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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tl 2010-06-22 03:25 PM

引用:
作者惡蟲
在這裡,我早就不只一次駁斥媒體有關司法錯誤的報導,而媒體報導的不可信大家也都知道,但是每一次只要媒體一報導類似的新聞,還是一群人毫不懷疑的相信媒體,用其錯誤的法律觀念來指斥司法人員。

拘留一整晚是事實。

這件是唯一的事實就是,見義勇為會被拘留一整晚...

尤典汴太 2010-06-22 04:35 PM

1.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6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需經檢察官同意始得於夜間詢問人犯者,應以電話、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報請檢察官許可,並將檢察官許可之書面、電話紀錄或傳真復函附於筆錄內。
第7條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得不予解送之規定者,得填載不解送報告書,以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報請檢察官許可後,不予解送,逕行釋放。但檢察官未許可者,應即解送。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拘提犯罪嫌疑人後,除依前項規定得不解送者外,應於逮捕或拘提之時起十六小時內,將人犯解送檢察官訊問。但檢察官命其即時解送者,應即解送。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如有繼續調查證據之必要,不能於前項時限內解送人犯時,應報請檢察官許可後,於檢察官指定之時限內解交。
第8條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不解送人犯時,應將檢察官批示許可之不解送報告書附於警卷內,檢同相關卷證依規定將案件移送檢察官處理。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依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解送人犯時,除經檢察官許可者外,應隨案檢附相關筆錄、必要證物及解送人犯報告書,法院檢察署應不受辦公時間限制,隨到隨收。

2.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 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
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9 條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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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錯了,查過法條之後的確是我認知錯誤...
的確有16個小時的限制,而且傷害跟誹謗都是告訴乃論罪,只要有人提起告訴檢察官就得辦!
至於為什麼會拖到快接近時限才送,我猜警察跟檢察官都很忙吧!
所以現在那個大嬸不僅是男子犯案的證人同時也是被告傷害跟誹謗的現行犯!
不過我還是沒找到為什麼兩個案件是不相關的法條!

老實說我的心情挺無奈的......只能說晚上7點過後別見義勇為......
這也讓我見識到了司法人員的生態..... :jolin:

BigDora 2010-06-22 05:35 PM

一篇講得不清不楚的新聞, 都可以讓大家各編自己的故事, 真是太歡樂了

eloha99 2010-06-22 05:57 PM

引用:
作者toyakoyo99
It's not the woman's business.


EANCK我覺得你的見解都很特別 :D :laugh: :laugh: :D

eva0080 2010-06-22 06:05 PM

我覺得那位婦人,最後可能會被起訴,因為沒有痴漢行為的被害人,來為她作證,就有可能成立傷害和誹謗罪。

lora 2010-06-22 07:12 PM

引用:
作者kuraki0607
這裡根本不用討論到緊急避難。
原因喔,因為避難的對象指的不是侵害者而是無辜第三人。


我記錯了嗎?
sorry,印象中書本上對這法條的解釋是用 得為第三人,而不是用 只為第三人

原本想說
身體法益 大於 財產法益
色狼又剛剛侵犯其他女性,婦人在阻止他後
見色狼對自己淫笑,為避免現存且即將到來(緊急)的侵犯(危難)
所以舉手大聲呼救,"他是色狼" 比 "救命啊∼他要侵犯我" 少了五個字,簡潔有力
婦人又不高,舉手呼救剛好K到他的頭
所以.........

想太多了

BLUESKYVFX- 2010-06-22 08:02 PM

引用:
作者有功夫無懦夫
如果檢方有腦袋的話

應該會不起訴處分吧

偏偏台灣的司法界有很多沒腦袋的

所以還很難說

但要花時間跑法院是免不了的


我推你第二句話. :stupefy: :stupefy:

老鬼 2010-06-22 08:58 PM

引用:
作者sutl
拘留一整晚是事實。

這件是唯一的事實就是,見義勇為會被拘留一整晚...


這很明顯有誤導的意圖,斷章取義,以管窺天並不等於讓人看到完整的事實。真正的事實應該是,打人現行犯會被拘留一整晚,既使他是見義勇為也一樣。

什麼是因,什麼是果還是分清楚的好,難道我今天好心扶老太太過馬路,卻不小心害她被車撞死,我身為當事人,可以因為見義勇為而不用負責嗎?

我記得pcdvd有一篇文章,說有各版友提到電腦展遇到色狼對自已的女友偷拍內褲,他一定把他打到不成人樣,這一類的話,就有其它的版友指正他的行為是違法。結果這個版友還一付理直氣壯的樣子,當然我想他會覺得理直氣壯是合情合理的事,但不合法的終究是不合法。

法律只保護懂法律的人,法律從來不是正義,這點大家都應該知道呀。

yu274862 2010-06-22 09:41 PM

引用:
作者老鬼
法律只保護懂法律的人,法律從來不是正義,這點大家都應該知道呀。


知道是一回事.
理解是一回事.
情緒又是另一回事了

yiyikikikoko 2010-06-22 09:48 PM

見義勇為?幾年前的玻璃人事件就告訴我們了,別人有困難也是他在難過,何苦要幫忙承擔呢?會怪別人不幫忙的人自己也不見得會幫,何必呢?

小時候老師就有教過,路上看到車禍,一定要有旁人幫忙佐證不是你幹的,才去幫忙,不然自己一個人的話當作沒看到就好。

好人只有在教課書才會有好下場。 :lau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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