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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肖廠商隨便告
我有位開電腦門市的朋友最近發生了一宗官司希望各位幫忙解決三年前因為國內市場
競爭激烈所以三年前都會幫顧客代訂一些產品而後托人從國外帶些進口片子回來服務顧客而且片數都不多結果其中有一支片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賣給出租店結果出租店挨告出庭時出租店辯稱是跟門�**妎R結果出租店出示購買證明結果今年出租店獲判無罪廠商因此轉而告門市由於我在這個版面看到有關這些相關性的一些討論政府法令不明經營的門市是屬於開放市場並不知顧客所買回去是去出租或是去做違法事情請問是否有解決之道(聽說由於這片阿虎vcd國內有很多家出租店被告希望可以LIST出來以供參考謝謝 |
勞駕請加上標點符號。
不然真是很難理解。 |
結果出租店挨告出庭時出租店辯稱是跟門�**妎R結果出租店出示購買證明結果今年出租店獲判無罪廠商因此轉而告門市
由你以上的敘述得知,出租店並沒有說謊,他本來就是向門�**妎R的,只是將片子拿去當作出租用.... 你說,錯在誰呢?我用網路上訂購,我不作出租牟利,廠商能告的到我嗎? 你朋友難道只是純粹的服務顧客嗎 ?沒有從中賺去價差? 出租店難道不曉得不能拿這種片去當出租片使用嗎? 答案已經呼之欲出,看看他刻意的保留購買證明,就可略知一二 所以只能說,大家都是貪,就如我所說,"我不作出租牟利,廠商能告的到我嗎?" 我想,可能幫不了你甚麼忙,畢竟出租店可能是經過高人指點,打官司,找律師快些.... |
大家都是貪,就如我所說,"我不作出租牟利,廠商能告的到我嗎?"
我想,可能幫不了你甚麼忙,畢竟出租店可能是經過高人指點,打官司,找律師快些.... [/B][/QUOTE] 老兄 所言詫異 合法取得著作物,自然享有該著作物的所有權 依照民法規定,對屬於自己所有的物品,本來擁有使用、收益或處分的權利,應該可以出租 本文出自 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search/copyr...no=938&ans=出租 不要把 店家 冠上 " 貪 " 字 在國家法令保護下 公平的商業行為 本來就是合法 不要把 營利當作可恥 依法行事 理所當然 難部不成 做生意的人 都不用 吃飯 |
阿虎不是已發了好幾年嗎?你所指的廠商是那一家?著作權是很複雜的法不是版上說說就可以的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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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Kwc君:
依小弟之見,您的朋友是免不了要付賠償責任了 因為現行法規規定,取得著作物之人有出租之權,但沒有出售之權----可是您的朋友還是把光碟給賣了 另外,現行法規規定,您的朋友一次只能對每部電影輸入一片光碟,但看起來您的朋友輸入的數量都是在兩片以上 所以,沒辦法……法律規定就是如此啊:cry: |
老兄 所言詫異 合法取得著作物,自然享有該著作物的所有權 依照民法規定,對屬於自己所有的物品,本來擁有使用、收益或處分的權利,應該可以出租
不要把 店家 冠上 " 貪 " 字 在國家法令保護下 公平的商業行為 本來就是合法 不要把 營利當作可恥 依法行事 理所當然 難部不成 做生意的人 都不用 吃飯 我非常贊同這句話,畢竟每個人都要生存 而且廠商還委請律師持搜索票抄店家都沒有搜到難道經過三年了他還可以這樣告嗎? 店家有意要與對方和解但是對方開口就是天價,店家一直很不甘願為了一片要價那麼高 那乾脆來賣盜版就好了,我覺得廠商簽到一片強片根本不用發片賺錢來捉這個就好,反正台灣人都很怕被告而且案子一拖就是三五年誰有那麼多美國時間去跟他耗費那麼多時間就像當初網咖盛行時一樣微軟都不捉,等到市場時機成熟在一起逼迫店家簽版權 或許店家透過關係進平行輸入不可取,但是只要國內廠商有良心一點,品質不要差太多 誰還想會去用網路郵購或是跟店家買 |
"特別要再提醒大家的是,如果合法取得正版著作物,是錄音著作或電腦程式著作的話,還是須要先徵求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以後,才能出租,不可以直接出租。"===節錄自"出租權"
1.依照這一句但書來說的話,VCD及DVD等影音光碟應該也有屬於錄音著作的部分! 2.此外,每一部VCD及DVD影音光碟在片頭時都會放映版權宣告,也有明白說明零售版不得任意出租或公開放映等有的沒的! 3.還有市場上會有出租版及零售版的區別也是有用意的吧! 再根據KWC兄的說法 我有位開電腦門市的朋友,最近發生了一宗官司,希望各位幫忙解決.三年前因為國內市場競爭激烈,所以三年前都會幫顧客代訂一些產品,而後托人從國外帶些進口片子回來服務顧客,而且片數都不多.結果其中有一支片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賣給出租店!結果出租店挨告出庭時,出租店辯稱是跟門�**妎R.結果出租店出示購買證明,結果今年出租店獲判無罪.廠商因此轉而告門市.由於我在這個版面看到有關這些相關性的一些討論,政府法令不明,經營的門市是屬於開放市場,並不知顧客所買回去是去出租或是去做違法事情請問是否有解決之道? PS:販賣商品還得事先對客戶做身家調查嗎?這樣我賣電腦給客戶,結果客戶拿去製作販賣大補帖的話,我就是共犯了! @_@" 簡單說來就是: 電腦門市賣"平行輸入之商品"給客戶,而該客戶卻將此"平行輸入之商品"用作出租一途! 這個時候就要從"平行輸入之商品"的合法與否來探討! 1."平行輸入之商品"屬於合法:電腦門市合法,該客戶違法 2."平行輸入之商品"屬於違法:電腦門市違法,該客戶違法 以上拙見~大家討論一下,有誤歡迎指正 挖係 變態怪叔叔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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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錯啊...之前好幾家發行商主要經濟來源就是抓平行輸入的片 然後賺和解金... 沒辦法...反正國內發行商不想賺我們的錢...我也樂得不買他們的片 祝你朋友好運囉!! |
引用:
出租權 不是個人想怎麼論定就怎麼論定的 請參考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的解釋文 http://www.tipo.gov.tw/search/copyr...no=938&ans=出租 VCD及DVD等影音光碟應該也有屬於錄音著作的部分是不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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