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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買基金或是投資型保單的優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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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kruskal, 我十分同意您的看法,我自己在狗屁金融服務業,各種商品傳單到我 們手裡馬上就知道他再搞什麼把戲,偏偏上頭早就跟保險基金公司利益輸送, 拼命要分行推銷,反正就是死客戶就對了。 另外保險我認為就是要以小搏大的意外險才叫保險,\ 保險也是有錢人的避稅工具, 任何帶有儲蓄或投資型態的保單,民國八十年初已後都是騙人的。 |
要買基金的人,最好是自己找上基金公司或投信,去做開戶的動作.
不少基金可以透過傳真或網路交易的方式做贖回及申購.時效性會好得多. 至於基金與投資型保單,利弊的部分,貓就不提了, 很多基金在申購與贖回是有手續費,但是也有定期定額基金扣款達多少次以後是免手續費的 另外,基金若有管理費與保管費,都不是直接跟你扣,那是直由基金資產扣除. 你只是跟眾多投資者少賺一點點而已.搞不好你還沒感覺咧! 定期定額也有變動型的,當基金淨值較低的時候,會讓你多扣一些,淨值較高的時候,扣款金額會在少一些. 基本上各金控,獲利最好的單位都是比較像詐騙型或是吸血型的業務啦~ 如果要常進出,去買股票吧~ 基金可以不常去看,但也是不能丟著不管. 至於保險....業務講了很多,也不需要貓補充. |
引用:
原來投資型保單那麼傷 受教了 |
引用:
分享一下我的看法 1.銀行基金的檔數比起投資型保單多很多,類型也多很多,況且投資型保單強調的可以選數十支基金為的是要分散風險(但是一次選這麼多支怎麼深入了解有效的掌控),而一般基金需要分散風險可以找平衡型基金或者全球型基金,投資型保單連結的基金檔數也才20∼30檔基金之多在這區區20∼30檔基金內作風險分散是不是無法自圓其說阿... 2.另外「保險公司不再任何年度收取任何手續費 轉換費 贖回費用等」在這句話的前面一句話正好說明了為什麼這些費用不收....這能算是優點嗎?而且你確定每家都不收?三X美X每年還是照收附加費用、保險成本、管理費你知道嗎? 以下是我的問題 1.每次保險業務員提到可以免費轉換時我內心總在想可以免費且輕易的轉換對於每次的決策我有把握正確無誤嗎? 2.基金的隱含費用是不是不論在銀行買基金還是買投資型保單都會扣阿? 3.甲型投資型保單的存在意義是什麼?為什麼只賠其中一項的爛缺點會被保險員美化成賠比較高的部份(壽險高賠壽險,投資高過受限賠投資),這樣我不管是早死(投資的前全變成保費了)晚死(交了保費卻沒壽險)都划不來阿... :cry: |
保險還是跟基金分開吧!
引用:
這句話就是說對了!!! :cool: 保險公司就是要利用你一舉雙得的心態來讓你跳下去~ 我是覺得前置那些錢都被保險公司拿去用,其實當然一般的保險也是一去不返, 只是說這種投資型保單主要讓那些都"還沒保險,同時也想要投資的人", 一種變相的吸金作法,利誘,來讓你加入他們, 基本上真的想要投資的人不會考慮透過投資型保單投資為起點的作法!! 保險還是跟基金分開吧! 1.一般的單獨保險的福利範圍應該是比較大的, 2.一般的單獨基金投資,其收益應該也是比較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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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歸保險
投資歸投資 |
引用:
投資保單併入遺產課稅 有判例 【經濟日報/記者王慧馨/台北報導】 2007.05.24 03:45 am 投資型保單是否該計入遺產總額課稅,行政法院已有判決案例。南區國稅局轄區內有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兩年內陸續投保投資型人身壽險,遭國稅局按繼承日該投資型保險的基金價值2,400萬元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納稅人不服提起上訴,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納稅人敗訴。 南區一名被繼承人甲在死亡前兩年內,陸續以五名子女為指定受益人,按躉繳方式向保險公司投保投資型人身壽險,合計繳付保險費2,500餘萬元。國稅局查得甲投保時年歲已高,且投保前已被醫院診斷有中風後的失語症和記憶障礙,之後多次住院。住院期間雖有意識,但自行處理事務能力差,顯然是蓄意規劃投保人身壽險以規避遺產稅。 國稅局便依實質課稅及公平正義原則,按繼承日該投資型保險的基金價值2,400餘萬元併計遺產總額課稅。繼承人不服,主張遺贈稅法第16條第9款及保險法第112條明定,人壽保險保險金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申經復查、訴願都被駁回,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納稅人也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認為,遺贈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課稅,是指一般正常社會情況下,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的受益人者,其金額得不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是考量被繼承人為保障並避免其家人因其死亡失去經濟來源,使生活陷入困境,因此受益人領取的保險給付如再課遺產稅,有違保險終極目的。 但就被繼承人甲投保時的年齡、健康狀況、投保壽險種類、金額、時程等多項判斷其投資動機,顯以投繳巨額保險費,以達死亡時移轉財產的目的,繼承人等於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可獲得與其繼承相當的財產,實質上因此受有經濟利益,與保險法第112條立法意旨不符。因此基於實質課稅及公平正義原則,國稅局按繼承日該投資型保險的基金價值2,400餘萬元併計遺產總額課稅,應無不合。 【2007/05/24 經濟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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