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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拍謝,小弟耍笨= =用錯了 :laugh: |
引用:
無主觀犯意... :think: |
引用:
換成停車幫忙的有事情... :laugh: 之後醉漢有任何三長兩短,就變成293有義務之遺棄罪... :laugh: |
什麼叫應注意而未注意狗屁一堆,
這種不分是非對錯的法律早就該廢了. :tu: :tu: :tu: |
引用:
所以我的意思是說,這個撞人的男子他本身應是無主觀犯意的人,就算今天是法官或是王清峰開車不小心撞到這個人,相信都是無主觀犯意,所以這個案子判撞人的男子有罪的話恐怕是難以服人。 |
引用:
不會的 293的「積極遺棄」並不是泛指任何行為 而是可以認定「遺棄」的故意行為(惡意的)(例如:經過還踢他一腳) 所以善意行為也不會構成要件該當 另外遺棄罪都要被遺棄人「無自救能力」 酒醉不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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