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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攤血事件真相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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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不是如此嗎?
引用:
重點是,其言論內容是否合理正確,而非以人興言或以人廢言 這是我的看法 |
引用:
我又不是在專指這事,我是在回應前面網友說的"去查一下LH的發言"...:jolin: 以前我也被這位大姊"唸"過,我也很不爽指名道姓開串在標題裡請她進來論一下, 不過她姥也只是進來說了句"我也沒這意思..."再度消失∼:jolin:, 我沒憑什麼,因為過往事實就是她"自以為是"而且滿常發現"自己無理"辯不過然後消失不見∼ 您老兄還真有正義感...:D 還有,我說LH大姊好像很有學問是說真的啊...,而且她老公好像也很有學問∼ |
引用:
Lisa 說的沒錯,有照片,可參閱花蓮地方法院的判決書 以下原文照登 【裁判字號】 90 , 訴 , 256 【裁判日期】 920822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六號 原 告 莊汝貴 訴訟代理人 呂勝賢律師 被 告 李滿妹 釋證嚴即王錦雲 訴訟代理人 陳文松律師 曾泰源律師 聶齊桓律師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劉振瑋律師 李念祖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釋證嚴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釋證嚴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𦍑拾𦍑萬陸仟元為被告釋證嚴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 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被告釋證嚴以新臺幣壹佰零壹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予假 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1、被告等應連帶賠償原告新台幣壹佰零壹萬元正,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被告等應將本件判決之判決書刊登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中央日 報,民生報各乙天。 3、訴訟費用由被告等共同負擔。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參見附件一,共七七頁)。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 1、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二、陳述:(參見附件二,共九四頁)。 註、雙方所提出證據均在雙方陳述內容中,又本院所引用者將記明出處,不另臚列。 理 由 □□綱要:本件雙方調查、辯論事證甚多,且兩造陳述相當綦詳,判決理由篇幅甚鉅 ,因而簡述綱要裨益查考。 第一部份:原告陳述之紀要。(本判決書第七頁至第二十五頁)。 壹、法律關係。 貳、被告二人之侵權行為為不法行為。 參、被告二人確有共同侵害名譽之故意或過失。 肆、發生損害及因果關係。 伍、依民法第一八五條第一項、第一九五條第一項,應負賠償責任。 陸、就被告陳述等答辯部分。 柒、對本院準備程序中證人證述部分。 捌、舉證責任部分。 玖、言詞辯論庭紀要。 第二部分:被告陳述之紀要。(本判決書第二十五頁至第五十三頁)。 壹、事實。 貳、依法院指示所為之爭點整理。 參、原告主張之駁斥。 肆、舉證責任部分。 伍、言詞辯論紀要。 陸、結論。 第三部份:程序說明。(本判決書第五十三頁至第七十頁)。 壹、關於本件進行之程序。 一、背景說明。 二、本院試行和解。 三、被質疑之釐清。 四、訴訟程序進行之協商。 五、爭點整理。 六、調查證據方式及範圍之確認。 七、本件訴訟程序進行之大概。 貳、關於原告起訴之合法性。 一、關於原告意識能力之爭執。 二、該爭執之現存的參考資料。 三、程序上簡化爭點之過程。 四、本院職權審查起訴合法性之認定。 參、關於本件之調查程序。 一、調查證據之程序。 二、調查證據之範圍。 三、調查證據之方法。 第四部分:爭執重心與舉證概述。(本判決書第七十頁至第八十三頁)。 壹、雙方爭執的大概。 一、爭執的源起。 二、如何的「特定事件」。 三、「特定事件」如何舉證。 四、阻卻違法否。 貳、本件相關舉證之概述。 一、相關舉證責任的說明(舉證責任之分配與如何形成心證)。 二、相關證據調查的概述(列舉相關主要證據實質項目摘記)。 第五部分:形成心證之理由。 壹、原告主張如何的侵權行為。(本判決書第八十三頁至第九十四頁)。 一、原告就訟爭事實的主張責任。 二、原告就訟爭事實的主張責任是否已盡。 三、原告指稱被告釋證嚴具體指明原告之初步認定。 四、進一步整理,這個侵權行為之具體內容。 五、原告所稱,是否具體到侵害原告之名譽。 貳、如何界定此「(一灘血)特定事件」。(本判決書第九十四頁至第一百十 一頁)。 一、原告認該事件是不存在的(轉述不一)。 二、原告所稱被告釋證嚴之相關轉述、評論。 三、被告就此部分之相關意見。 四、本院歸納整理之大概(作為審理重心)。 參、被告就所主張侵權行為的基本舉證。(本判決書第一百十一頁至第一百二 十一頁)。 一、相關說明。 二、原告所為之相關舉證(原告醫德之普遍情況)。 三、被告就此所提出之相反證據(普遍情狀證據)。 四、被告就具體求醫事件之證明,亦得有反駁原告舉證之可能。 肆、被告所稱「(一灘血)特定事件」是否真實。(本判決書第一百二十一頁 至第二百二十二頁)。 一、被告所指稱是如何的事件。 二、這個(一灘血)特定事件的大概。 三、原住民陳秋吟之死亡證明書。 四、究竟陳秋吟有無到莊診所求診。 五、究竟莊診所有無拒診陳秋吟。 六、就一灘血的事件,本院認定結果。 伍、被告二人是否構成侵權行為。(本判決書第一百二十二頁至第?頁)。 一、已經調查證據結果,相關事證的歸納。 二、被告二人之個別觀察(與共同關係)。 三、損害賠償範圍之認定。 -- 續 -- |
□□第一部份:原告陳述之紀要。
□大綱: 壹、法律關係: 一、侵權行為。 二、被告釋證嚴及李滿妹所傳述指摘內容非屬真實。 1、相關內容諸多不一致。 2、所謂「原住民小產婦女之一灘血」是事後編造。 3、訴外人陳秋吟非系爭一灘血之原住民婦女。 4、陳秋吟是否確有送醫?送醫之地點是否即為原告醫院?實有可疑。 5、退一步言,陳秋吟縱有送醫至鳳林莊醫院,原告亦無以要求八千元而拒診。 6、莊汝貴醫師之醫院對前來求診開刀病患,確無收受保證金情事。 貳、被告二人之侵權行為為不法行為: 參、被告二人確有共同侵害名譽之故意或過失: 一、被告二人有共同侵害名譽之故意。 二、退一步言,縱認非故意,被告等亦有行為關連共同之共同侵權行為。 肆、發生損害及因果關係。 伍、依民法第一八五條第一項、第一九五條第一項(侵害名譽),應負賠償責任。 陸、就被告陳述等答辯部分。 柒、對本院準備程序中證人證述部分。 捌、舉證責任部分。 玖、言詞辯論庭紀要。 □摘要: 壹、法律關係: 一、侵權行為: 1、九十年四月十六日在慈濟基金會卅五週年慶前夕之記者會,被告李滿妹口述 由釋證嚴法師傳述多年卅五年前(五十五年間)在花蓮鳳林鎮莊姓醫師診所 ,所發生之「一灘血」故事真實性,並經媒體在次日報導,其稱在卅五年前 因一原住民小產婦女,到院就醫,原告要求該婦人繳交八千元保證金,該婦 人無力繳納,原告因而拒絕為其診療。 雖被告李滿妹未明指原告全名,然在卅五年前,在花蓮鳳林實僅有原告莊汝 貴醫師。則李滿妹之指述,實已直指原告無訛。經對慈濟「一灘血」故事之 由來及資料加以整理,該故事乃係由釋證嚴法師開始加以傳播,並指原告為 八千元保證金而冷酷、見死不救。 2、被告釋證嚴於其著作,及他人經被告釋證嚴之傳播而再著書傳述,指摘原告 拒收病患之不實情事,並謗稱原告之冷酷。 3、另在慈濟功德會出版之緣起與展望證嚴法師主講之錄音帶中,被告證嚴法師 又為不實之傳述。 4、證嚴法師衲履足跡一書,登載慈青表演話劇中,以幻燈投影老照片中一棟老 式建築,正是當年看到地上一灘血所在的診所。又花蓮慈濟兒童精進班以戲 劇方式呈現「一灘血」的事。 5、被告釋證嚴在九十年四月十七日前之演講、著書、談話等,甚而其弟子等至 莊汝貴醫師位於鳳林鄉之醫院舊址尋根之旅,並指出莊汝貴嗣後到花蓮慈濟 醫院就醫並捐款等,並影射係受慈濟志工感動,對當年所為有所悔悟而捐款 ,及慈濟內部活動等等均一再以戲劇、幻燈片等不一而足方式傳播指摘,是 則其所指摘之為八千元保證金拒收病患、見死不救之醫師即「莊汝貴」,加 之被告李滿妹揭諸報端指係鳳林鄉莊姓醫師,斯時鳳林鄉莊姓醫師僅莊汝貴 醫師一人,更因而使社會大眾知悉,足以貶損原告之名譽。 -- 續 -- |
二、被告釋證嚴及李滿妹所傳述指摘內容非屬真實。
1、相關內容諸多不一致。 2、所謂「原住民小產婦女之一灘血」是事後編造。 3、訴外人陳秋吟非系爭一灘血之原住民婦女。 ぇ陳秋吟死亡證明書(載明死亡時間、地點、原因)。 え釋證嚴創辦「慈濟功德會」在五十五年四月十四日。是陳秋吟死亡之前。 ぉ證人陳文謙所證述之產婦之死亡時間係在秋天,午後以後至晚上間;死亡地 點則係在光復,顯與陳秋吟死亡證明書不符。 お李滿妹、釋悟見以及釋證嚴等人說法是在春天,新曆三、四月早上十一點鐘 予盾不合,亦與死亡證明書所載時間不符。 か另在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中時晚報稱:慈濟人找到能證明證嚴法師清白的證 人等。其目的乃被告在藉媒體影響判決。 が刑事判決認陳秋吟實非李滿妹所見,在莊診所留下一灘血之原住民婦女。 4、陳秋吟是否確有送醫?送醫之地點是否即為原告醫院?實有可疑。 ぇ林世妹(陳秋吟之媳婦),證稱先後所供己有矛盾。 而依被告所提「翻山越嶺」林世妹說法是:那個小孩子手伸出來了。 依林世妹所供,全屬自其先生潘武雄聽聞,並無親自見聞,而屬傳聞。 え李烏吉(陳秋吟之妹妹),證稱內容對於毫無關係之陳文謙反而有記憶,反 而「理性」即陳秋吟之子潘武雄卻無印象,而不知道抬「理性」之人有無潘 武,但卻知道抬的其他人已死亡,實背離情理殊甚。 ぉ陳文謙(抬陳秋吟之鄰居)稱:「我大約十九歲,跟我一起抬的一個十七歲 ,一個十八歲,另一個是產婦先生但是我不知道年齡,比我年記大,產婦大 概十七歲。」而「理性」即陳秋吟時已有三十八歲,豈非矛盾。 お李烏吉稱:是用竹子編的平面板抬,是躺著的被抬著走,有四個人抬,底下 有墊麻袋上面也有蓋麻袋、很薄。陳文謙證稱:是用竹子及蘆葦編的擔架、 擔架上有墊比較厚的被子,所以沒有血。二者供述顯有出入。 か李烏吉另證稱:我有看到小孩子頭髮,小孩子其他身體部分,均沒有露出來 。但林世妹說法是:那個小孩子手伸出來了,實天壤之別,難以想像。 が李烏吉再供證:「有聽到別人在談論,因為要收錢,沒有帶錢所以被抬回來 ,不知道何人跟我講的」、「當時聽抬的人講說,醫生說沒有錢就不作門診 」,嗣後又改稱是「理性」先生跟我講的,前後回答不一。 き李烏吉雖證謂:「理性」先生跟我講要到鳳林看醫生,沒有講要給那一位醫 生看,亦係由「理性」先生即潘宛老聽聞而來,則確實「理性」是否有被抬 送到鳳林看醫生,尚有疑問,實不足證。 ぎ陳文謙證稱自己、產婦、產婦之先生、產婦之兒子的年齡與實際情狀,均有 不合之處。 く陳文謙對當年產婦之流血情形一無所悉,無法描繪,理由係不方便、未注意 ,反而對當時不重要之細節記憶猶新,顯背離常情殊甚。 ぐ證人林世妹、李烏吉、陳文謙三人之證詞,本人及相互間之供述前後不一, 彼此扞格,不足為「理性」陳秋吟是否送醫,以及送醫之地點之證明。 5、退一步言,「理性」即陳秋吟假設縱有送醫至鳳林莊汝貴醫院,莊汝貴醫師 亦無以要求八千元而拒診。 ぇ陳文謙稱之情節,釋證嚴則稱與釋證嚴之說法不一,出入甚巨,難以遽採。 陳文謙對當時醫生係何人,至何診所,以及醫生與產婦之先生對話內容,實 皆無所悉,其證詞顯不能為有利之證據。 え李烏吉稱有無接受醫生治療,對醫生說沒有錢就不作門診乙節,前後回答不 一。 ぉ被告李滿妹稱:「(為何跟被告證嚴法師說是保證金八千元?)我沒有講保 證金,我只有講要八千元」。又稱:「當時現場有二個人,產婦是清醒的, 發生約新曆三、四月間,約早上快十一點鐘,產婦約三十幾歲,但是臉黑黑 的判斷不太出來。」惟: 甲、李滿妹既記得有其他原住民在旁邊睡覺,當不只二位原住民,何以先前 稱只有二位原住民,且係將產婦用「背」的。 乙、李滿妹稱,產婦是放在診所外面,而且清醒,但是釋證嚴之說法,看到 一灘血的地點有醫院的「門口水泥地上」、「走廊上」、「地板上」、 「大廳」,並非在醫院外面;以及釋證嚴詢問之下,得知一位山地婦女 流產昏迷,李滿妹卻說產婦清醒,一直發抖。 丙、李滿妹稱產婦大約三十幾歲,而陳文謙之證述產婦約十七歲。 丁、李滿妹先則明確稱是在三十六年前,後又稱哪一年不知道;而死亡證明 書死亡時間是在五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十一時,顯非李滿妹所稱;再者 李滿妹稱當天大約早上十一點鐘,顯係附和。且與陳文謙之供述予盾不 合。 戊、李滿妹稱現場只有二個人在場,且是在診所外面。但釋證嚴則稱:當伊 由醫院出來,看見門口水泥地上有一灘血,然而人們來來往往若不關心 。顯見當時非只有釋證嚴及所帶來之人二人而已。 對照陳文謙之證述「到醫院時是午後都沒有人」,益見李滿妹及釋證嚴 之說詞不僅互相矛盾,且屬不實。 又李滿妹突於德融出庭作證後,又稱當時釋證嚴有帶一個沒有頭髮之人 ,年紀約二、三十歲,顯係為附和德融出庭作證。然在此之前卻未見有 任何辯解及要求調查傳訊,實啟人疑竇。 -- 續 -- |
BuBuChiChi
您可以不必全文照引, 直接引什麼讓你覺得『有照片』的部份就好,好嗎? 判決書內容很多,想看的人自己可以去看, 此外,我建議直接引最後一部份, 那就是判決的精髓所在, 其他都是2造的攻防,何不直接看法官的看法呢? |
己、李滿妺並指出照片中之潘武雄,即是當日跟她講話之原住民,然潘武雄
出生日期係三十年七月二十二日,民國五十五年紀尚不到二十五歲,何 來三十幾歲。 又依陳文謙之證供,則當時進入醫院跟醫生交談之人,只有產婦先生一 人,而產婦先生自醫院出來並沒有跟隨行之人包括陳文謙等人講要繳什 麼錢,繳多少錢等等,而產婦先生潘宛老民國一年十月五日出生,五十 五年已高齡近五十四歲,顯非三十幾歲,則當時與醫生交談及知悉內容 之人既僅有潘宛老一人,潘武雄並不知情,如何能告訴李滿妹,顯然李 滿妹所辯不實,李滿妹又如何能轉述予釋證嚴。 お李滿妹在五十五年時所見到難產送醫之原住民婦女及所指認抬婦女之人潘武 雄,則被告李滿妹之記憶力及想像力實超乎常理,蓋該原住民歷經難產三天 折磨,且係懷孕中,臉色發黑,又經八小時山路巔簸,想必早已面目全非不 似正常人面像,李滿妹竟能在三十六年多前,無意中見過一次,而能牢記在 心,甚而還原該原住民婦女未懷孕前,未經飽受折磨時平日健康模樣,著實 令人匪夷所思。其對庭呈之潘武雄之照片,亦係出於一轍,均違背常情,無 法置信。 か復查,證人余相來於民國八十四年間,曾向釋證嚴主動表示願見證當年所謂 原住民小產婦女一灘血之事件然於當時只輕描淡寫述及,果真一灘血其事, 且於九十年四月十六日安排李滿妹出席記者會為見證,則同為見證人之余相 來何以不加邀請出席記者會同加見證,足見李滿妹之出席記者會乃早經安排 ,且安排之角色係其當年親向釋證嚴解說該事件發生之人,以製造「原住民 小產婦女一灘血」真實之新聞性,而為免節外生枝,兩人之供述扞挌不入, 故不再邀請余相來同為出席見證。 が再,證人余相來接受原告子女訪問時,曾提到當年一灘血事件時,其因盲腸 開刀,因而見到此事,經質疑余相來答以:三十五歲,顯然證人余相來早有 勾串準備。 且被告釋證嚴一再傳述係「小產」之婦女,所謂小產係指不足月之流產,而 非足月生產之「難產」婦女,然李滿妹及余相來竟異口同聲一致答以快要生 了,肚子很大(幾乎連手勢比劃都一樣),顯與小產不同。 又余相來稱要我說莊醫師不好絕不可能,並說所謂常看到的情形,乃指扛竹 椅至醫院求診情形很普遍,並非常看到醫師拒絕病患。 證人余相來之說詞一再反覆,其住院開刀之時間是否確為五十五年間已疑, 釋證嚴亦強調當年在醫院見到地上一灘血時,還很早才剛始有病患上門求診 ,沒什麼人,然余相來卻稱當時已有很多病患,兩人所述出入甚大,則其所 謂曾見到原住民小產婦女一事,實甚啟人疑竇。 き次查,被告所提出之余相來錄影帶,其述所謂一灘血之時間係在「民國五十 二年」。在八十四年四月十六日慈濟所舉辦分享經驗活動:「余相來先生三 十二年前在鳳林一家小診所,特來作見證」。則三十二年前應係「民國五十 二年」,余相來稱是民國五十二年,與被告釋證嚴所稱之民國五十五年已有 出入,足見余相來所稱與被告釋證嚴同時見到案爭所謂一灘血,確屬不實。 ぎ查證人德融(釋悟見)所證不實,以往全未提及當年亦有德融在場見聞。 是自民國五十五年間至九十一年七月廿四日,相隔三十六年,竟無人知道或 提及德融師父當年在場見聞,然在九十一年八月九日一出庭不待法官訊問, 證人德融即急欲陳述當年見聞,而從其陳述內容,顯係臨訟編撰背誦,例如 自訴人於自訴狀中曾質疑:看到一灘血的地點有醫院的「門口水泥地上」、 「走廊上」、「地板上」?德融則陳述是在「走廊靠近門的地方」。 く再則,德融為迴護其師父釋證嚴而為不實供證,此由法官問:「對難產及小 產有何解釋?」,其竟誆稱兩者都一樣:「台語稱是小孩子生不出來。」然 「難產」台語有直接將難產文字以台語發音,或稱生孩子生不出來,而「小 產」有以台語直接將小產文字以台語發音,或稱「落胎」(按以台語發音) ,絕無將小產講成生孩子生不出來之說法,由其語意亦當可理解難產與小產 之意義實天壤地別,絕非如證人釋悟見所誆稱均稱是小孩子生不出來。 ぐ德融證稱:(問:是否確定聽到「保證金八千元」?)確定,惟李滿妹初即 供稱對釋證嚴只有說八千元,並沒有說是保證金八千元,何以德融會確定聽 到保證金八千元,實無法理解。 ぇ縱使假設「理性」即陳秋吟之原住民婦女有送醫至莊汝貴醫師處,由證人陳 文謙、李烏吉、釋悟見即德融供證,以及被告李滿妹之辯詞及釋證嚴等人說 法矛盾不符,亦無法證明原告為八千元保證金而拒診收。 -- 續 -- |
引用:
嗯 對對對 乾脆貼連結 民事判決書 4、證嚴法師衲履足跡一書,登載慈青表演話劇中,以幻燈投影老照片中一棟老 式建築,正是當年看到地上一灘血所在的診所。又花蓮慈濟兒童精進班以戲 劇方式呈現「一灘血」的事。 是不是就是這個啊?? 我不懂ㄟ 越看越糊塗,好像連陳秋吟的死亡證明書也牽扯上哩??有沒有法律系的幫忙大家解釋一下啊??? |
各為板友請不要再為了那個L女士起爭執.
重點是人與人講話的禮貌,小第的認知或許有錯,但是這位Lisa Hsu憑啥一開口就 說本人"滿口謊言"? 她平時就注重網路禮儀的話,誰能說她如何?:mad: 這位CCren兄,就好比假設你如果在效能版說xxx的ram效能比yyy的ram好 別人當頭一棒就說你"滿口謊言",你作何感想阿? |
引用:
您所引得這部份,是原告也就是莊醫師家屬這一方提出來的, 但最後並未被法官所採信, 可以看一下5-2-1-1, 二、被告二人之個別觀察(與共同關係)。 1、原告指稱這是一個被告二人之共同關聯行為而導致.......................... 我們由前開證據認定之結果,認為: 1.被告釋證嚴在九十年四月十七日前之演講、著書、談話等,其相關弟子於 慈濟基金會之活動,以各種方式傳播,所稱為八千元保證金拒收病患之醫 師,而為冷酷、見死不救,但並未直接具體指稱係原告。 拿到我們討論的照片來解釋,法官並不認為有任何照片『直接具體』的說是莊醫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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