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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非 2010-08-12 12:23 PM

判決鳥的要死...
法官認定音樂開太大聲有可能沒聽到...
若要肇事逃逸應該要加速逃離現場而非正常車速

那以後撞到人就一樣慢慢開裝死就對了...
說自己的樂開超大聲~啥都聽不到

結論

Silimu 2010-08-12 12:40 PM

引用:
作者左非
判決鳥的要死...
法官認定音樂開太大聲有可能沒聽到...
若要肇事逃逸應該要加速逃離現場而非正常車速

那以後撞到人就一樣慢慢開裝死就對了...
說自己的樂開超大聲~啥都聽不到

結論
http://nowki.myweb.hinet.net/kuso/officer.JPG


詞目 【官官相衛】
注音一式 ㄍㄨㄢ ㄍㄨㄢ ㄒ|ㄤ ㄨㄟˋ
注音二式 gun gun shing wi
通用拼音 guan guan siang wi
相似詞
相反詞
注釋 做官的人互相遮掩過失。孤本元明雜劇˙勘金環˙第四折:「若見那防禦和那同知,兄
弟也你可休官官相衛。」亦作「官官相護」、「官官相為」。

資料來源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教育部 版權所有)

惡蟲 2010-08-12 01:00 PM

引用:
作者kino
請教一下網友
查閱最高法院判決並未明示行為人必須有知與欲,而著重肇事逃逸之事實,小弟不解請教網友可否將您的論據作說明?感謝...

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五五二號判決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則以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為目的,俾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以減少死傷,是該罪之成立祇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已足,至行為人之肇事有否過失,則非所問


你誤解我的意思了。

我是指行為必須知道有肇事的發生,並非指對肇事是否有過失。
本來肇事逃逸罪就是不論行為人對肇事有無過失,均會成立,但是至少行為人要知道有肇事的發生才行。

至於說是否需要知道有人死傷,目前實務是採不需要,也就是客觀處罰條件說。不過也有出現部份判決採客觀構成要件說,但是目前似乎還沒有出現二者間的爭議判決。

惡蟲 2010-08-12 01:04 PM

引用:
作者T9899
大家都是互相討論而已,你們兩位看起來比較支持無罪判決,和多數網友不同,幫忙多找些理由來更清楚地支持自己的說法也不為過吧 :)


我不是支持無罪判決,有罪無罪是看過卷證才能判斷。

我只是單純討厭那些光看報導就在批評漫罵的鄉民而已,這類司法新聞案件,我常常喜歡吐嘈這些腦袋空空的鄉民,台灣媒體什麼德性又不是不知道,這麼久了,還是一點自我判斷能力都沒有。

笨大頭 2010-08-12 01:26 PM

小團體待久了
很多狀況根本不用出聲關說,大家心照不宣了,該怎麼做說還要敎嗎?
所以我相信絕對沒關說
:D

ruinousdeity 2010-08-12 01:54 PM

引用:
作者惡蟲
相信被告的辯解就是法官呆了,那是說以後每件案子法官都得判有罪,否則法官就是呆子嗎?

話不是這樣講的吧。

一個判決是否合理,應該先了解事實是什麼再來判斷,一堆人連個判決書都沒看就憑著媒體的報導內容大肆批評,有多少人知道本案法官判無罪的真正理由是什麼?

哪個跳出來說因為新手駕駛上路的,就是被媒體耍了的呆子。

或許媒體斷章取義,但是總不是無風不起讓導致這位高姓法官被調查吧?
判決主文不知道你看了沒?
乍看之下好像立場很公平,但是仔細推敲之後就會發現
肇事逃逸這部分內容很偏頗

本來要寫很多...想想算了 :laugh:
判決看重點就好其他其實都是廢話
他認為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並無處罰過失犯之規定
行為人主觀上仍須具備故意之一般要件

這真的太瞎了 :laugh:

如果這個見解是對的,這位高法官有膽就整個判決只寫這條前提
跟檢察官說判原告無罪, :laugh: :laugh:
既然不符合構成要件,那其他的通通都是廢話阿 :laugh:

先了解一下法官寫了什麼東西再考慮要不要替他緩頰比較好 :rolleyes:

無顏月 2010-08-12 01:56 PM

違反評議秘行,也沒有哪條條文明文規定處罰,法院內部行政監督?那是啥嘛玩意。法官自律?那能吃嗎...

第二審判決和第一審判決結果南轅北轍,這是常態,沒有修法前大家只能見識所謂的自由心證下的驚喜結果,誰知道這個自由心證到底受了多少錢和權的污染,司法還有多少公信力?『有錢判生,無錢判死』、『法條千條不如黃金一條』由此可知。

以上我說得太黑暗了,都是我自己的道聽塗說和想像,大家千萬要相信司法公正啊 :laugh:

ruinousdeity 2010-08-12 02:04 PM

引用:
作者lecod
是這兩篇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交訴字第2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交上訴字第169號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98年度交上訴字第169號判決書直連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page=&searchkw=)

非常長 :jolin:
被告說他開車有聽音樂習慣,所以沒有察覺撞擊聲音
雖然實驗證明是聽得到的
但法官這麼說
惟上開勘驗結論,係原審審判長
、受命法官等共乘於停置在原審法院前廣場中之系爭小客車
  內,在聚精會神注意傾聽之情況下所得,該勘驗現場之...

喵的勒......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都不知道跑到哪邊去了 :rolleyes:

A ROD 2010-08-12 02:12 PM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喵的勒......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都不知道跑到哪邊去了 :rolleyes:



摩亞 : 這就是所謂的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大絕嗎 ? :laugh:






















但是 , 如果用在兩造雙方的過失傷害 , 是成立的 .
只是這部分 , 雙方已經和解 !

kino 2010-08-12 02:14 PM

引用:
作者A ROD
判決是高姓法官做的 , 你拿來詢問網友 , 並不妥當 .
惡蟲兄並無立場來幫該法官說明 .


網友誤會了
請教的部分是指學說與實務見解的分歧,是只要有肇事逃逸事實存在即可,或須有認識與決意
,所引用判決並非本案情事內容,因為書上及判例是這麼寫的,所以想知道惡蟲兄的見解...
抱歉並不針對案件內容,而純粹是法律上討論,引起誤會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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