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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toro 2003-05-09 12:49 PM

嘿嘿
看來著作權法立法與修正的美意是否在保護著作人還有人搞不清咧
連立法本意為何都不清楚還想跟人家談著作權法?:o

還是別跟「版權擁有者之發行意願」過不去吧
該反應的對象是版權擁有者
而不是為了「違背版權擁有者意願」去找上自己國家的立法機構

版權擁有者要是堅持原來分區發行
幹嘛不拒買、拒看啊? 還講得挺大聲的咧
想要享受他人著作, 用的卻是違反版權擁有者意願之方式, 會不會太啦??
不然就"拒看"、"拒買"嘛(或是暗地裡買吧)
講得振振有詞, 充其量只是為一己慾望而不尊重版權所有人意願而已啦

另外, 再重複一次, 若是電影在台剛上映, 但美國DVD已出, 結果一票人合資從美國買片DVD來看, 那本國戲院原本談妥的放映契約是要丟到垃圾桶嗎? 而且在未來國人英語水平將愈來愈高, 網路購物會愈來愈方便, 若合法化則以後會沒完沒了.

惡蟲 2003-05-09 12:55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LeafStar
雖然當初看到...也是看不太懂寫什麼...或指什麼情況,而且有點離題
惡蟲兄也毋須那麼激動...
我想這兒的網友關心的重點應該在於平行輸入是否應入罪及散布權等相關問題...
希望不要又掀起無謂的政治口水戰:(


可能上一篇文字上沒有斟酌好,因此引起一些誤會。

首先一般人常犯的錯誤是,在刑法上沒有「公訴罪」,很多人都把非告訴乃論之罪,當成所謂的「公訴罪」。

但是所謂的公訴,實際上是刑事訴訟上的一種程序,相對於公訴的是自訴。

告訴乃論或非告訴乃論之罪都可以提出公訴。
只有告訴乃論之罪可以提出自訴。
因此不管日後著作權相關法律是否改成非告訴乃論,都是可以提起公訴的。這點基本認知希望大家明白。

公訴是檢察官經由告訴、告發或其他情事,認為有犯罪嫌疑者,進行偵查,認為確有足夠證據可以證明犯罪時,由檢察官向法院提出起訴書。

由於在下並沒有實務經驗,因此偵察庭是否可以不召開逕行起訴,在下保留,留待有經驗的網友提出說明。

但是公訴確是須由檢察官向法院提出,當檢察官因為證據不足或其他事由而無法起訴時,又如何進行公訴?


在下也是有向國外網購DVD的人,也非常希望這次修法能夠讓我們更安心購買一區、二區的DVD,而不是必須被迫屈就品質低劣的三區產品,甚至想買都買不到。但也不希望有人在這裡散布錯誤的知識或消息,誤導大家。希望這位nhdvd先生只是對法律不認識而產生錯誤認知,而不是別有居心。

catch 2003-05-09 01:06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antoro
嘿嘿
看來著作權法立法與修正的美意是否在保護著作人還有人搞不清咧
連立法本意為何都不清楚還想跟人家談著作權法?:o

難怪你永遠搞不清楚那篇文章的真正意義...
引用:

另外, 再重複一次, 若是電影在台剛上映, 但美國DVD已出, 結果一票人合資從美國買片DVD來看, 那本國戲院原本談妥的放映契約是要丟到垃圾桶嗎? 而且在未來國人英語水平將愈來愈高, 網路購物會愈來愈方便, 若合法化則以後會沒完沒了.

請你舉出哪些人曾經合資購買他區DVD回來共同使用, 共同分享觀看!

根據我所統計, 我身邊所有的人買的DVD, 全部都是自己出錢, 自行觀賞.
甚至是自己出錢購買, 邀請他人來家中觀賞!
否則就請你停止這種[ 一票人合資從美國買片DVD來看, 那本國戲院原本談妥的放映契約是要丟到垃圾桶嗎 ]令人笑掉大牙的言論!

Braveheart 2003-05-09 01:09 PM

"若是電影在台剛上映, 但美國DVD已出, 結果一票人合資從美國買片DVD來看, 那本國戲院原本談妥的放映契約是要丟到垃圾桶嗎? 而且在未來國人英語水平將愈來愈高, 網路購物會愈來愈方便, 若合法化則以後會沒完沒了.

真品? 別笑死人了, 法律條文中根本沒這名詞定義, 何由消費者來論定其真偽?:o [/B][/QUOTE]

請問 為什麼電影在台剛上映, 美國DVD已出 原因就在沒有同步上院線 , 為什麼沒?
因為簽約金, 電影公司常常把 , 兩三年前的作品, 改頭換面一下, 當新片推? 請問
這叫尊重智慧財產權? 網路購物會愈來愈方便, 是不爭的事實, 如果商人想用, 獨占
或寡占的方式 控制市場, 當然非常容易瓦解. 不好嗎?

Casval 2003-05-09 01:23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antoro
用膝蓋想即可知
著作權立法其實偏重保護著作人
而不是消費者

今天卻是消費者在抗議, 這真是本末倒置咧:o
為何不乾脆發起"拒買一區DVD"的運動呢:D


第 一 條 
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請問我們主張的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如何算本末倒置?
請您不要誤導他人,問題重點根本不在dvd.
以敝人而言幾乎不買別區的dvd,即使禁止對敝人影響也不大.
而是其他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若修法通過,您從美國買米老鼠衣服回國送給小孩穿也算犯法.因為您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從他國輸入未經授權著作權物,將其贈與他人.若是代他人購買則再觸犯非法販賣.
您或許認為沒什麼,但敝人認為這很嚴重.而且違背了違背了智財權裡的權利耗盡基本原則.
請大家討論時也不要只想到dvd.

blue54 2003-05-09 01:35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antoro
嘿嘿
看來著作權法立法與修正的美意是否在保護著作人還有人搞不清咧
連立法本意為何都不清楚還想跟人家談著作權法?:o

還是別跟「版權擁有者之發行意願」過不去吧
該反應的對象是版權擁有者
而不是為了「違背版權擁有者意願」去找上自己國家的立法機構

版權擁有者要是堅持原來分區發行
幹嘛不拒買、拒看啊? 還講得挺大聲的咧
想要享受他人著作, 用的卻是違反版權擁有者意願之方式, 會不會太啦??
不然就"拒看"、"拒買"嘛(或是暗地裡買吧)
講得振振有詞, 充其量只是為一己慾望而不尊重版權所有人意願而已啦

另外, 再重複一次, 若是電影在台剛上映, 但美國DVD已出, 結果一票人合資從美國買片DVD來看, 那本國戲院原本談妥的放映契約是要丟到垃圾桶嗎? 而且在未來國人英語水平將愈來愈高, 網路購物會愈來愈方便, 若合法化則以後會沒完沒了.


難怪發哥懶的跟你說,你真的一點觀念都沒有,居然還能大放闕詞,想來亂也要有點本事,否則只是讓人家看笑話而已

Santoro 2003-05-09 01:47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eegang
真品平行輸入本來就該是可以被許可的權利.

看產品吧 還有版權擁有者意願
不是你說能被許可就可以不尊重版權所有人之意願了
引用:
不准真品平行輸入跟本就違背了智財權裡的權利耗盡原則.

你說反了, 權利耗盡原則違版著作權所有人之輸入權意願,
而禁止平行輸入恰是保護了著作人, 立意很好.

引用:
還有給 Santoro 建議, 要跟人家討論法律, 起碼先去了解對方
在講啥吧...

要討論著作權法, 至少要了解著作權法立意為何(保護著作人), 再來談吧~

想要找漏洞行使違版著作人意願的行為, 根本上正當性就已說不過去了.

何不去跟國外發行商抗議、或是發起"拒買一區DVD"的活動呢:D

blue54 2003-05-09 01:51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antoro
你說反了, 權利耗盡原則違版著作權所有人之輸入權意願,
而禁止平行輸入恰是保護了著作人, 立意很好.


要討論著作權法, 至少要了解著作權法立意為何(保護著作人), 再來談吧~

想要找漏洞行使違版著作人意願的行為, 根本上正當性就已說不過去了.

何不去跟國外發行商抗議、或是發起"拒買一區DVD"的活動呢:D


你懂什麼叫做耗盡原則嗎?

Santoro 2003-05-09 02:00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Casval
[B]第 一 條 
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請問我們主張的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如何算本末倒置?
請您不要誤導他人,問題重點根本不在dvd.

我再幫你放大一點;)
所謂調和公共利益, 指的就是「不剽竊他人著作形成不當利益流通, 促使著作人更安心繼續從事著作以促進文化發展」;
該不會您是想解釋成「促使消費者方便取得著作促進國家文化發展」吧?:cool:
引用:
以敝人而言幾乎不買別區的dvd,即使禁止對敝人影響也不大.

me,too~ 因為我不崇洋:D
引用:
而是其他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若修法通過,您從美國買米老鼠衣服回國送給小孩穿也算犯法.因為您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從他國輸入未經授權著作權物,將其贈與他人.若是代他人購買則再觸犯非法販賣.
您或許認為沒什麼,但敝人認為這很嚴重.而且違背了違背了智財權裡的權利耗盡基本原則.
請大家討論時也不要只想到dvd.

這很簡單, 端看版權擁有者是否有分區發行的意願,
若是米老鼠童裝發行商不反對在他國販售, 買了就不會觸法.
但若是版權擁有者堅持要分區發行, 你買了後帶進台灣來, 就會觸法.
其他從國外買什麼牙膏、肥皂也同此理, 不過最近買口罩的入關時會被徵收就是了.

Casval 2003-05-09 02:40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antoro
我再幫你放大一點;)
所謂調和公共利益, 指的就是「不剽竊他人著作形成不當利益流通, 促使著作人更安心繼續從事著作以促進文化發展」;
該不會您是想解釋成「促使消費者方便取得著作促進國家文化發展」吧?:cool:


請問吾等在台灣以外購買之合法授權著作權物攜帶回台灣,如何違反了您所述之不剽竊他人著作形成不當利益流通, 促使著作人更安心繼續從事著作以促進文化發展.
更何況著作權的主旨的是在防範盜版而非合法授權物.主張合法授權物的流通又何錯誤.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antoro
me,too~ 因為我不崇洋:D


這跟崇洋有何關聯,難道您買3區的dvd就不算崇洋.
不要跟敝人說買一區的外國片為洋片,3區的外國片就算台片.
難不成把魔戒翻成中文,魔戒就變成台灣人的著作.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antoro
這很簡單, 端看版權擁有者是否有分區發行的意願,
若是米老鼠童裝發行商不反對在他國販售, 買了就不會觸法.
但若是版權擁有者堅持要分區發行, 你買了後帶進台灣來, 就會觸法.
其他從國外買什麼牙膏、肥皂也同此理, 不過最近買口罩的入關時會被徵收就是了.


目前只有美國等少數國家主張區域限定,歐盟等其他國可是持反對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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