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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叭一聲遭4煞砸車 BMW大7怒倒車4撞豐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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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時候就看誰請大律師幫告了。
不然各說各話,先動手也只吃虧一點。 尤其台灣腦洞法官很多... |
引用:
這兩個案例告訴大家, 以後看到屁孩下來砸車, 油門踩下去就對了.. :stupefy: :stupefy: |
引用:
至少絕對不能下車,或是被砸窗開門 :think: 要撞的話撞車比較好,至少雙方都不會受傷。 如果對方是機車,更要用擦撞的,以免機車卡在車底動彈不得,這樣就穩死的 :stupefy: |
當您看的不同~您就想的不同
當您想的不同~您就看的不同 雲甫不知道喇叭這種東西是誰發明的? 但是雲甫曾經用心觀察過喔 幾乎有百分之八十的人 會因為別人按喇叭不悅 而且有百分之二十的人 會因為不悅而發生紛爭 所以 雲甫粉少按喇叭啦 除非真有必要 通常按喇叭後 就是準備輸贏 因為不喜歡和別人輸贏 所以按喇叭之前會三思 以免造成別人不悅 或是不必要的紛爭 生命應該是用來享受的 例如 享受美食以及欣賞美好的人事物 而非是用來逞兇鬥狠的 您說是嗎? 嘻嘻~ 以上僅供參考 至於那一些不怕死的人 不在我們討論範圍 嘻嘻~ 和氣 禮讓 福善 平安 |
我有一點點好奇,才發生幾天,怎麼就有判決結果了?
還是只是鄉民假設?如果是假設一下就大家練練身體,不要太計較了。 至於誰跟誰討論的結果,也屬於茶餘飯後閒聊,太認真對心情不好。 我是比較希望判決出爐或定讞後再回來看看這樓.... |
引用:
引用法條來解讀,看起來似乎是對的,但是實際上,不會如此,台灣拿球棒砸車事件多如牛毛,你看過哪件被依公共危險起訴判刑?我看過類似上百起例子,隨便抓兩個來: 主 文 OOO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被告2僅因與告訴人xxx發生行車糾紛,被告ooo即以球棒敲損告訴人車輛,造成告訴人心理恐懼及財產損 害,所為均應予非難,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均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主 文 QQQ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QQQ於民國年月日晚間時分許,騎乘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輕型機車行經00路與 00路口時,見000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在上開處所停等紅燈之際,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持自備之球棒1 支,朝上開車右側車門玻璃敲擊,致該處玻璃碎裂。 |
引用:
其實你看到我開車出來你就砸吧,砸爛也沒關係,真心不騙!還是你哪天有空,約個時間地點,我直接開出來,你隨意,反正車子也不是我自己的,我沒差 :laugh: :laugh: |
引用:
大7在小屁孩逃走之後,還將車輛掉頭回來撞,這點就可能有公共危險的問題。小屁孩打了就嚇得落跑,沒把駕駛或者駕駛的妻兒拖下來打,要法官認定小屁孩惡性重大,會有困難! 引用:
這讓我想起幾年前跟律師聊到一個笑話,不知道是哪位網蠢,聽了網路上的建議,怕求償金額會被法官亂砍,就直接請求恢復原狀,結果法官如他所願,事後被告不理他,他也沒轍,最後氣到把車子拖到對方家門口,逼他恢復原狀,被告就拿出榔頭狠狠敲了3下,說恢復完畢一走了之。事後聽說那位車主還去另外告毀損,不起訴。 那輛大7依照汽車公會或者保險公會鑑價的價值,就如我所說,應該是0,頂多就1萬,到了法庭,通常提鑑價,就這兩個單位。 引用:
有前科會比較傷沒錯,但是萬一大7車主沒前科,雙方不撤告,大7車主也會多一條前科,他更傷 引用:
其實,法官很少去看新聞和網路的,所以不會看風向,他們一般只會看呈堂上來的證據。所以很多鄉民氣到痛罵恐龍判決,真的有影響嗎????? 如果大7車主,當場逃走,就可以以刑逼民要對方提出較佳的民事賠償。 現在雙方都有受傷,都可以互告傷害,要怎麼逼? 一般這種小案子,在偵查庭就直接被檢察官搓掉了,檢察官連調查都不想調查,會直接勸諫雙方和解撤告,10件類似案件,9件撤告不起訴。這件案子通常最後還是應該私底下和解,如果刑事不和解,雙方各打20大板,民事賠償在法官計算之下,大7只有吃土的份 |
引用:
現在有日本人開骨董車在台灣趴趴走,真的出事,台灣有那個法官敢判殘值零 :rolleyes: |
引用:
講到古董車跟鑑價,突然想到周某人之前跟國稅局的官司... :th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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