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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啦啦隊拋接 大二女墜地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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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阿,我也覺得不用飛來飛去
穿三點式比基尼或是夜店跳舞裝出來跳就很high了 :hungry: |
拋投真的太危險...
生命還是交給別人掌控... 應該禁止這類的危險動作 至於有人提的投手強襲球.. 正常飛過來投手還是有反應時間... 且大部份是直球~可預測動向 投手還有手套可以擋住頭部或一些重要部位 印像中沒有投手被強襲球打掛 |
我第一個感想是:這種的保險公司應該不會賠吧。
基本上,我對保險百般挑剔不去理賠是很反感的,不過這種的我倒很同意。 |
拋接根本不知道下面的人有沒有接你,背後又沒長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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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事實上學生保險,本身就包含了意外險,這部份其實是要賠償的∼ |
而且我在思考
是不是學校為了展現特色,硬是要求學生都要有這種活動 不惜利用學生來增加校譽 :stupefy: |
引用:
學校的特色如果是啦啦隊 那學生未來適合發展的職場應該是:_____________ :laugh: |
引用:
保險公司的其中一項工作就是... 仔細的審查是否達到理賠條件!!! 可能..會變成.. 練習時為什麼沒防護?學校設備問題 為什麼沒接好?人為因素...... |
引用:
資料來源 …不過,近來「摔死『玻璃娃娃』賠償案」,引發社會各界廣泛爭論,像這種狀況發生時,「心肝寶貝險」賠不賠? 業者分析,保險條款中對於故意行為及犯罪行為,都是列為不賠的除外責任,所以學生即使投保了心肝寶貝險,若是故意拿刀捅人或強姦人家等都不賠。 「玻璃娃娃案」是「玻璃娃娃」顏旭男,因陳姓同學好意抱他下樓,不慎跌倒致死,顏的父母起訴要求景文高中及陳姓學生賠償;一審時顏家敗訴,台灣高等法院二審改判學校及同學須共同賠償300餘萬元。 以此案為例,業者表示,由於被告已遭法官過失致死罪的判決,且當事人已超過14歲,儘管這項判決是否恰當頗惹爭議,但是法院這樣判的結果,就屬於犯罪行為,自然也無法獲得理賠。 然而,此案被告若是14歲以下學生,基於刑法對14歲以下者因心智不成熟而刑事不罰,便不構成犯罪行為,造成他人受傷的賠償責任,就可從個人責任險裡取得理賠。…… ------ 這是保險相關業者的說法。 如果教練、校方被判有罪索賠的話,我想保險公司應該原則上是不會賠的,除非社會極度關注這一筆,為了保護形象才可能會勉為其難地賠。 不過如果打官司法官介入的話,也可能會被迫去賠。我剛剛查的時候就查到一則有趣的例子,有高職女學生喝酒並吞服大量安非他命、K他命、FM2及安眠藥物死亡,我們平常人看很明顯這是自殺,屬"故意行為",臺灣人壽當然不賠。但鬧上法院後法官認定女學生長期憂鬱症不是故意行為,判臺灣人壽依學生平安保險須賠一百萬。 這個例子,我又很罕見地支持保險公司的看法。但法官判了也沒辦法啦。我要強調的是,故意行為及犯罪行為,保險公司一般都會據以不賠的。所以教練如果被判刑,並遭民事索賠的話,保險公司的基本態度應該是不賠。 |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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