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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You 2009-11-24 05:19 PM

引用:
作者sifone1203
王雪峰,王清峰??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拍謝,小弟耍笨= =用錯了 :laugh:

applecore 2009-11-24 05:31 PM

引用:
作者DavidYou
不知道如果是法官或王--峰開車壓死因酒醉而倒在路邊的人,"應注意未注意"的法條還在不在六法全書裡?

無主觀犯意... :think:

applecore 2009-11-24 05:33 PM

引用:
作者rushoun
2.前面第1點如果還是發生,接下來也許有個人停車,幫忙一下,也許也不發生這些事。

換成停車幫忙的有事情... :laugh:

之後醉漢有任何三長兩短,就變成293有義務之遺棄罪... :laugh:

zzz333 2009-11-24 06:28 PM

什麼叫應注意而未注意狗屁一堆,
這種不分是非對錯的法律早就該廢了.

:tu: :tu: :tu:

DavidYou 2009-11-24 08:21 PM

引用:
作者applecore
無主觀犯意... :think:


所以我的意思是說,這個撞人的男子他本身應是無主觀犯意的人,就算今天是法官或是王清峰開車不小心撞到這個人,相信都是無主觀犯意,所以這個案子判撞人的男子有罪的話恐怕是難以服人。

fgasfgasg 2009-11-24 11:33 PM

引用:
作者applecore
換成停車幫忙的有事情... :laugh:

之後醉漢有任何三長兩短,就變成293有義務之遺棄罪... :laugh:


不會的
293的「積極遺棄」並不是泛指任何行為
而是可以認定「遺棄」的故意行為(惡意的)(例如:經過還踢他一腳)
所以善意行為也不會構成要件該當

另外遺棄罪都要被遺棄人「無自救能力」
酒醉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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