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肌肉老爹 2005-01-21 07:12 PM

引用:
作者ates
話都是你在說
要啟亨提供進貨單的也是你
說啟亨願意提供進貨單給消保官看的也是你

現在發現這種說法對啟亨有利,才又說看那一張紙沒用的也是你

協調後跟大家說啟亨用remark死定了,自我安慰也是你
然後今天1月21日還叫大家用商標法81條去告的也是你

不到一天又說現行法律真的治不啟亨的也是你

明明是今天才改變說法的,現在又說早就知道的也是你


屁都是你在放,屎都是你在吃,廢話都是你在說,自我陶醉都是你
早知道這樣,死一死不就好了,去吧,去死一死吧,廢人

Eric6502 2005-01-21 07:14 PM

引用:
作者mdhsieh
還有一個疑點就是

啟亨說這記憶體是大量進貨,而裡面這些remark的是被混雜在其中,她們也不知情(我應該沒記錯吧!)

但是在她們不知情的情況下,非常巧合的是,這些remark記憶體還會非常有默契的8顆一組,一起跑到顯示卡上站好。 :jolin:


這很容易解釋, 因為啟亨有嚴格的品管篩選, 所以把 Remark 的記憶體都放在一起, 這沒有相當精細的儀器測試是辦不到的.... 才怪!

雜碎 2005-01-21 07:29 PM

一覺醒來,嗯~~~
有火.................

792500 2005-01-21 07:43 PM

引用:
作者vandenbroucke
三星品保部門,
已把第一張顯示卡做好test檢測了
接下來就是法律部門要開始動作了
他們對此事的態度不同於以住。
昨天弟已把第二張卡交到他們手上
準備再讓它接受測試

三星的人說
只要不是機秘等級的事
他們都會讓我們消費者知道

三星的人也說
他知道我們消費者會很急著要看到結果
但沒辦法,這種大公司的運作,
速度是會慢,也只能請各位耐心等待

弟知道說
要讓他們快一點動作的方法,
就是去施壓
把最近的一關於remark報紙和媒體,還有國外網站的報導,相關連結與檔案
一直寄給三星,不管是台灣分部,還是韓國總部
每天一封,天天寄,打電話去譙也行
去質疑三星的產品,質疑他們的商譽
給他們公司壓力
相信對案情進展速度會有幫助的


我就是這樣做
寄幾篇媒體報導加上很不理性的的情緒字眼
最好搞的像民族戰爭一樣(如賣爛貨的〤狗滾出台灣)
保證有效
=========================
給我最敬重的V大
看來除了你
還是沒有人願意承擔這重責大任
很高興能和你一起努力過
你是英雄

chsn36 2005-01-21 08:01 PM

引用:
作者ates
請先搞清楚是民事還是刑事責任再說
現在民事方面不是已經和解了嗎?還可以再告嗎?

現在是在討論啟亨在刑事方面犯了那一條罪?有可能成立嗎?

民事方面是有買到166RAM的人只要願意換回3000元的人就算和解
如果不願意當然可以告阿
刑事方面我認為只要他提不出證據,證明RAM不是啟亨RE的,它就算是犯罪了
還有請ates了解事情的前因後果再來發言,不要一昧的替啟亨護航

zapisu 2005-01-21 08:36 PM

真的不知道ates跟a843433是在這邊靠X什麼,V大你跟本不需要跟ates吵
白目ㄝ該有個限度,可以在白目一點沒關西
看看大家會不會把你當作是啟亨派來的打手
就算你說不是否認掉,看了你們這些回話
白吃都會覺得,你們跟本就是啟亨的人
沒關西阿隨便你們說啦,如果這件事情就這樣平平的淡去
看看以後啟亨的東西還會有誰買,還有你們在這樣白目下去ㄝ沒插
看看以後你們自己碰到麻煩,還有什麼大大會想來幫你們
你們自己好自為之,不要人家給你們臉,你們自己不要臉 :tu:

Prowling 2005-01-22 12:17 AM

透氣一下

看了那麼多,覺得太多的口水也不好,不如大家研究一下,順便請教大大們一下,此次事件消費者到底可以穫得什麼樣的權利


再下也稍微找了一下條文及判例,一直找不到相關的案例判決,

在此轉貼一下相關條文,給大家參考一下,只針對****與內容不符
http://www.sce.pccu.edu.tw/sce/stud...,但不知是否合用

(一)業者應確保廣告內容的真實性:
消保法第22: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之內容。
(二)不得在其****為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表徵:
公平法第211: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上,或以其他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三)真實性的證明:
消保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
主管機關認為企業經營者之****內容誇大不實,足以引人錯誤,有影響消費者權益之虞時,得令企業經營者證明該****之真實性。
二、不實****的責任:
(一)損害賠償責任:
公平交易法第31:
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消保法第23:
刊登或報導****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拋棄。
消保法施行細則第23:
本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所稱****,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電腦或其他方法,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
公平法第21:
****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應與廣告主負連帶賠償責任。
(二)行政罰:
禁止刊登、播放或科處罰鍰。


希望大家能藉此機會研究一下法律,

不過我還是對公平交易法第31條比較有興趣,到底要在什麼樣的情況下
才能高額求償,而不是退貨了事

Prowling 2005-01-22 01:09 AM

再來一下

關於買到瑕疵品退貨部分

退貨不用怕 消保法保護你
http://enews.ccu.edu.tw/modules/new...php?storyid=669

展場購物適用七天猶豫期
http://www.neo.com.tw/archives/000191.html

「哪家賣場的退換貨品條件較優?」調查結果發布會
http://211.78.163.128/unit412.aspx?id=150
但重要的事,節錄一下

Prowling 2005-01-22 01:11 AM

再來一下

關於買到瑕疵品退貨部分

退貨不用怕 消保法保護你
http://enews.ccu.edu.tw/modules/new...php?storyid=669

展場購物適用七天猶豫期
http://www.neo.com.tw/archives/000191.html

消保會:型錄預購年菜 七天內可退貨
http://news.yam.com/cna/society/200...0111849508.html

「哪家賣場的退換貨品條件較優?」調查結果發布會
http://211.78.163.128/unit412.aspx?id=150
但重要的事,節錄一下

退換貨的法律規定
消基會表示,依國內法令,目前只有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針對郵購及訪問買賣,明定消費者可在7日內,以書面或退回商品的方式要求退貨還錢,而不需要說明任何理由。至於消費者親自前往商家所選購的商品,依民法規定,在商品有瑕疵時,商家必須負起退換責任,消費者可根據「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要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或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要特別提醒的是,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後,應按照該商品的性質,依通常的程序從速檢查商品是否有瑕疵,若發現瑕疵而未通知賣方者,依民法規定,則視為接受該瑕疵,就不能再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對於不能即知的瑕疵,在日後發現時,也一樣要通知業者,如果怠於通知,也會產生視為接受該瑕疵的效果。而消費者也要知道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會因為通知後6個月間不行使,或自商品交付時起經過5年而消滅。
當發生退換貨糾紛,業者所訂的退換貨標準,必須符合消保法等相關法令的規定,否則對消費者不構成拘束力。


最後
http://www.mylawyer.com.tw/column/column.asp?NID=N737540節錄其中

消費者若因業者之不實****而受損害,行政責任部份,可以向公平會提出檢舉,讓公平會對業者作出行政處分。民事責任部份,可以依據公平法第三十、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行使除去侵害、防止侵害及損害賠償請求權。若消費者認為提起民事訴訟曠日費時,也可以依消保法第四十三、第四十四條之規定申訴或申請調解,以保護自己的權益。

hsimingli 2005-01-22 01:59 AM

引用:
作者ates
我沒有說這個懷疑是不合理的喔,問題是如何證明

做顯示卡多年的經驗,就能證明知情嗎?就不能設錯成166嗎?

請問要如何證明是因測試200沒有通過,才改成166的
有人願意出來證明嗎?誰看到了?他也可以乾脆說他們偷懶,所以沒測

不知道廠商偷懶出廠測試不確實,犯了那一條型法,謝謝
只能說是應注意而未注意,不是回收退3000元了嗎?

現在是在討論如何告啟亨,要告一定要有確實證據不是嗎



啟亨必須先向檢察官說明『重新印刷的動機』,更改商標的動機......

還有,使用者買到的零件可能是『贓貨』,那有理由去告賣家了吧!(橘子布丁???)

那賣家要不要繼續往上告上游供應商,那是賣家的私事了。

BIOS 166MHZ,凡改過必留下痕跡,最好是趕快把firmware RD那一台PC給刪掉,還有,ECO ECN啦.....ATI的NDA啦,product spec啦線路圖裡面的註解.......反正這個一定要找RD約談啦。

甚麼.....RD已經離職了!那就更不容易造假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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