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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聞] 宏達電7項違法 有員工連做1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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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公司現在就說小心被告 甚麼瀆職之類的 意思就是要自己想辦法交接完再走 前幾天還要我出庭前同事被告QQ 告是告得贏 可是這樣一直跑法院或是協商 誰受得了>< 另一方面是剩下的人連去機房上機架都不會 也不會裝伺服器 設RAID 設網路 設防火牆等等 一跑等於立刻解散 只好慢慢教 教會我就可以消失了 之前有就業博覽會看不錯的人 提晉用也不了了之 也得在催了 |
之前的工作(戶外維修),12小時制(通常12~14小時才下班),要打卡,會抓遲到。
第一個月,連值班14天。 第二個月,連值班25天。 (爛)副總,還說希望假可以移到下個月再休。(那不就要連做30天以上?) :stupefy: (不想給加班費才說用移的... :tu: ) 公司規模不大不小,是上櫃公司。 早就無視勞基法了。 其他部門,也有此情形,本人不才,新人一到,就交接。 趨吉避兇,懶的檢舉這種不肖公司。 :tu: |
居然有這樣被恐嚇就怕的員工
那在此教導您公司 請公司讓你簽訂競業禁止條款契約 在您離職後 用競業條款 限制您幾年內不得在相同產業中從事相同工作 以保障目前僱主權益 |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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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都是$$阿 :rolleyes: 台灣普遍都是22K的工作 宏達電作業員若不加班的話 早班每天12H....月排休7天..... 36K/月 |
引用:
好狠.... :laugh: :laugh: -------以下轉貼----- 競業禁止條款很多公司都有簽,但是否有效只能待法院認定。 還需有賠你損失的代償措施。(很多都沒這項,直接無效) 要成立很難,一般小公司的競業條款都是嚇人用的,讓你不敢跳槽。 通常公司不會這麼閒,去找離職員工的麻煩,除非離職還把一些相關的客戶資料或工作資料等等都帶去另一家公司,造成公司損失! ------------ s953812就別嚇他了 :laugh: |
引用:
哈哈 這個其實有簽過 保密+競業禁止都簽過 說真的是怕麻煩吧 一直出庭也很累(之前有勞資協調仲裁過) 下一家公司很難說可不可以容許這種出席狀況 像我24號出庭是去年的員工的事情 |
我現在在美國的工作, 平均一周工作總時間是以前在x達當工程師的1/3
現在薪水是以前在x達的3倍 我只能說台灣的企業主真是壓榨勞工 |
引用:
其實簽那些合約,只要員工做事實在,出庭該員工贏面大。 合約太離譜的惡劣,無效(?) 一直出庭確實是很麻煩,雇主也是吃這點吧。(感覺狀態好像分手的危險伴侶。) :eek: 相對的,公司人手不足,是因為都出庭了吧。 :laugh: :laugh: |
引用:
您任職哪間公司? 他們做過什麼樣的事情, 有沒有自己收集一些記錄? 公司如果恐嚇你, 這也算犯罪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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