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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來博優有著作權法這支尚方寶劍可以拿來對付水貨W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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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博優有著作權法這支尚方寶劍可以拿來對付水貨Wii
詳細請見消基會抽Wii贈獎,水貨?
========================================================== 廠商若使用水貨充當獎品,已經觸犯《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由於Wii機器本身應該亦包括部分電腦程式著作在內,根據該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且非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依法視為侵害著作權和製版權。因此,業者如輸入俗稱的「水貨」,就已違法著作權法,如再將Wii作為營利之用或活動獎項,是觸法的行為,可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之ㄧ條第一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也就是說,博優無法可告賣Wii的人或廠商,但可以告賣Wii軟體的人或廠商。 這下好玩了!是要讓博優全國告透透,還是修改著作權法? 現在幾乎所有的電子產品幾乎都內含電腦程式著作,這樣廣義解釋下,所有的水貨都是違法販賣的XD 看來博優最近的打手是消基會... |
博優若不想繼續賣任天堂的商品,就告吧
告下去就表示博優從此不用賣了 看你能不能瞭解其中意涵... |
告幫他賣東西的經銷商.小賣店??
不是找死嗎....... |
引用:
也不見得博優自己提告啊! 著作權法是公訴罪,有極少數檢察官看到這則新聞主動提告也不是不可能。 法律嚴格到沒辦法嚴格執行的國家,那就是人治國家,什麼都要靠交情講關係。 |
法官家也有Wii 的話判法可能不一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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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罵是拿當鹹魚當上方寶劍?
不可能"打"消費者的拉 :laugh: :laugh: :laugh: |
根據該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且非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 博優也要有去做相關註冊才有權利主張~ 如果沒有~大概也只是嚇嚇人而已........ 基本上所謂水貨、平行輸入...在某種程度之內是許可的~ |
看不出來賣水貨跟這個法條哪裡有衝突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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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其實基本國際也沒有拿到"代理人"的權利啊,光只是"產品代理權"就讓它到處去告人了,法官也沒有真的去查它有沒有"代理人"的資格。 相較之下,博優可是任天堂的台灣總代理耶!哪像基本國際根本就不是任一家日本出版公司的總代理,還不是可以告得很爽。 |
話說,台灣公司貨如果上市,現在還有人要買嗎??
感覺熱度已經退很多很多了X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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