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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部踹共 , 不懂交通規則且惡意逼車的人該打幾大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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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爭取權益 是跟誰爭取 民眾?還是政府? 讓出甚麼東西 就說了很多人開車也騎車 = = 我瞭解的權益爭取 是跟政府抗爭 爭取民眾認同 而不是連民眾也一起抗爭 如果一樣活動 政府反彈 民眾也反彈 那所爭取的權益 到底是為了誰?不是為了民眾爭取權益嗎? 但如果大多數的民眾認為不需要?那這樣是為了誰爭取? 所以我如果騎上機車就是可憐的受害者 一開上車又變成機車權益加害者? 我內心還真矛盾 = =唉鬼島大概就是甚麼都要分團體 不是1就是2 絕對沒有3 |
下午撥空去轄區派出所報案 , 警方也受理了 .
報案所依的證據就是給各位看的那段影片 ! 警方也當成證據保存了 ! 後續還有什麼進展 , 會在網路上公開報告 . |
引用:
欺弱怕強是一種動物本能。 如果前面是一台Benz,看他敢不敢逼車 :o |
引用:
應該是BMW比較沒人敢逼車 ... 聽說「黑道大哥」們大都選擇BMW!! :laugh: |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第七十三條 慢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十元罰鍰,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 安全講習: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者。 說真的,我看完影片不知道樓主在得意什麼。 |
引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左: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包括機器腳踏車) 。 -------------------------------------------- 機車一直都不屬於慢車! 如果您不懂法規,請少亂引用法規回應,以免... :jolin: |
引用:
別人說錯了,根據事實解釋給他聽 而不是用這種威脅的口氣 :shock: |
哇,小健大出來了,想來一直為機車族發聲的小健大一定最懂法了
那為什麼從頭到尾你都不提下面這二條呢?? 第四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百元以下罰鍰: 十三、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者。 第四十七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四百元以下八百元以下罰鍰: 五、前行車聞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 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
引用:
你會看到很多人其實都不懂 , 然後亂引用 :laugh: 一個一個解釋嗎 ? 來一個解釋一次嗎 ? :D |
引用:
然後呢,忽略上一樓的法條又是何心態呢?? :laug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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