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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chou 2010-01-19 05:58 PM

baby talk 是什麼我也不知道






不過羅納度跟卡恩倒是有點印象

:laugh:

Ming 2010-01-19 06:02 PM

引用:
作者A ROD
不對 .
那個只是判決 , 不是判例 .
實務上 , 承審法官會審酌理由正當與否,則應以客觀觀察定之,
包括法律、道德及習慣等,尚須衡量所保護之法益與侵害他人秘
密隱私法益之受害程度,考量比例原則定 .


所以 , 面對不同的法官 , 結果可能會大不相同 .

你要不要先去看看美國那邊是怎麼處理的?
:flash: :flash: :flash:

再來說進出公司的email和IM 的訊息內容備份是完全不合法的

歐美這麼在乎隱私權的國家好像也沒這麼誇張

去google沙賓法案吧

EMAIL和IM都可以算是同樣的東西

A ROD 2010-01-19 06:24 PM

引用:
作者Ming
你要不要先去看看美國那邊是怎麼處理的?
:flash: :flash: :flash:

再來說進出公司的email和IM 的訊息內容備份是完全不合法的

歐美這麼在乎隱私權的國家好像也沒這麼誇張

去google沙賓法案吧

EMAIL和IM都可以算是同樣的東西



抱歉 , 我記得我現在住在台灣 , 且 , 美國法院對於台灣司法 ,
也沒有任何管轄權

A ROD 2010-01-19 06:44 PM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oday-north3.htm

妻「破」門捉** 被告毀損、侵民宅
有徵信業者以詼諧的手法,利用車廂大打「捉猴廣告」。(資料照,記者林慶川攝)

〔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桃園縣吳姓女子,到苗栗縣頭份鎮捉**,在老公情婦的住處垃圾桶內,找到沾有****與陰道分泌物的衛生紙團,指控兩人有**情,情婦反告她毀損大門,無故侵入住宅,檢察官偵結後,將3人都起訴。

吳女是因為發現老公與連姓女子親密出遊的照片,懷疑他外遇,暗中跟監、蒐證,5月5日凌晨3點,查出老公在苗栗縣頭份鎮連女住處過夜,與5名友人報警捉**,但敲門無回應。

吳女憤而持工具破壞大門門鎖,造成大門凹陷變形。連女見警方上門,開門詢問,但以沒有看到搜索票為由,不同意警方與吳女入內。

此時,吳女趁現場狀況混亂,未經同意進入屋內並迅速在浴室垃圾桶內找到兩團沾有不明體液的衛生紙後退出屋外,將紙團交給警方送驗,並控告老公與連女涉嫌通姦、相**。

鑑定報告出爐,衛生紙團確實有兩人的下體分泌物,與唾液DNA型別吻合,但吳女丈夫與連女都否認**情,供稱是在討論投資的事情。
檢察官認為孤男寡女凌晨3點共處一室,連女還沒穿內衣,且用過的衛生紙團同時沾有兩人分泌物,只是蓋棉被純聊天,沒有嘿咻,不合常情,將他們分別依通姦、相**罪嫌起訴。


連女也不甘示弱,反控吳女無故侵入住宅與毀損大門,吳女搬出法院判例為自己辯護說,判例中某女子為蒐集老公外遇證據,偷開老公的電子信箱,被控妨害秘密,法官判決無罪,她破壞大門進入連女住宅,是為捉**,並非「無故」。

檢察官認為,捉**蒐證不易,吳女情堪憫恕,但是如果不將她起訴,大眾群起效尤,動輒以「並非無故」為由,侵入他人住宅,恐侵害到多數民眾權益,因此仍將她起訴,但請求法官從輕量刑。



--------
這個新聞後段 , 兩件事情 , 出發點同樣都是為了抓** , 一件被法官認
為"非無故" , 一件被檢察官認為 "無故" , 說明了什麼 ?
見解的不同 , 決定了事件的後果 !
事件怎麼解決 ? 承審法官說了算 .

Earstorm-2 2010-01-19 08:18 PM

引用:
作者a8592036
就算是上班時間用自己手機上網或打電話
也算是用到上班"時間"
即使你不是用公司的電話....

所以...正義魔人也不用太誇張
每個人都會 多多少少罷了

有沒有拿早餐到公司吃過? 有沒有午餐休息時間早走或晚回來一分鐘?....


上述都是小事, 如果他人是正義魔人, 你就是吹毛求疵魔人, 或龜毛魔人, 或機車魔人.. 總結來說: 極端型的~

lucseslee 2010-01-19 08:23 PM

引用:
作者A ROD
這是你用結果來推論回去 , 並不能當作通例
舉例來說 , 警察常常在路邊臨檢的時候 , 查緝到通緝犯或者違禁品
, 那警察能以這個理由 , 來盤查所有路過的人或者車輛嗎 ?
答案是不行的 . 因為不符合比例原則 .



原則上,在公司已經有公布使用原則,以及工作合約上有註明的同時,你使用公司資源的時候,公司就有權"側錄" "過濾" "逆向追蹤"

因為合約內容的簽立,代表你在使用公司電腦時,為公司代表身分,並非僅代表你個人,故無違背秘密通訊自由。

請搞清楚這點,也就是公約問題,你可以不遵守,公司也可以不聘用你。

此事,並無違背比例原則,也符合"不違背善良風俗" 以及遵守了商業合同原則

沒說過 2010-01-19 09:05 PM

引用:
作者A ROD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dec/15/today-north3.htm

妻「破」門捉** 被告毀損、侵民宅
有徵信業者以詼諧的手法,利用車廂大打「捉猴廣告」。(資料照,記者林慶川攝)

〔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桃園縣吳姓女子,到苗栗縣頭份鎮捉**,在老公情婦的住處垃圾桶內,找到沾有****與陰道分泌物的衛生紙團,指控兩人有**情,情婦反告她毀損大門,無故侵入住宅,檢察官偵結後,將3人都起訴。

吳女是因為發現老公與連姓女子親密出遊的照片,懷疑他外遇,暗中跟監、蒐證,5月5日凌晨3點,查出老公在苗栗縣頭份鎮連女住處過夜,與5名友人報警捉**,但敲門無回應。

吳女憤而持工具破壞大門門鎖,造成大門凹陷變形。連女見警方上門,開門詢問,但以沒有看到搜索票為由,不同意警方與吳女入內。

此時,吳女趁現場狀況混亂,未經同意進入屋內並迅速在浴室垃圾桶內找到兩團沾有不明體液的衛生...


原來在你的心裡, 打開電子郵箱是和破門而入是同樣的東西。 :laugh:

Ming 2010-01-19 09:29 PM

引用:
作者A ROD
抱歉 , 我記得我現在住在台灣 , 且 , 美國法院對於台灣司法 ,
也沒有任何管轄權

台灣在隱私權以及科技的法條...

通常是跟著歐美在走的...

如果真是這樣

如果你公司防火牆的log是有在收集的

請先去告你公司在來說.....

你這樣解釋的情況就如同

"你去朋友家裡.......
他在大門口上就寫清楚說所有進出大門的影像及聲音都有紀錄
結果你去他家裡擅自拿了不該拿的東西(偷?)...拿出門口被記錄下來
對方拿這個證據上法院告你..
結果你反駁說這是侵害隱私權..這個不能算證據
不能算證據之外你還要反告他"

這可真是個神奇的世界阿

:shock: :shock: :shock:

A ROD 2010-01-20 10:00 AM

引用:
作者lucseslee
原則上,在公司已經有公布使用原則,以及工作合約上有註明的同時,你使用公司資源的時候,公司就有權"側錄" "過濾" "逆向追蹤"

因為合約內容的簽立,代表你在使用公司電腦時,為公司代表身分,並非僅代表你個人,故無違背秘密通訊自由。

請搞清楚這點,也就是公約問題,你可以不遵守,公司也可以不聘用你。

此事,並無違背比例原則,也符合"不違背善良風俗" 以及遵守了商業合同原則


這件事情 , 有興趣的人就追縱後續發展吧 .
在這邊講一堆 , 是沒用的 .
這類事件 , 在法界人士中 , 並沒有形成共識 , 正反雙方意見都有

引用:
作者沒說過
原來在你的心裡, 打開電子郵箱是和破門而入是同樣的東西。 :laugh:

我舉的例子 , 是要說明 "無故" 跟 "非無故" , 是由審判者的心証決定的 .
請勿擴大解釋




引用:
作者Ming
"你去朋友家裡.......
他在大門口上就寫清楚說所有進出大門的影像及聲音都有紀錄
結果你去他家裡擅自拿了不該拿的東西(偷?)...拿出門口被記錄下來
對方拿這個證據上法院告你..
結果你反駁說這是侵害隱私權..這個不能算證據
不能算證據之外你還要反告他"

這可真是個神奇的世界阿

:shock: :shock: :shock:


你舉的例子 , 並不適合隱私權 .


這件案子中 , 我的態度是 , 公司不能以這麼粗糙粗暴的手法 , 來檢驗員工
的工作內容 . 而員工使用公司的資源 , 亦不可作為自己的利益來侵占 .
這是兩件事情 . 任何一方違反規範 , 都該被追究 .

twu2 2010-01-20 10:13 AM

引用:
作者A ROD
這件事情 , 有興趣的人就追縱後續發展吧 .
在這邊講一堆 , 是沒用的 .
這類事件 , 在法界人士中 , 並沒有形成共識 , 正反雙方意見都有


就是因為沒有共識, 所以... 你一直強調公司這樣子做是違法的, 有什麼用處呢?
因為事實上, 目前多數的案子, 看起來都不是判公司違法的.

所以你強調的所謂立法精神, 看起來目前是比較不適用的.

員工最好自己了解到目前的現實: 公司的 email, 網路, 電話, 都幾乎等於是公開的, 很多都是有記錄的, 不要在上頭講自己的隱私, 因為這樣去告公司妨害秘密, 失敗的機率目前遠大於成功能機率.
用這些設備談論私事, 比公開說還糟.... 因為公開說, 只會一些人聽到, 而且沒有記錄.... 在那些設備上頭, 可能白紙黑字或錄音存檔的記錄都留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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