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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民事訴訟勝訴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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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民事訴訟勝訴後..
大家好
最近在忙車禍的後續處理 請大家能給點意見 情況是 我在內線綠燈直行 快到十字路口時 對方由外側直接想迴轉 我因閃避不及而撞上 (我車的前方撞到他車的左前方) 無人員傷亡 但我修車修了3萬多元 一開始 對方 認為我也有錯(喂!是我的路權耶) 並且一口咬定 認為我有超速 所以根本不想賠償 我就將車子自行送至原廠維修(因是我的主要交通工具) 而後我去申請事故鑑定(對方沒有出席會議) 結果出爐 果然我沒有任何肇事責任 而對方有違反兩項規則 然後我在與對方聯絡 (我原本提出的條件是 只要他負擔8成就好 其他算我倒楣) 這時他改口說他覺得有錯 但是只願意付1萬元和解(他擺明的意思就是 老子只有1萬元 其他免談) 並且說 我不是在他指定的車廠維修 修車費太高 是敲他竹槓 因此私下和解不成 現在欲申請民事調解委員會 (但我想 對方應該還是那種態度) 所以 民事訴訟應該是免不了 我想我應該是99%勝訴 但是民事勝訴只有一張判決書 那我應該如何求償 對方已經嗆聲 說不怕假扣押 因他沒有不動產 薪資也是抽佣金 其實 3萬多元不是非常大的數目 但是我無法接受的是對方的態度 從事故後 連一通電話也沒有 對後續處理也不聞不問 說白一點就是 "一皮天下無難事" 所謂人爭一口氣 如果這種人無法治他的話 那還有公理嗎 所以想請 熟悉此民事訴訟的網友 提供您的意見 另外 這種訴訟應該是自己寫狀紙就可以了吧 該怎麼寫會比較好 謝謝 |
SORRY懶滴打字
訴狀自己寫也可啦 到這參考 http://www.lawformosa.com/ 台端得於判決確定後,向法院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財產。 如為瞭解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台端得持確定判決至該管國稅局查詢之。 又經判決確定債權之時效,應是債權之性質而訂。如為損害賠償之債經判決確定者,其時效延長為伍年(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為仍以儘早聲請執行為宜。 車禍所造成損失,如係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請求者,即屬損害賠償之債。 |
引用:
謝謝您的回答 那有一種帳款催討公司 是不是可以委託他 或是將債權轉移給他們 由他們向其求償? 是否合法呢? |
引用:
小心吃官司 帳款催討公司遊走法律邊緣 教唆XX是重罪 循法院吧 |
引用:
您好 我的意思是 勝訴後將債權關係轉移 並不要指私下找他求償 因為轉移後 我就不是當事人了 應與我無相對關係了 另外 催討公司現在不是已經可以合法成立了 若其不用暴力脅迫 僅是以口頭方式催討 也有觸法的可能嗎 謝謝 |
引用:
看來其實你自己瞭解的應該已經很多了,有合法的討債公司那他們應該有詳細的說明,不過賠償金應該也是要跟他們分吧? 如果都合法,這倒是個省事又能治惡人好方法。 |
引用:
謝謝 因我我習慣作功課 所以也推想了很多狀況 只是本身非法律相關科系 所以也不知道可不可行 所以想看看各位網友 有沒有不同的建議 賠償金應該也是要跟他們分吧 這點我也有想過 反正求償金額也不多 加上精神損失與工作不便損失 我預計求償金額僅有4萬元 就算對半分 也比現在他提出的1萬元多 所以金額多寡是其次 最主要是想要維護自己的權利 以及讓他知道還是有正義的:mad: |
建議勝訴之後依照強制執行法辦理
第 1 條 民事強制執行事務,於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設民事執行處辦理之。 第 3 條 強制執行事件,由法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辦理之。 第 4 條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 確定之終局判決。(民事訴訟勝訴)... 三 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第 5 條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以書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執行法院為之 : 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 請求實現之權利。 書狀內宜記載執行之標的物、應為之執行行為或本法所定其他事項。... 第 5- 1 條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分期給付者,於各期履行期屆 至時,執行法院得經債權人之聲請,繼續執行之。 第 6 條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左列規定,提出證明文件: 一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聲請者,應提出判決正本並判決確定證明書或 各審級之判決正本。... 第 7 條 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 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第 28 條 強制執行之費用,以必要部分為限,由債務人負擔,並應與強制執行之債 權同時收取。 前項費用,執行法院得命債權人代為預納。 第 28- 2 條 民事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五千元者,免徵執行費 ;新台幣五千元以上者,每百元徵收七角,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 元計算。 前項規定,於聲明參與分配者,適用之。 執行非財產案件,徵收執行費新台幣三千元。 執行人員之食、宿、舟、車費,不另徵收。 關於強制執行費用,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 第 29 條 債權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得求償於債務人者,得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之規定,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其數額。 前項費用及其他為債權人共同利益而支出之費用,得求償於債務人者,得 就強制執行之財產先受清償。 你聽過法拍屋吧 那就是債主請法院當討債公司 如有疑問 請詢問對強制執行法有研究的律師(因為我自己也不熟) |
回覆: 請問民事訴訟勝訴後..
引用:
>>所謂人爭一口氣 如果這種人無法治他的話 那還有公理嗎 嘿嘿!最欣賞你這種個性... |
引用:
當事人是你(債權人)跟債務人 不是催討公司跟債務人 且催討公司不可能先承擔你(債權人)跟債務人糾紛 例如3萬債款.你跟催討公司說收2萬.催討公司會先給嘛 一般不是收到款項才分嘛 債權關係轉移(私人間可) 扯到催討公司粉複雜(刑案多) 催討公司現在是已經合法了(遊走法律邊緣) 偶在法院工作粉了解催討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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