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https://www.pcdvd.com.tw/index.php)
-   七嘴八舌異言堂 (https://www.pcdvd.com.tw/forumdisplay.php?f=12)
-   -   轉貼一則國家賠償成立案件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210383)

wiki 2003-05-19 05:15 PM

轉貼一則國家賠償成立案件
 
主旨:關於衛爾康餐廳國家賠償事件,業經法院判決確定,茲摘錄本件判決理由對於「怠於執行職務」之法律見解如後,請 貴機關應注意確實依法行政。請 查照。
法務部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法律字第○九二○七○○一二四號函

說明:

一、 查民國八十四年二月間衛爾康餐廳國家賠償事件,相關公務員違反建築法及消防法等公共安全法規,是否屬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造成損害,業經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九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成立國家賠償。

二、 茲摘錄台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重上國字第三號民事判決,對於本件相

關公務員怠執行職務之判決理由如下:「查:法律規定之內容非僅屬授予國家機關推

行公共事務之權限,而其目的係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法律對主管

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該管機關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

人所負作為義務已不無作為之裁量餘地,猶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至特定人之

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被害人得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向國家請求損害賠

償,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六九號解釋在案。查上開建築法、消防法中有關建築物

之公共安全、違規使用及消防安全設備之檢查、取締、執行等規定,係屬法定『危險

防止或危險管理』之行政職務,用以增進國民生活之安全保障。故由法律規範保障目

的以觀,其雖係為公共利益或一般國民福祉而設之規定,但就法律之整體結構、適用

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可得知其亦寓有保障建築物

使用者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之意旨,上開『危險防止或危險管理』之行政職務顯

具有『第三者關聯性』,非僅屬賦予行政機關推行公共政策之權限而已,則該管機關

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及負有作為義務,其執行該職務與否,就可得特定之

人言,不能謂謹係反射利益是否受有影響而已。從而,不論其曾否請求執行,如有主

張其權益因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而受損害者,仍應許其依法請求國家賠償。次查,法

歸雖明定行政機關負有職務義務,惟同時賦予主管機關作為或不作為之裁量權限者,

基於便宜原則,該管機關之公務員對決定是否執行及如何執行職務,固享有裁量之餘

地,然如經斟酌人民權益所受侵害之危險迫切程度、公務員對於損害之發生是否可得

見、侵害之防止是否需仰賴公權力之行使始可達成目的而非個人之努力可能避免等因

素後,已致無可裁量之情事者,因裁量權已收縮至零,行政機關即負有為一定職務行

為之義務,如仍怠於執行,則屬違法。本件前述建築及消防法規中,就主管機關應對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公共安全及消防安全設備之檢查等事項規定至為明確,且係規

定『應』定期檢查,而非『得』定期檢查,既未賦予主管機關作為或不作為之裁量權

限,上訴人即無選擇檢查或不檢查之裁量餘地。至修正前建築法第九十條有關建築物

違規使用之處罰規定,雖未明定凡建築物有違規使用情形者,主觀機關均應一律科處

行政秩序罰,惟法律既賦予行政機關此一權限,即表示該職務之執行,對公共利益或

保護可得特定之人民,具有一定之重要性,且該項職務係屬『危險防止或危險管理』

之行政職務已如前述,如不執行,將使可得特定之個人或公共利益之危險累積,一旦

發生火災,即無法阻止危害擴大,且此種侵害之防止需仰賴公權力之行使始可達成目

的而非個人之努力可能避免。矧上訴人所屬工務局經查報結果明知衛爾康餐廳等建築

物具『有礙防火避難設施事項』之事實,難謂對於損害之發生不可預見,據上所述,

應認其裁量權已收縮至零,上訴人就衛爾康餐廳之違規使用,有依修正前之建築法第

九十條規定課予行政秩序罰之義務,乃竟僅通知業者限期改善,且於期限經過後,既

未予複查,亦未依法施以罰鍰、勒令停止使用或強制拆除等處分,任令該餐廳繼續違

規使用,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自屬違法。」

此案件成立.本人不與置評.也許是遲來的正義.八年了..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8:54 PM.

vBulletin Version 3.0.1
powered_by_vbulletin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