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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大概只是初步的攻防! 接下來要等火場鑑識出爐才能繼續. 覺得這案子會拖蠻久的樣子! :stupefy: |
就事論事,這個看法應該符合一般觀感。
有人曾說,可是八仙收了錢的啊,有促銷行為,難道不需要究責嗎? 我個人認為,亟需借八仙名義招攬顧客的是主辦單位,而不是八仙。 八仙總不能說:好場地租給你用,但是你不能用任何八仙的名義來作宣傳。 這也太強人所難了吧。若海報上打的是"聯合主辦"的字樣當然另當別論。但純就租借場地而言,就算有連帶責任,照理說也不應會太重…… |
引用:
2種情境: 1. 八仙借場地,供主辦單位辦水上活動(符合原營業項目); 2. 八仙借場地,供主辦單位辦超負荷、或危險性活動(不符合原營業項目); 八仙責任會很輕!??? 我可不這麼認為!!! |
離個題...
我個人認為怕燙就不要進廚房。 敢在"網路上發言",被炮被戰被酸就自己檢討自己修正(不管對錯), 大不了摸摸鼻子不與爭辯, 動輒把提告拿出來掛嘴邊講,我個人是蠻看不起的。 |
引用:
很簡單 舉証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受害者律師團只要能舉証八仙借場地前, 且他己知會超負荷並可能引發安全疑慮, 且他亦知這是危險性活動 八仙責任就不輕. 我知道瑞博不絕對不夠賠, 一定要把八仙拉下水. 至少八仙也是億來億去的企業 不過問題到現在為止, 我看到的新聞僅是泳池那塊地做辦趴使用的問題. 嚴格上只能說不符合使用項目 但你能說它是不安全的場地嗎?容易著火? 逃生不易? 或者密閉空間? 這若要把八仙托下水, 律師團真也要夠強. 別忘了泰安律師團一樣很強. |
引用:
針對第二點 契約內一定會說明危險性活動權責 超負荷 這問題控管賣票量的主辦單位要付全責 真的 契約很重要 這種安全性責任分屬一定有寫明 有念過職安衛的應該都知道... 燈具 音響 跟 舞台架設 應該是主辦單位自理吧 ... 若是 有提供的硬體部分正常運作無缺陷 我覺得應該只剩道義責任 ... |
引用:
因牽涉公眾安全,變更原登記營業項目應向主管機關報備, 不然,一個停業遊樂場經營者可以隨意租給炮竹工廠使用, 不用承擔責任嗎!??? |
要証明八仙事先知情並默許"超負荷、危險性"使用場地,這個舉証恐怕不太容易吧。
雖然我也曾對許多法官輕判大感憤慨,但單就這件事而言,我個人覺得疑義不大,初步判決不算不合法理。 當然有沒挖掘出更新的事證,那就再慢慢看下去吧…… |
高雄市租場地給人家埋管線氣爆
結果咧? |
引用:
玉米粉供應商的產品包裝就有危險示警 .... (八仙無知,不代表無責任) 八仙把池水抽乾辦活動,明顯改變原申請的營業項目; 八仙當然想脫身,但是,種種跡象證明八仙的確有缺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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