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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認為這件交通事故的肇事主因是誰 ? 暨機車交通安全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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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令宣導】有關直行車路權優於轉彎車之簡述:
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業於97年5月28日修正其修正之理由因內政部警政署決定,97年起交通事故責任判定改採絕對路權概念,交通事故不再只是車輛的錯,如果行人隨意穿越馬路肇禍,違規行人可能必須負起全責,事故責任認定完全依視道路的路權,大家必須各走各的路!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副組長何國榮表示,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相關規定均將撞人或撞車者列為事故責任者,致使許多行人常毫無忌憚的違規橫跨馬路,或是轉彎車輛加速抵達車道中心點,以取得車道的主導權,險象環生。國內用路人遵守路權的觀念薄弱,除增加行車危險外,並造成肇事責任歸屬爭議不斷。 絕對路權是直行車於行駛車道上與任何轉彎車輛均具有較高優先路權,即使直行車因為避免碰撞偏離原行駛車道, 但仍在其直行方向的其他車道上, 其路權仍優先於轉彎車輛。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97 條 汽車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均應在遵行車道內行駛。 二、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 三、在劃有行車分向線之路段,超車時得駛越,但不能併行競駛。 四、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汽車在設有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除應依前項各款規定行駛外,於快慢車 道間變換車道時,應顯示方向燈,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奇怪 , 這有什麼好爭的 ? 這是明明白白寫出的道安規定 , 怎麼還有人不懂 ? 只因為是我這個 ID 寫出來的 , 所以就如同有人說反對到底 ? 那法規也要反對到底 ? |
路權強迫症又發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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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再補充一下 應注意未注意 , 不是交通規則中的規定 . 而他是刑法的 . 如果你了解這其中的差異的話 , 就不會產生這樣的問題了 . |
引用:
:laugh: :laugh: :laugh: 他想要聽別人的說法,又認為只有自己的說法才是對的去不斷的糾正別人 然後又在那邊搬法規,那主題幹麻叫做: 你認為這件交通事故的肇事主因是誰 整串看下來感覺就好像上法院聽律師為錢在屁:反正事實怎樣那是你家的事情,法條上面沒罪就是沒罪 他標題下錯了,應該改成:我認為這件交通事故的肇事主因是機車,不爽來戰阿~ :tu: <這個表情也要加 :laugh: :laugh: :laugh: |
我說的你不相信 , 搬法條來又認為人家壓你 .
你不如就像那幾個一樣大大方方承認你就是要反對 , 那我也能接受 . 討論跟意見交流不就是這樣 , 大家把想法說出來 . 我提出我的看法的佐證很正常啊 . 你如果不認同可以繼續溝通啊 , 你也可以學其他人提出你的看法的證據就好 . 何必像小孩子一樣 ? 直行車享有絕對優先的路權 , 你要挑戰這點嗎 ? |
這個案例有並排停車,但還有一種狀況完全一樣,但不是並排停車。
那就是在外側車道等右轉。 由於汽車必須禮讓行人,所以在行人與汽車綠燈同亮時,右轉車往往要等待行人,這樣幾部右轉車就完全靜止在外側車道。 這樣的情況對外側車道的佔據其實跟並排停車一樣。 這時外側車道要直行的車輛,就必須注意左後方車況,再變換到內側車道直行。 |
那些說沒碰撞就不會有責任問題的人
可以去試看看,去嚇別人嚇倒在地、把別人逼到去撞牆.... 我看你會不會被告到脫褲爛 |
以下是先前發生過的案子 , 就算是大家都認為有肇事責任的違停也不一定有罪
所以這邊我們聊的都只能是看法 , 最終的決定是由法官判的 . 至於二審如何判決 , 目前還沒查到 .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071130/30024541 違停害命 3駕駛竟無罪 婦閃2車遭聯結車輾死 警聞判:太不可思議 2007年11月30日 承辦警員蘇耀鴻得知三名駕駛無罪,直說「太不可思議!」 【王吟芳、郭芷余╱高雄報導】七十歲婦人陳郭月霞去年九月騎二輪電動車,為閃避違規停放郵局門口的兩輛轎車而駛入中間車道,被一旁併行的聯結車捲入後輪,身斷兩截慘死,高雄地院罕見認定,婦人車禍前一秒已越過違停轎車,聯結車也無過失,日前將三被告都判無罪。 公理何在 死者媳婦昨低調表示,好不容易達成和解,不便再多說,「但這個判決真的很離譜,到頭來錯的好像只有我死去的婆婆!」而承辦的湖內分局車禍處理小組警員蘇耀鴻則認為判決「太不可思議」,在北市交通大隊教授車禍處理的前組長姜運誌也覺得,法官看法有問題。高雄地檢署也不服判決,認為陳婦慘死竟無人負責,已上訴。 過去違規停車導致車禍發生,被判有罪的前例甚多,包括三年前八月時,計程車司機劉家秋在北縣三重市一路口違規停車,導致李姓騎士追撞死亡,高院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三月。另外,男子麥新炎五年前更換輪胎時違規佔用路面,導致王姓騎士閃車與曳引車擦撞被輾斃,麥也被高院判刑六月定讞。 這起閃避違規停車被撞死的案件,發生在去年九月八日上午九時許,當時陳郭月霞騎車行經路竹鄉竹南郵局前丁字路口,依法路口十公尺內不得停車,但女子吳燕芬、男子劉鋼民卻一前一後將轎車停在郵局門口,佔用慢車道。 檢曾請法院勿緩刑 陳郭月霞為閃避兩車騎入中間車道,在通過吳女轎車後約一秒,就遭併行的聯結車捲入右後輪輾斃。檢方起訴認定,聯結車駕駛李順福應注意車行狀況而未注意,且有業務過失致死前科,因此求刑兩年。而劉鋼民與吳燕芬違停是車禍主因,分別求刑八月、一年,並請法院勿宣告緩刑。 「通過一秒才車禍」 但何秀燕等三法官所組成的合議庭,卻罕見地認為,死者雖因閃避違停車輛而偏向快車道,但她是在與聯結車同向並行、通過吳女轎車之後一秒才發生車禍,顯見「被害人已安全通過違規停車路段」,則違停造成危險已經消失,吳女及劉均無過失。至於聯結車,法院認為查無事證證明其有偏離行進路線,因此也與車禍發生無關。《蘋果》昨無法聯繫上三被告,不知其回應。 婦閃車丟命示意圖 陳郭月霞騎車遇到兩輛違規停在路口的轎車,她被迫騎往中間車道,意外遭聯結車後輪捲入慘死。 引用:
很多駕駛人都有這種錯誤的觀念 , 行車都以又沒有碰到作為行車依據 . 非常糟糕 . 所以開車騎車的時候 , 常常用車子去侵害別人的路權 , 以為別人都會閃開 來藉這個方式開路 . 在轉彎時尤其常見 . |
以下發言,全部都是我個人針對此事件的觀點及一些想法
這起事件全都是違規停在機車專用道上的車(A),害得機車(B)不得不變換車道才會被後方來的車(C)撞 整起事件的原因,就是,沒有A違規就不會有B換道被後C撞 不用去講其它的五四三說機車在變換車道時應該更加注意 依照正確的觀點來看,此機車騎士用這種變換車道時不多加留意的騎法,就算沒有此事件的發生,很可能也會在其他地方應此原因而發生事故 但,都跟此事件無關,再講一次,沒有A就不會有B被C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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