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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修正通過
http://www.ettoday.com/2003/06/06/91-1465252.htm
著作權法修正通過 租售盜版改公訴 加重罰金800萬 2003/06/06 11:19 記者葉素萍/台北報導 立法院6日三讀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將製造販賣盜版光碟列為公訴罪,常業犯更提高罰金 到新台幣800萬元;明列「暫時性重製」屬「重製」範圍,但一般網路瀏覽或合法使用著作 行為不在此限,亦即,學生下載MP3若非屬營利行為不罰,但若下載MP3又燒製成光碟販售 ,將會吃上官司。民眾出國看到喜歡的書和CD要帶回國,要小心不得超過5份,否則也會吃 上官司。 在美國祭出301條款強大壓力之下,立法院三讀通著作權修正案,將製造、販賣盜版光碟列 為公訴罪,常業犯更提高罰金到新台幣800萬元,未來販售盜版品的商家、攤販,不能再以 「不知道是盜版品」而免除責任,縱使出於過失,仍有侵害散布權的民事責任;如果是出 於故意,還得加上刑事責任,至於購買者因遭業者欺罔而無法律責任。 ............. (以上略) 以後下載MP3來聽算是合法了吧!! |
民眾出國看到喜歡的書和CD要帶回國,要小心不得超過5份,否則也會吃
上官司。 但是這一句怪怪的,連喜歡的東西也不能買多 大不了給你扣稅嘛,還要吃官司 真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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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如果下載完燒成光碟但不拿來販售也會吃上官司嗎?:confused: :confused: |
照它的語意來看,好像不涉及金錢交易就不會有事吧??.....
那要是『免費送人』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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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能燒五份以上 否則會吃上官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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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5份各位會怎樣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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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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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moeaipo.gov.tw/
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修正通過條文 九十二年六月六日 第九十一條 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非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重製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除不能超過五份,還不能超過三萬元! |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3:45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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