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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那麼強都能說我準不準了.我怎麼敢在大師前面耍大刀阿 引用:
我都還要加油了. 你明明知道.還要人家回答.還真是壞心阿 :D :D |
引用:
好吧,你既然一定要我講,我就野人獻曝一下,錯了可別笑太大聲喔. http://www.judicial.gov.tw/Qna/content.asp?seq=515 引用:
受監護宣告,表示此人無行為能力,因此選罷法規定此人不能行使選舉權. 我解釋的對不對啊,是不是正中你的下懷? :D |
引用:
那為什麼未滿20歲的不能選? |
引用:
憲法有規定阿 :eek: |
引用:
哈,我突然亂掉了XD |
引用:
我拿敢有什麼下懷.你定是準備好了才出題. 阿不然被人打臉怎麼辦.你說是不是阿 :D 我補充一下法條好了.耍一下小刀. 民法 第14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 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 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第15條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公民投票法 第七條(公民投票權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公民投票權。 受監護之宣告者無法表達出其意思,無投票權。 這樣可以嗎?大師 :D |
引用:
也沒有甚麼準備好才出題啦,只是吞個口水再繼續講而已. :D 繼續: 受監護宣告(民法,位階低於憲法)的人,仍是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可還是有效的. 因此,仍受憲法保障,擁有選舉權. 也就是,選罷法的條文確實違憲. |
引用:
似乎漏看憲法這條: 第二十三條(基本人權之限制)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限制人民權利的法律多如繁星,如果限制權利就違憲,那就好玩了。 |
引用:
這一條,有支持選罷法14條嗎? 證明選罷法違憲,不是我的目的. 而且我認為選罷法在這部分實際上並不違憲. 你應該沒在跟文吧? 其實,我是在用歸謬法. |
引用:
民法 第14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 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 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第15條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公民投票法 第七條(公民投票權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公民投票權。 受監護之宣告者無法表達出其意思,無投票權。 監護宣告的程度就是已經達到「生活完全無法自理者」 所以無法表示要選舉給誰.先其限制選舉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就可以在有選舉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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