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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部分警察給我的觀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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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是警察職責的就該去做 今天當事人不是你,你當然可以說風涼話 :rolleyes: :rolleyes: :rolleyes: 不然你有本事的話請內政部發公文,以後警察不受理遺失物報案 :unbelief: :unbelief: :unbelief: |
引用:
謝謝大家回應 不過我想要澄清一下,可能用手機打字省略太多字了 1. 當天有喝了點酒,所以不太清醒!! 2. 我有先去警廣廣播了兩天 3. 台北市的分局調閱錄影帶前我有先準備上車時間以及日期,還有我上車地點,並且事先觀察一下附近哪邊有監視器 4. 新莊的員警友邦查到車牌,但是該司機的營業登記資料有誤,所以無法聯絡,有詢問靠行車行問到連絡資訊;但是因為個資法,所以轉給承辦員警 5. 台北市的員警請我自行跟司機討論怎麼取回我的物品(我以為流程是撿到失物的人把物品送交警察局,再由員警通知我) 6. 新莊的警員聽到是雨傘,並沒有太多個人意見,只詢問有甚麼可以幫忙的;台北市的老鳥員警反而就是開頭說的那樣,然後派菜鳥跟我做筆錄 |
引用:
是誰再說風涼話很清楚 我那有說不能報遺失物登記? 你仔細看我前面的留言好嗎? 不去登記 ,要是有人撿到遺失物認領 , 要怎麼物歸原主? 我是對要求幫忙尋找遺失物很有意見 |
請警察調閱監視器畫面這件事很多人把它當小事一件,但這件事可大可小
現在因為有個資法的關係,警察不敢隨便把調到的資料給人,如果像調閱監視器畫面這樣的公家資源被隨便濫用的話,我不敢想像有權勢人像民代,會不會利用他來調查配偶、小三或小王的行蹤,或執政的人拿來找政敵的把柄 |
引用:
請參閱下連結 http://police.gov.taipei/ct.asp?xIt...51057&mp=108001 民眾(即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或其他非偵查機關為發現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之行為等事項而有調閱本局所設置、管理之錄影監視系統所攝錄儲存影像資料之必要者,得依「本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暫行辦法」第14條、「行政程序法」第46條、「刑事訴訟法」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規辦理。經填妥「本局各分局錄影監視系統影音檔案調閱申請書」,向保管(使用)單位提出申請,於審查符合調閱事由核准後,由保管單位指派人員陪同調閱,原則上只可閱覽影像,不得予以拷貝自存,如發現有得作為證據之資料者,則應另依相關法規程序規定辦理證據保全。 |
引用:
很好奇, 遺失雨傘是否符合黃字部分所定義之調閱申請條件? |
引用:
如果不符合的話,警察應該也不會讓我申請調閱 |
看完全部po文,覺得樓主你真的不適合用30歐元的雨傘,應該像我一樣用100塊200塊台幣的XD...浪費自己與別人的時間跟社會成本都遠超過30歐元了,不就再買一支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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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的疑問 與Bratte兄 相同
感覺華人很有智慧 對於法規命令無限擴張解釋 挑對自己有利的文字作延伸 有利 法 情 不利 情 法 且不講道理(這點跟426沒兩樣~只是沒那麼誇張~閹割版)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101214/33034783 留置權 上限是3成 用意在於懲罰"迷糊.粗心.不小心"的原持有人 3萬元 生活費.學費 若沒了~會產生相當程度困擾或不便 那麼 不是應該特別謹慎小心的保管持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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