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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有熱心的網友提出正確的法律解釋 不過還是改變不了站上許多網友的看法 有很多人不斷散佈著自己都不瞭解的論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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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是你說了就算了...要看法官怎樣解釋你的行為 難道智財局說的檢調就一定這樣照做嗎??? 而你要拿啥證明你是辦團購...而且每人一份??? 到時你只要多收一塊錢就算是營利了...一樣是犯法的...:think: 如果你不相信的話...請你來辦團購吧...我一定下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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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個人有個疑問是 假設今天 團購 或是 購買的廠商 是國內的商家 但是 該商家在國內有代理商 不過 因為 該商品不在台灣販賣 而透過 平行輸入的方式 來購買的話 也在 這條法規的範圍之內嗎 |
引用:
團購跟商家之間,其實只是在一線之隔。團購若是個人份數為一份不違法,但問題是要如何證明?下單的可永遠是只有一人呀。若是如此,那商家以團購的名義販賣一區片,那還不是一樣,以為別人都會想不到嗎? 我想也沒人危言聳聽的說,網路購買片是違法,但若是把買來的片二手賣出,還不是一樣會被認同成商家?這點我想任何人也不能接受的,連買正版的東西來,都不能賣出?這是什麼道理? |
引用:
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如果連法律都不懂,任其他人誤導, 讓自己連合法的權益都不敢實行, 沒必要吧∼ 辦團購的話,如果沒有相同的DVD就無妨(這和是否滿3萬元無關), 但若其中有網友訂購相同的DVD,又不巧被抓... 那就請下單的網友發揮良心道德出庭作證... 除此之外...似乎沒有別的辦法吧...(知道的網友請告知一下) 在辦團購時�***子中若無相同的DVD,網友可以主張 第五十九條之一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你們就可以將著作物移轉他人而不違法。 根據智慧局的說法,即使是他區的DVD,只要是合法的取得, 就可行使59條之1的權力。 |
如果你這樣想我也沒辦法嚕
那只能告訴大家 以後都不要買國外的dvd 除非你有不賣出的念頭 我只是提供一些訊息給大家 那其他像賣2手的問題 就請大家自己去跟政府說的 反正我也沒參加過團購 如上上一位大大說的也沒錯啦 這對我也沒影響 我也沒啥念頭把自己的片賣出 所以 以後大家自求多福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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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的很倒楣,發生上述情形,出庭作證是無所謂啦 不過當事人想想一定很X!又不偷又不搶,不過是買個正版DVD 居然還要搞到上法庭?[好個自由民主的台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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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網購取得的著作重製物(如一區) 還是可以賣啦 這是屬於智慧局的說法 http://www.tipo.gov.tw/news/forum_t...ep=%A5%BB%A7%BD 主旨Re: 合法網購的著作重製物可否二手轉賣 關心著作權的朋友: 對於您的問題,給您如下建議,希望可以解決您的問題。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但得依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輸入著作原件或一份重製物。 「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係指自用而不是供散布之用,為「自用」而合法輸入,經「自用」後不想再保存,並非不得以二手貨轉售。惟若假「自用」之名而行「散布」之實,並不符合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至於是前者或後者之情形,於有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個案認定。 以上為智慧局相關人員提供之觀點,僅供參考,不保證絕對為司法機關接受。 ================================ 依據智慧局相關人員之說法 應該還是可以賣啦 但重點是 如若不幸您被代理商指控 那您就要提出為「自用」而合法輸入的證據 舉證之所在,勝訴之所在 了解否?? |
引用:
1.觀點一:收件個人退運處理 基本上 當某批貨由國外輸入國內時 首先應該會經過海關 當海關查驗此批貨而發現有一部著作重製物有二片以上時 那麼海關會依相關規定辦理 規定如下:DVD影碟之視聽著作物,如其著作財產權人係美國人、英國人、香港法人者,每次每一著作物以一份為限,超過時,收件人為個人者應退運;收件人為公司行號者,應比照報運進口者查核著作財產權人提供之授權輸入廠商清單方式辦理。 再者 又即使違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之輸入,並無刑罰。 資料來源如下 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Sh...sp?postnum=3041 2.觀點二:網購輸入 網友在網路上向國外訂購著作權商品,因不是輸入行為之人,並不會構成違法,至於實際輸入之人若是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授權之人,並無問題,若不是著作財產權人或不是經授權之人,輸入者會構成違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視為侵害著作權。 一般網友在網路上向國外訂購著作權商品,其輸入無違法問題,是因為該外國雜誌社或出版社自己是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授權之人。 由此兩個觀點所示 JJA_XX 網友所說的情況 應該不至於會發生 引用:
1.觀點一:「自用」 合法取得著作重製物的立基為:「自用」 所以 原則上您要先經「自用」後 才能以二手貨轉賣(見本人上一篇所示) 而不是馬上移轉所有權 這樣會被視為假「自用」之名而行「散布」之實 這樣似乎有違法之嫌 2.觀點二:「代理」 我曾在某篇文章中看到一個解套方法 摘錄如下 一個很「技術」的解套方法:法條上寫「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佈」才處罰,那麼,可將請人代購的行為,論為「代理」關係。蓋代理人替本人做的法律行為,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本人。所有權是直接從外國書商移轉到你,朋友只是幫你占有而已。是故,朋友把書交給你,並沒有「移轉所有權」,只有移轉「占有」,不會被刑法制裁。 ============================================ 以上純為就法論法 但實際上是會如何判?? 因是新修法令 故尚無判例可援 所以我想沒有人一定可以打包票的 而智慧局相關人員也才會回答說 提供之觀點僅供參考 不保證絕對為司法機關接受 因此結論是: 一部電影網購一份著作重製物DVD是合法的 而經「自用」後 以二手貨轉賣亦無違法之問題 但個人覺得 網路上大家還是要小心的買與賣 以避免給某些代理商有機可乘 小心以避禍 也可免於不愉快的事發生 這樣大家清楚嗎?? |
我想這事恐怕得等有人真的因此被判刑,
才會被媒體重視,才會大幅報導, 此法才會有正確修法的可能,只是誰會是那個倒楣的犧牲者呢?:jolin: 此次修法的荒謬結論就是: 買盜版的人無罪(因為人數太多了,可能全國民眾大多要坐牢), 買正版太多的人有罪(誰叫你們那麼崇洋,不愛用國貨,盜版也是國貨):t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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