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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師注意 不得搜學生書包、置物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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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所見的是總是被害者轉學 犯過錯的後果,鬧開來總是加害者比較爽 道德壓力啥的,我覺得是藉口 其實都是錢的問題....(或許我當初高職讀學店特殊點.....) 還有老師的擔當問題 不過我相信在後段學校這不是特例 |
想我以前 功課沒寫 考試不及格 都被老師打的很慘 (各種體罰都有)(我的人權在那裡) 那像現在小孩子真好命 不能體罰 不得搜學生書包、置物櫃 (小孩子不管教的話 長大管不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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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裡,不知道有沒有人跟我想到的東西一樣....
毒品 打架頂多掛掉幾個啦(說實在的),但是毒品可以像癌細胞慢慢的擴散,直到整個肢體壞死。 多少的新聞已經有提到吸毒人口的年輕化?已經不勝枚舉了。 對國中的小朋友,我個人厭惡以人權之名,行湮滅犯罪可能之動作。 ============================== 主啊∼∼赦免他們,因為他們所做的,他們不知道 |
引用:
什麼叫做有限制的人權,誰規定的?? 誰說了算數?? 一切按法律來,法律給人那麼多的權利,就是要維護他 而不是找一堆理由把一些人排除,做一些知法犯法的事 今天你排除了學生的權利,明天知識份子排除了勞工階級的權利 再過一陣子,大富豪大政客排除了沒權沒錢的人的權利 到最後人類又走回奴隸時代,要阻止這種現象靠的就是現在 要玩無限上綱,那不是比吹牛嗎?? 還不錯玩 要台灣安定還不簡單,所有犯罪新聞都不要報,所有"被害者"都人道毀滅 這樣誰說敢有犯罪不安定的,被害者在哪?? 沒有阿~ 那不就0犯罪 |
小弟的妻子是某國中的老師,其實大家上述的事情小弟相當的了解,現在的學生到底好不好管教?很遺憾的告訴你:一點也不....為何?家長對學生的放任與不負責,講老實話...現在大多數的家長只會把小孩送到學校,讓學校管教"他"的小孩,而小孩回到家呢?誰管??還是算你老師的阿........ok要老師管教你的小孩?我相信大部分的老師也不願意見到自己的學生變壞吧?
當然是有辦法究竟量救這小孩,可是呢?學生做壞事被老師發現,想管教 老師不能碰到小孩的一根毛,不准對學生大小聲,不可以這不可以那的.....麻煩告訴老師們...........怎麼教? 現在又來個不准搜書包'置物櫃...可以.....請所有暫成這樣的家長簽下切結書,如果你的孩子哪天在校園被亂刀砍死的話,學校無需負責,且砍人者的家長與被砍然者的家長必須為這件事負全部責任............ 現在國'高中的學生像流氓....老師像俗仔......家長像大爺.......教育部像豬腦...... 能矯正時...不矯正.....等到事情發生了.......才來怪這怪那的..........好樣的.....你要求我老婆要留你的小孩在學校寫完功課.....還要等到你下班來接她?你娘卡好咧~~~我老婆可不是安親班老師... p.s我不想筆戰..別找我 |
今天要討論的
是「學生」這種身份的人 是否可以享有基本權利 不要把其他不相干的事情 像甚麼「將來會有學生帶西瓜刀殺死老師」這種事情一起扯進來 畢竟就算老師可以搜書包 難道學生就會因此沒辦法帶凶器來學校嗎? 大家所討論的 在法律上的觀點來看 就是所謂的「特別權力關係」 這個理論是德國學者Otto Mayer所集大成 他認為「公務員經由行政權之單方措施,國家即可合法的要求負擔特別的義務」, 「為有利於行政上特定目的的達成,使加入特別關係的個人,處於更加附屬的地位」 後來這個特別權利關係,在日本學者美濃部達吉的研究之下,擴張到 (一)公法上勤務關係(例如警察的長官對下屬警察,消防隊長對下屬消防隊員) (二)營造物利用關係(例如圖書館館員對使用圖書館的的民眾,學校對學生) (三)特別監督關係(基於公共團體與特定個人間) (四)特別保護關係(例如父母與子女) (五)特別的監視關係(例如監獄對受刑人) (六)公共合作社與社員關係 以上這幾種關係下,在下屬的人,都受到特別權力關係的拘束, 而特別權力關係的特徵為何? 可歸納為五點 (一)地位不對等(也就是上位的人的地位較下位的人要高出很多) (二)義務不確定(上位的人可以任意的對下位的人課與義務) (三)有特別規則(例如髮禁,就是最好的例子) (四)有懲戒罰(上位的人可以在沒有法律規定下,對下位的人加以懲罰) (五)不得爭訟(下位的人不可以透過法院以訴訟來爭取權利) 大家看出甚麼端倪了嗎? 是的,孫中山先生所謂「軍人、學生、官吏,不得多講自由」 ,就是從美濃部達吉所提倡的學說中抄襲而來。 現在特別權力關係的發展如何? 在發源地德國,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已縮小特別權力關係的適用範圍, 而且認為對於基本權利(就是我國憲法第七條至第二十二條所列舉的權利)的限制 ,必須目的合理,且必須有立法院所制訂的法律作為依據,才可以限制。 此外,也允許提起爭訟。我國大法官會議釋字的見解,也逐步的拋棄特別權力關係, 肯定基本權利必須受到尊重,例如釋字第243號,第298號,第382號,第430號,第459號等。 德國學者大多已不再使用特別權力關係,來規範例如學生、公務員、軍人等,而我國學者的見解 也已多半拋棄這些陳舊的見解,行政法院的近年判決,也已經不再引用這些陳舊的觀念, 學者指出,特別權力關係已經轉變成特別法律關係,歸納學者吳庚老師的見解, 其認為,像髮禁,搜查書包這種「特別權力關係下的特別規則」,必須要同時符合「目的合理」、 「若牽涉到基本權利時,仍須有法律的依據」此兩種條件,才可以加以制訂, 而所謂的法律,必須是立法院所三讀通過的法律,學校自己制訂的通通不算! 基本權利,則指憲法第7條至第22條所列舉的權利,以及大法官會議釋字所肯定的其他權利。 (以上引自前大法官,吳庚先生所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第九版,第216頁以下) 人的基本權利,是先於一切而存在,不容受到任何的侵犯,頭髮要留多長,顏色要染成多花, 是一個人的身體自由權(憲法第8條),以及表現自由權(憲法第11條),不容受到他人的干 涉,我們都要加以尊重,你可以不認同他,可以露出輕蔑的眼光,但是絕對不能拿著剪刀把 他剪短,縱使是老師,因為不能侵犯學生的基本權,當然也沒有這個權利剪學生頭髮! 同樣的,學生的書包,也屬於個人隱私權的射程範圍,當然受到憲法的保障,在沒有法律依據下, 學校是不能自己訂規則,任意對學生加以限制的! 版上討論髮禁,學生的權利已經有一段時間,在此提供這些觀念給大家參考,不是要引起筆戰, 因為,每個人也都有表達他自己意見的機會,因為這也是憲法所保障的權利。 我不認同那些反對學生享有自由的人的觀點,但我誓死捍衛那些人說話的權利。 |
樓上的, 那我進出機場能不能也拒絕檢查行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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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今天就是因為什麼都把自由、人權(濫權?)擺第一,才會如此混亂。
老師搜查書包的目的是什麼?是為了拿學生的A光來看,還是為了該學生以及其他人的利益、安全著想? 海關檢查行李的目的是什麼?是為了拿旅客的毒品來吸,還是為了該旅客以及其他人的利益、安全著想? 乾脆X光機搬到校門口吧...還是請警察單位搜查... |
引用:
您說的真好,反正這些問題的責任歸屬通通推給老師就好了,對吧? 還是說,老師不是該死,是罪該萬死呢? |
多PO恕刪
請見下頁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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