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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2006-04-11 02:31 PM

引用:
作者EDWINDIN
如果被告有出席最後的言詞辨論..
不知道法官會不會判少一點..



是被告根本沒有出席言詞辯論,故採一造辯論判決。
在民事訴訟中,除非一造的無理由非常顯而易見,否則一旦採取一造辯論判決,沒有到庭的一造幾乎可以說是鐵定敗訴。

sunmmerlights 2006-04-11 02:47 PM

用鎗的時機前面已經有人有說明了
一個拒絕逮捕而逃跑的人,再加上企圖撞擊員警?(剛剛看到是這樣)
據剛剛的看到的內容,當然是用鎗過當 :unbelief:
一個人衝過來撞你頂多把你給撞倒,會有立即的生命危險嗎,我不這麼認為
為什麼要使用到槍械呢...

現行犯只能逮捕,並沒有可以開槍使之受傷的權利
更不能制服他之後補上一腳...

mygooday2005 2006-04-11 02:53 PM

好人與壞人的區別:
壞人打好人.好人說我投降了.壞人照打不誤.結果判刑沒幾年又被放出來.繼續犯案.還是壞人...
好人打壞人.壞人說我投降了.好人如果繼續打.將會被台灣司法判刑.然後變成壞人...

所以結論是.無論是好人壞人.最後一定要變成壞人...

台灣司法+法官=壞人的樂園

wangks 2006-04-11 02:56 PM

建議以後警察帶兩把槍
以後人犯距離太近時
一把對空, 一把對人

虛心受教 2006-04-11 03:01 PM

唉 完全無逃脫能力不代表沒有幹掉一名以上警察的能力
再我年紀小得時候都想如果我被飆車族圍毆我一定拿大鎖敲破一到兩個人的頭 陪我死...

chlang 2006-04-11 03:09 PM

引用:
作者sunmmerlights
用鎗的時機前面已經有人有說明了
一個拒絕逮捕而逃跑的人,再加上企圖撞擊員警?(剛剛看到是這樣)
據剛剛的看到的內容,當然是用鎗過當 :unbelief:
一個人衝過來撞你頂多把你給撞倒,會有立即的生命危險嗎,我不這麼認為
為什麼要使用到槍械呢...


其實任何學過基本武術的人都可以體認, 倒地算是一個很糟糕的劣勢.
(幾乎沒有武術會認為倒地是優勢)

也就是說, 倒地的情況下, 對手其實可以佔很大的優勢.

這種情況下, 不抵抗讓對方衝撞, 也差不多同等於 "自廢武功", 綁手綁腳打架了.

thinking1982 2006-04-11 03:24 PM

引用:
作者arizona
這年頭的法官腦殘的情況真嚴重....... :think:
辛辛苦苦讀書當上法官,卻得不到社會大眾應有的尊重.......... :unbelief:


六星級的回應 :laugh: :laugh: :laugh:

九局下半二出局 2006-04-11 03:31 PM

引用:
作者chlang
其實任何學過基本武術的人都可以體認, 倒地算是一個很糟糕的劣勢.
(幾乎沒有武術會認為倒地是優勢)

也就是說, 倒地的情況下, 對手其實可以佔很大的優勢.

這種情況下, 不抵抗讓對方衝撞, 也差不多同等於 "自廢武功", 綁手綁腳打架了.


看看 UFC 倒地不一定是劣勢

ckmiss 2006-04-11 03:41 PM

引用:
作者yider
一槍打死可能還比較便宜些



中肯 :laugh: :laugh:

lorenchao 2006-04-11 03:42 PM

剛剛看判決書的內容提到
===================
不爭執事項:(一)被告於90年11月28日晚間11時40分許,○○○市○○路與自強路交岔處之「來來碳烤店」,為逮捕原告,以手槍先後自距離約2 、3 公尺處朝原告連續射擊4 槍,致原告受有左肩背子彈穿透傷致血腫、肋骨骨折、橫膈膜穿孔、腹腔內出血、子彈卡在左側腹壁及左大腿子彈貫穿傷兩處致左股骨骨折與左手第3 指貫穿傷致指骨開放性骨折等傷害。被告並為本院92年度易字第775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且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3年度上易字第598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緩刑2 年。
=============================
該員警要被判刑?
為什麼?

========================
且衡酌依前述原告當場並未搜得槍枝,顯無任何武力與警方抗衡,而被告當天卻已有優勢之警力為後盾等情,是原告的抵抗行為依當時情形顯屬無益,且其抵抗行為係甘冒當場為警所傷之危險,亦為一般常人所能預料,且據前述,事發時被告受傷的經過為時甚短,事後原告卻身中4 槍,並有背部等身體上半部之足以危及生命的槍擊傷,即原告是否抵抗的情節尚屬不明,卻已身受重傷,原告陳稱並無抵抗等語,自較符合當場的情形,被告過失相抵之抗辯,尚查無據,應不足採。
========================
這段我怎麼看都奇怪
原告未尋得槍枝是結果,執勤時人都還沒抓怎麼知道他身上是否有藏槍?
更何況該原告是殺人犯,有擄人、槍炮前科,被告說原告朝他過來~誰曉得是不是想做垂死的爭扎奪槍?

這個判決書一下說原告中三槍,一下中四槍
裡頭也有說到被告有朝天空開一槍,三槍朝原告腳部射擊
這個判決書是不是要重寫啊......
因原告被擊中一、二槍時身體前傾倒下導致第三槍由肩部擊中...
也許員警在原告衝上來時心生恐懼所以開了三次槍~最後一槍好死不死剛好在他倒下時擊中...
判決書本身內容看起來怪怪的....
寫判決書的人要重修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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