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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句話真的是............:t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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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謝dvdsir的解答,但關於第二點我仍不太瞭解,因為TIPO(智慧局)的人說: 網路下單就是輸入的行為,而國外的網站即使是出版社的,最好是取得輸出同意書, 否則就目前的認定,不能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 所以仍會有87條第4款的問題... 這是昨天TIPO的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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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呵呵.....打架了 我所提供的第二觀點是由智產局copyrightnote回覆的 資料來源 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Sh...sp?postnum=3168 基本上 不同人員會有不同的解釋 我想這是可以理解的 因為每人的認知不同 您所提供的資訊 可謂是網購者自我保護的一種做法 購買的同時 也要求對方提出"輸出同意書" 理論上是沒錯的 但實際上應該還會有問題存在 例如對方騙您偽造一份假的 2.網購輸入 網路下單就是輸入的行為-----沒錯 但是算是"誰"的輸入?? 是網購的網友輸入?? 還是賣方的網站輸入?? 我想這一部分似乎是有相當大的差異存在 但我所提出的資訊 說明賣方的網站為輸入行為之人 而收件的網友並非為輸入行為之人 但到底如何?? 可能還要問法官怎麼判吧 3.假如---收件的網友(人)一律認定為輸入行為之人 而且有違反87條第4款的問題 那麼 我想將會發生很可怕的事 什麼事?? 您想想 因為這樣害人很容易 任何人可能每天都要小心.....小心天外飛來橫禍 只要有人刻意想害您 例如 我從網路下單買片 但地址與收件人都是寫您住家 那我可以從國外寄給您一區相同的6片dvd 然後再向代理商密告抓人 收件人是您 您就是輸入行為之人 您違反87條第4款之規定視為侵害著作權 這時您怎麼辦?? 您如何舉證與您無關?? 那您是不是跳到黃河都洗不清了?? 您想這種日子會是何種光景?? 白色恐怖還是綠色恐怖?? 若真是如此認定 此法絕對是禍不是福 而且是超級的惡法 以上的想法算是比較黑暗的一面吧 希望現實生活不會發生 PS: 您有看過公視的”後山日先照”嗎 劇中人之害人手法就是如此 當時共產主義等書為禁書 有人刻意寄出禁書給某人 並報警抓人 以此構陷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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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是智慧局都有好幾種不同的解釋了...你真的確定你懂這新法?? 沒有人誤導我...是這新法已經嚴重影響個人權益了... 不是針對你...只是你太樂觀了... 也許現在還沒有案例...所以沒人在乎...如果你真的這樣樂觀的話... 那我也只能祝福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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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謝你的祝福, 我一向抱持樂觀的態度過生活, 因為這樣人生才會快樂... ^_^ TIPO著作權組的組長親自上的課, 還有直接和著作權組的人充分討論, 應該是會比大部分人懂。 至於論壇上的人不論是實際上否為TIPO的人,回答都是非官方說法, 只有打電話或mail取得的才是官方說法... 這些說法都是統一口徑的。 PS:copyrightnote留的E-mail是hinet的... 代表 1.他非TIPO的人, 或2.他說的不能當官方說法 否則他就該留下[email protected]的信箱才是 在論壇回答的人,很多是律師或是學法律的人,不一定是TIPO的人。 而且,就算是我POST出來的和dvdsir的有落差, 但結論都是很樂觀的(dvdsir的答案比我的更樂觀), 大家何必庸人自擾。 法律絕對是保護懂法律的人........和有錢人.... 當不成有錢人,就當個懂法律的人。 言盡於此,該說的都說過了...信不信由各位, 各位可以自己打電話去TIPO發問... 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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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 論壇上的copyrightnote這位仁兄 本人的確不知道他是否為TIPO的人 只是在智產局論壇上 好像都是他在負責回答問題 而且也曾有網友說他是任職於TIPO的人 所以我才以為他也是TIPO的人 這個部分我可能有所誤解了 因為本人剛剛又查了一下著作權筆記這個網站 網址如下 http://www.copyrightnote.org/ 發現copyrightnote與著作權筆記網站主持人的電郵信箱是一致 那麼應該是同一個人了 根據其現職顯示似乎並非為TIPO的人 但此人與TIPO是否有關係 那我就不得而知了 引用:
嗯......TIPO的官方說法 那請問這TIPO的官方說法 就代表未來法庭審判時 法官的判決一定會與智產局的官方說法一致嗎??? 智產局的人敢如此打包票嗎??? 理論上應該是一致吧 但實際上 我想則不一定會一致吧 舉個例子 以"出租權"而言 舊法時期 在智慧局網站上有明確表示 http://www.tipo.gov.tw/search/copyr...no=938&ans=出租 經過合法的方式,而取得的著作不是錄音著作或電腦程式著作,同時這些著作物又屬於合法版本的話,可以不必徵求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而予以出租。 那麼為什麼以前有那麼多的出租店 會因為出租非代理商出租版的dvd片子而被代理商告 為什麼?? 法理上 依照上述之解說 先不說別區dvd之出租 那三區台版的零售版應該也可予以出租 應該也無違法 那代理商為何還能要求出租的片子一定要經過其授權?? 而另搞出一種出租版 再者 任何人都應該可以合法取得一份別區的片子 而依据上述之解說 那麼將此片予以出租應該也無違法之嫌吧?? 那麼代理商為何還可一告再告?? 而且還有不少被告成的案例 更諷刺的是雷同"出租權"的案子卻有不同的審判結果 總而言之 我想表達的是 TIPO的官方說法不一定是法官審判時的說法 對此 JJA_XX 兄不知道您是否有何高見 以解本人疑惑 還請不吝賜教 引用:
我的結論未必是樂觀的 因為在沒有實際的判例之前 我也不會過份的樂觀 基本上 我還是希望大家要有一份警覺心 因為新法還是有些灰色與模糊地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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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vdsir兄的疑惑是沒錯, 當新法出現時,在無判例的情形下, 大家會覺得無所適從。 但是,在法律有大幅翻修的情形下, TIPO都會有人會和法官上課(或溝通)... 所以小弟覺得對於新法的官方說法是會影響法官往後的判決, 而且官方說法說的越清楚越好, 所以大家就盡量問TIPO, 最好是讓他們整理出一份針對網路購物(含任何著作物)的適法性說明, 並[color=yellow]正式公布於網頁上[/color」, 這樣的憑據也會比各自mail或打電話來的有效... 這樣想...不知道各位會不會覺得太樂觀呢? |
看來
這是逼民眾硬要去違法 打算從水路運到台灣 不經過台灣海關^^ 這樣就可以一次購買大量了 在製法時 立法者 非理性思考 因此 民眾要遵守非理性的法律 是相當困難的 從人性的基本考量下 突破現況是必須的 也有這樣的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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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如果TIPO對法官的溝通做的好的話...當然是最好啦... 也希望它能夠將詳細的說明公佈出來...這才不會讓大家無所適從... 不過我還是跟dvdsir有同樣的看法 TIPO的官方說法不一定是法官審判時的說法 就算它公佈了...法官就會跟著走嗎???:confused: 反正在現在情況尚未明朗下...大家還是要小心行事囉!! |
昨天早上在市議會召開由台北市市議員戴錫欽及台北縣議員吳善九主持
"擄片勒索"記者會 昨天"聯合晚報" 今天"自由時報""蘋果日報"都有大篇幅報導 台灣代理商藉智財法斂財 且已演變成警察風紀案件 我無法將報導弄上來 希望有辦法的網友代勞 以供大家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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