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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8526425 2012-01-09 06:13 PM

引用:
作者煉心
第四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百元以下罰鍰:
十三、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者。

該車道可行機車無誤
引用:
作者煉心
第四十七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四百元以下八百元以下罰鍰:
五、前行車聞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
  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機車車前狀況為有車
禁行車道無車
汽車應該改行禁行機車道超車
鳴喇叭就得讓車位是不實際的作法
需要看車流狀況判斷是否為慢車需讓

煉心 2012-01-09 06:24 PM

引用:
作者u8526425
該車道可行機車無誤

機車車前狀況為有車
禁行車道無車
汽車應該改行禁行機車道超車
鳴喇叭就得讓車位是不實際的作法
需要看車流狀況判斷是否為慢車需讓

這是你個人的解釋吧,
我想也可以說
該路段有明確劃出機車優先道,理應優先行駛於專用道上
汽機車共同道為機車道有障礙或需超車得換道行駛
於專用道無障礙時應駛回專用道吧

這種道理和汽車內線為超車道不得佔駛的原理應相當吧

mobius797 2012-01-09 06:27 PM

引用:
作者煉心
這是你個人的解釋吧,
我想也可以說
該路段有明確劃出機車優先道,理應優先行駛於專用道上
汽機車共同道為機車道有障礙或需超車得換道行駛
於專用道無障礙時應駛回專用道吧

這種道理和汽車內線為超車道不得佔駛的原理應相當吧

這也是你個人的解釋啊

還有哪來的"專用道"?
你劃的嗎?

u8526425 2012-01-09 06:29 PM

優先行駛並非只能行駛該道
中間車道並非超車道
一般道路亦無超車道設計
兄台你想左了

煉心 2012-01-09 06:43 PM

引用:
作者mobius797
這也是你個人的解釋啊

還有哪來的"專用道"?
你劃的嗎?

呵呵,沒錯沒錯 :D
這也是我個人的解釋
所以我前面也才會說「我想也可以說」
還有我把優先道打成專用道了,
這是我疏忽了,抱歉^^

brain1025 2012-01-09 06:49 PM

引用:
作者小建
1. 機車蛇行、逆向、挑釁等駕駛行為,我哪一次沒批鬥?
2. 請不要把亂騎的駕駛行為,跟今天這種誤以為機車只能騎邊邊,而故意逼車甚至故意擦撞的有意圖危害他人性命的危險駕駛混為一談。這兩種駕駛行為的背後動機跟造成的影響完全是兩種不同層面、法律刑責也大大不同!


請問小建兄

如先取消了禁行機車後
相信您原先用意相信是好的
讓機車跟上車流「一同」前進減少危險

但以現今部分機車駕駛,因體積小優勢,只要前方有汽車擋住,必定找縫鑽到最前面
相信多數沒把自己當一台「車」跟著車流
每天上下班看見一堆機車在「行進間的」大小車縫中更快的穿梭鑽縫都為他們捏把冷汗

汽車死角不少,我們機車此舉動往往造成自身安危
請問是否該先行宣導駕駛觀念再來取消禁型機車,而非本末倒置?


(或許您每天上路也發現不只小部分,車多時最明顯,
小弟是路人、大眾運輸用戶、騎車、開車皆有頻率都不低,沒偏袒任何駕駛工具,
台灣現今駕駛觀念無論什麼車,小弟心中只有低落才能形容,但機車出事就往往處於最劣勢。
騎車時小弟往往跟在車流中,車多、紅燈或塞車時依舊如宣導跟在車流中不跨線硬鑽或者一定要鑽到最前!
或許年紀大了吧,比較不敢開玩笑,
但每每看見多數賣命演出,上下班車流更多更危險時,不少騎士也一定要「想盡辦法」(或許兩車縫中鑽出抑或跨黃線鑽到最前方),往往心中希望他們要注意安全。相對的小弟跟在車後等,常常反而變成機車族中的異類...,此情況下雨時更可怕,有些人怕雨淋,雨衣更罩住頭部更多視角依舊在車陣中穿梭)


或許小弟詞不達意,但相信您也是各項工具的用路人一定能瞭解。
請問小建兄,計畫屆時該如何導正機車騎士的駕駛觀念呢?
而非遇到車就得貪一點快從兩車夾縫中穿出。
如可以煩請在貴黨宣導中「大力」宣導該觀念,
雖然偶而看您提起,不過宣導卻都以無路權為主感覺有些可惜,否則應該可以爭取更多認同
彙整身邊朋友的意見,給您些建議,希望有心人士別只看見想看見的部分(EX機車弱勢等...,畢竟不分種類許多用路人觀念都有錯...

不管是何交通工具,祝大家行車平安

semmy 2012-01-09 06:53 PM

引用:
作者煉心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第七十三條
慢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十元罰鍰,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
安全講習: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者。
說真的,我看完影片不知道樓主在得意什麼。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9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
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引用:
作者煉心
哇,小健大出來了,想來一直為機車族發聲的小健大一定最懂法了
那為什麼從頭到尾你都不提下面這二條呢??

第四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百元以下罰鍰:
十三、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者。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9 條
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引用:
作者煉心
第四十七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四百元以下八百元以下罰鍰:
五、前行車聞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
  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sutl 2012-01-09 06:57 PM

引用:
作者brain1025
請問是否該先行宣導駕駛觀念再來取消禁型機車,而非本末倒置?

所以民國一億年取消禁行機車 :rolleyes:

高速公路一堆自小客駕駛也是亂開,要不要先禁止小客車上高速公路,等到所有自小客駕駛不亂變換車道時,再來談取消禁止小客車上高速公路 :D

lompt 2012-01-09 06:58 PM

引用:
作者小建
機車一直都不屬於慢車!
如果您不懂法規,請少亂引用法規回應,以免... :jolin:


那主席每次都亂用法規
主席還是別用比較好

小建 2012-01-09 08:09 PM

引用:
作者brain1025
請問小建兄
如先取消了禁行機車後
相信您原先用意相信是好的
讓機車跟上車流「一同」前進減少危險...

歸還機車路權、廢除禁行機車&不強制兩段式左轉政策導入的『同時』...

1. 導入機車安全駕駛訓練中心機制,篩檢現行尚未取得駕照的機車駕駛人;並透過快速道路路權的誘因,鼓勵現有白牌機車騎士回訓,以升級取得原號升級黃牌,落實再訓練機制。

2. 同步宣導汽車需尊重機車騎士路權的駕駛方式,以及機車騎士的防衛駕駛訓練宣導。

3. 同步檢討所有現行交通罰緩金額,因應物價膨脹而大幅提高罰金,並且針對惡性違規加重處法&嚴格取締(酒駕、闖紅燈、逆向、並排停車、外側左轉或內側右轉),並不排除重大惡性違規部分可交由警政署配合專案執法期間開放民眾檢舉獎金機制。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6:2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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