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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灣恐龍法官丟臉真的丟到國外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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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保的原因是檢方"未舉證謝男有串供或逃亡之虞,聲押理由不完備"
要批評也應該是批檢察官吧 難道各位認為法官在證據、理由不足的狀況下把人羈押是對的嗎? |
引用:
基本上,以目前主流的無罪推定來說,只要不是現刑犯被逮捕。 都只能被當做嫌疑人。而且恐龍法官固然是有,但法官都是看 檢方或辯方提供的證據在依規定去做有罪無罪的推定。 有時候不是法官的問題,而是起訴檢察官提供的證據並無法證明 嫌疑人有罪。要不要交保其實也是這樣。檢方提供的證據如果 不足以證明嫌疑人有串供逃亡的疑慮,法官也只能裁定交保。 |
引用:
我個人也覺得,有可能是檢察官恐龍,而非法官 不能因為認定對方就是兇手,就把該提交的佐證省下來 更何況,過去也是有過女性劈腿外遇怕被揭穿,就誣告小三強姦的情況發生, 如果羈押可以便宜行事,會有很多無辜者受害。 有時不是法官不押,而是檢察官對程序太草率 他們或許是想,反正有問題大家都會怪法官...... :rolleyes: |
引用:
兩者大不同 一是在家 一是整天在外流動, 時時刻刻都與不認識的人接觸 不要死讀書 |
#81
#82 #83 因為檢察官 蒐證舉證的不足,難道不能將嫌疑犯拘留,限期責成檢察官補足證據..?? 輕易交保縱放嫌疑犯,後果誰來負責?? 法 檢 的消極作為就無怠惰瀆職之嫌?? (這麼會踢皮球去踢世界杯阿) 以後交給電腦來判就好了 ! 要法官,檢察官幹啥?? |
引用:
聽說有科學家在研發這種系統 您再等等吧 |
引用:
嗯.....您的說法倒也有理 剛好看到另一則新聞....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ssueID/20110715 |
引用:
嫌犯因為犯性侵罪, 營業執照吊銷, 車子被查扣, 還能開計程車趴趴肇嗎? 檢查官若沒辦法申請羈押嫌犯, 起碼申請限制住居, 每天早晚向派出所報到就行了. |
引用:
現行法就是限制羈押需在「24小時」內提出 且無延長拘留時間的規定 有意見請向立法院提出 |
引用:
那我這樣說 馮財大勢大,與國內、對岸政商關係良好 要逃匿具有相當豐沛的資源 最後還讓告訴人翻供咧 而一個是靠計程車維生,光是逃亡期間生活所需就是個疑問了 還要先拿出5萬元交保 就算跑,能跑去哪又能跑多遠 請問你覺得如何? 鄉民特色就是一廂情願 覺得自己某個想法很有道理,就否定他人的看法 何必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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