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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am 2004-08-25 07:45 PM

小心! 著作權法更嚴格了!
 
立法院三讀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
把重製行為「意圖營利」與「非意圖營利」的區別取消了,
也就是說, 只要拷背與使用盜版品, 管你是不是營利都犯法,
也許幾年前檢警突襲成大宿舍的事件以後會成為常態,
愛用盜版品的朋友要提高警覺, 小心破產還要吃牢飯...

highka 2004-08-25 07:50 PM

現在應該幾乎是人人用盜版吧!大家秉持著人人為我我為人人的心態..雖然自己買正版了..卻不忘與朋友分享..^^.....其實說實在的...立法雖然通過了..不過就我知道的..有不少立法的執行人員..還是用盜版的..所以這種事情要怎麼說呢....

roam 2004-08-25 08:08 PM

尤其有許多學生都用學網玩P2P, 下載或分享盜版品,
以前被學校逮到頂多道德勸說一番,
以後可能就沒這麼容易解決了,
那些幕後運作的外商聯盟態度非常強硬: 抓到絕對要告!

KEVIN SPACEY 2004-08-25 08:09 PM

引用:
作者highka
現在應該幾乎是人人用盜版吧!大家秉持著人人為我我為人人的心態..雖然自己買正版了..卻不忘與朋友分享..^^.....其實說實在的...立法雖然通過了..不過就我知道的..有不少立法的執行人員..還是用盜版的..所以這種事情要怎麼說呢....

這叫欺負老百姓
不然我們也去突襲各個高官的家
我就不信沒有copy的行為

lucses 2004-08-25 08:19 PM

那到底有沒有人買正版阿

freshjive7 2004-08-25 08:24 PM

擺明全民入罪時代...台灣走倒退路?

shiuitsao 2004-08-25 08:32 PM

引用:
作者lucses
那到底有沒有人買正版阿

公司機關不都正版的:D
MAYA 3DMAX 好像是六位數起跳,不知有沒有人買的下:jolin:

tdnj 2004-08-25 08:51 PM

引用:
作者roam
立法院三讀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
把重製行為「意圖營利」與「非意圖營利」的區別取消了,
也就是說, 只要拷背與使用盜版品, 管你是不是營利都犯法,
也許幾年前檢警突襲成大宿舍的事件以後會成為常態,
愛用盜版品的朋友要提高警覺, 小心破產還要吃牢飯...


不會吧...那以後光碟燒錄片我看也不用賣了吧 :jolin:
燒錄機也收收起來好了,真正用到燒錄機來保存創作性的個人資料的人不多吧...
看來如果真的開始,燒錄片廠商第一個一定哭死....

風間 2004-08-25 09:15 PM

今天看完這則新聞,真的很無奈! 也很生氣

我們的立法當局,完全只顧及既得利益者的福祉

舉凡有著作權的書籍 CD DVD 亦或軟體,完完全全地納入強力保護

立了這些法條與刑責,比較一下刑法 光是這些違反著作權的罪 比一些刑事案件定的還重!

以後微軟再也不用推出低價的師生版XP了,一套1萬元的標準版XP,說不定 不久之後就會堂而

皇之地販賣,反正使用者也不敢用D版的了,誰願意去吃牢飯啊!

誰敢買非三區的DVD啊! 本地廠商盡可出閹割版的類VCD的DVD片子

著作權法固然要重視,但是像我國如此重視的 幾稀矣!

以後飆車砍人的說不定判的比燒錄DVD的輕!

Luger 2004-08-25 09:24 PM

http://taiwan.cnet.com/news/softwar...20091873,0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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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法庭宣判:P2P檔案交換軟體合法
CNET新聞專區: John Borland  20/08/2004
聯邦上訴法院針對一項爭議性的法院判決做出宣判:Grokster或Morpheus等一類的檔案分享軟體是合法的。

在去年低等法院判決之後,洛杉磯第九巡迴上訴審判在週四宣判,點對點(Peer-to-peer)軟體的開發商,只要不具備直接阻止侵權行為的能力,就不需要對產品使用者的侵權行為負任何責任。

這個判決意謂著,撰寫及散播P2P軟體的公司不必因客戶的行為而被迫停業。但這並不意謂著檔案交換本身是合法的,而且在美國低等法院的判決中也已經表示,電腦使用者在未經准許下交換有著作權的檔案是違法的。但是這項判決釐清了Grokster及StreamCast Networks等被告廠商的可能法律責任。

「音樂及電影製片公司希望依據他們所認為恰當的公共政策來重新詮釋法律,」法院寫道。「無疑的,採取這個步驟的確可滿足著作權人立即的經濟目的。但是,這也會對所有著作權法產生重大變化,造成無法預知的一連串後果。」

唱片大廠及電影製片公司極力希望透過法律的勝訴來壓制Kazaa或eDonkey等這些近似無政府狀態的P2P網路公司,但這項判決結果無益對音樂與電影大廠是個意料中的大挫敗。

美國動畫協會(Motion Picture Association of America)執行長Jack Valenti表示,協會仍在考慮其他作法,且可能上訴。他強調,法院本身並未判定交換有著作權的檔案的行為本身是合法的。

「今天的判決不可解讀為,公司或個人可以犧牲著作權所有人的智慧財產權來做生意。」Valenti表示。「藐視企業公民責任的公司,對創意及科技產業的創新造成很深的傷害。」

美國唱片公會(RIAA)高層也呼應了Valenti的看法。

「不管法院怎麼說,現在已經產生一個很重大的爭議:也就是合法與非法之爭。」RIAA執行長Mitch Bainwol表示。「這是數位音樂將扮演支持創意的角色還是將斷送創意產業未來的關鍵。這也是音樂的網路未來。」

之前著作權所有人的勝訴迫使Napster、Audiogalaxy,以及Scour必需關閉其網站。

但之前這類公司所散播的檔案分享軟體採用的是舊的模式,也就是說檔案搜尋與索引都還是被存放在這些公司所營運的集中化伺服器上。也就是說,所有這些數以百萬計的搜尋都需經過Napster所架設的電腦──這就足以讓這些公司負有侵權的法律責任,法官在判決中表示。

相較之下,較新的檔案交換網路則是透過PC之間彼此的交談,不需經過任何集中的伺服器。

當某人利用StreamCast Morpheus軟體搜尋一個檔案時,搜尋的要求會轉而到其他個人電腦裡,然後走遍整個網路,這有點像謠言一樣的大家口耳相傳。當找到想要的檔案時,程式就把把這兩台電腦串起來建立聯繫──整個過程當中StreamCast都未介入。

這種分散式的系統意謂著StreamCast無法直接得知個別檔案的傳輸,同時也沒有直接的責任必需阻止檔案傳輸,法院表示。因此,該公司並不能為任何侵權行為負法律責任,就像Xerox不會因為有人利用影印機複製一本書而要負法律責任一樣。

就像影印機一樣,檔案交換網路仍有許多合法而不侵權的用途,法官指出。他指出,像搖滾樂團Wilco就在失去唱片合約之後利用網路來散播他們的作品。這項事實有助於為本身為合法的軟體建立勢力,雖然這種行為常常被用在非法用突,法院表示。

著作權所有人的委任律師表示,應該命令檔案交換公司改變軟體的運作模式,以便於控管使用者的非法行為。

但法院駁回了這個看法。法院指出,只有被發現到負有侵權責任的公司,才可下令該公司阻止侵權行為。

檔案分享軟體公司則相當稱許這項判決,並表示,這可以適用於被著作權所有人所鎖定的其他技術,例如ReplayTV。

「整體來說創新者是最大贏家──而不只是P2P。」在上訴法庭中代表StreamCast的電子前線基金會(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律師Fred von Lohmann表示。「法院說了,你沒有責任要完全依照娛樂公司所同意的方式去設計軟體。」

Kazaa母公司Sharman Networks的律師表示,要立即要求唱片及電影公司取消告訴,並要求低等法院立即駁回娛樂公司的告訴。

和較低等的法院一樣,第九巡迴庭認為,要賦予軟體開發者侵權的法律責任必需尋求國會立法的管道,而不是法院。事實上,RIAA也已將試圖這麼做,推動立法要求P2P開發者必需負侵權的法律責任。(郭和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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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有趣 不是嗎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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