至93條,苦思如何為民間需求解套,最後總算達成協議,但後面的第100條卻照政院提案通過,未做配套修正,以致三讀通過的法律,將91至93條間所有意圖營利和非意圖營利的行為,「只要是常業犯,都列為公訴罪」,包括前面列舉的民間需求在內。 龐建國認為這是立法疏漏,但既已立法完成,仍然有效,他希望下會期立法院能儘速修正,否則立法精神將充滿矛盾。 他指出,按照協商的協議,是要將「意圖營利侵犯著作權的常業犯」列為公訴罪,以警效尤,實務上是針對製造、販賣盜版影音光碟、程式光碟等,現卻將小蝦小蟹涵蓋進去,始料未及。 不過他認為,實務上檢警人員也不可能針對日常生活中非意圖營利的侵權行為主動偵辦,但民眾仍應小心。 除第100條外,第94條也急需重新修正,因為該條文將非意圖營利的影印書籍、拷貝光碟、出國購書等行為「為常業者,加重其刑」,處七年以下徒刑,300萬以下罰金。亦即,不管是否為「5件」或「3萬元」,都不能常做。造成此一錯誤也肇因於立法院協商時「顧前不顧後」所致。而94條在週五也是因為照行政院版本通過,未配套修正所致。 【2003/06/08 民生報】 立委的亂審法案,害慘一堆守法的百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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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來「常業」就是「常做」的意思,看來民生報的水準比聯合報差不到哪去… |
我又不是把外購DVD當成 "賴以維生之日常職業"
所以"放心買,用力買" :D |
常業是什麼意思?非營利性的常業又是麼樣的東西?非營利性就不能賴以維生了吧?那到底罰或不罰?如果我痛恨某人,是不是只要檢舉他擁有很多燒錄片或水貨DVD,警察就得辦他?公訴罪就是這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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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真是靠~低能方向走~出國人家不買免稅商品與國外紀念品~去買台灣買不到的書.CD都不行啊~向台灣代訂的店~書不是乘以點37或更多的額外費用~比到國外買還貴~:nonono: 更別說CD了~偶朋友還訂過一片2000多元的古典CD~ :cry: |
要不要挑幾個重點立委,請各位先進幫他們上上課啊!只找一個恐怕沒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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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不到加入WTO之後的台灣...
再無知立委的三讀之後...進入鎖國政策:nonono: |
好不容易三區的DVD最近有進步的情況
這種保護政策彷彿過去的保護台灣汽車工業 最後還不是沒啥用...車子...台灣還是比國外貴上許多 這這保護代理的政策...只是害了我們這些無辜的消費者 修法若是造成退步的第一步 這樣有必要修法嘛.....真的是保護商人..苦了人民 |
默哀三分鐘:c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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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件事擺明了告訴台灣老百姓:台灣根本沒有民主。上層要壓榨老百姓,送保護費給美國,就得送!你以為選了立委,就會代表民意?沒這回事。
擺烏龍之說,應該是立委自知未盡職理虧,安慰老百姓的說法。至於為何未盡職,背後應該另有原因,報紙不會講。 私人公司簽約,涉及大筆金錢時,有沒有經理敢不看全部條文就匆匆簽名的?就算有,公司蒙受損失,簽約經理也會從此黑掉永遠不能翻身,不是一句不小心就能推掉。 台灣根本沒有民主,認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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