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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 2003-05-16 11:23 A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antoro
可見DVD畫質的拷貝流出對戲院業者有多麼傷害了

喔,這問題不打緊, 敝人目前在攻讀法學博士中, 多多指教:D
您呢? 您高中畢業了沒? 相信你的同學會認為現在電影做的不錯吧
不過老實說, 現代年輕人剛接觸電影, 常常剛看到一些公式化橋段與結構
就覺得扣人心弦興趣盎然...也是很正常的啦~ 看久你就會麻痺了;)


忍不住浮出來呼吸一下 ....

To 號稱修法學博士的 S 某人,

網路是虛幻的世界, 你表明的身分可能是真的, 也可能是假的 ....

這都不打緊, 就您的立論觀點, 看不出來有法學的嚴謹素養, 漏洞矛盾這麼多, 你的指導教授還願意收你, 豈不自打招牌!!

你口口聲聲諷刺別人看電影是"聲光派" (其實卻是千萬電影迷的精神糧食), 卻甘與財團作打手, 成為人人喊打的司法蟑螂, 到底財團提供你多少研究經費, 讓你昧著良心荼毒民眾的自由權利, 希望你不要成為像 "魔鬼代言人" 中甘於被魔鬼控制的傀儡律師~~

提醒你, 有錢賺雖然甜美, 但是, 赤子之心才更能提昇精神層面的幸福, 如果你在學生階段就這麼財團化, 未來出社會恐怕將是社會的毒瘤, 危害之大, 不可不謹慎 ....

Santoro 2003-05-16 11:27 A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天昏地暗
PCDVD快報:
哥倫比亞公司暨"限制級戰警:xXx"之後又推出一世紀級巨作"鬼扯之王者:sSs",主題曲"世上只有鬼扯好"更是同步發行電影原聲帶,歌詞頭兩句"世上只有鬼扯好,會鬼扯的孩子像塊寶",電影推出日期預定於5月下旬,相信在世紀疾病SARS的陰影下能替眾人帶來一絲的娛樂,哥倫比亞相信此一世紀級巨作會引起盜版商的覬覦,目前正加強盜版的查緝工作.
為替電影做宣傳,男主角Sxx將於電影上映前一日於PCDVD現身與影迷相見,現場將與影迷同樂,每一位影迷可選擇雞蛋,BB槍,中大型石頭或拳頭與男主角同樂,人數不限,請影迷踴躍參與

這是說你自己嗎: Sxx = Spider man ,中譯: 失敗的 男人, 哈哈:D

天昏地暗 2003-05-16 11:28 A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antoro
以保障我校全體為台灣公理正義奮鬥的社會棟樑們

鬼扯,我校全體,沒錯,你的學校就只你一人:jolin: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antoro
不過我倒是會帶著小DC、錄音棒去各個影音零售店晃喔, 一定很有趣呢;)

終於說出實話了:D
不玩了,免的因為你被停權,不划算:think:

tsungyang 2003-05-16 11:28 A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antoro
由於看到大部份崇洋小白的水準後, 很抱歉學校名字不便說出,
以免發生像昨晚交通部被卡車司機自殺攻擊的事件
不過我倒是會帶著小DC、錄音棒去各個影音零售店晃喔, 一定很有趣呢;)


你這種行為,代理商付你多少錢ㄚ?很好奇呢?:confused:

為了點蠅頭小利出賣尊嚴,視廣大消費者權益於無物,埋首於服務賺取暴利的無良代理商...還道貌岸然的自封為正義捍衛者...:mad:

你的錄音棒跟DC還是用來紀錄這些僱用你的無良代理如何千方百計的陰謀算計消費者好了,推動惡法,如何藉大興訴訟來剝削消費者及這些零售店...公開你們的會議紀錄一定精采的多,搞不好還訂下schedule要陷害所有人入罪呢!:tu:

Santoro 2003-05-16 11:33 A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Casval
您真是在說笑話,這則明明是告訴人中藝公司並非專屬授權人,則中藝公司並非合法之告訴權人。又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本件美國新線影片公司之授權書亦無美國新線影片公司同意中環公司得轉授權之內容,是中藝公司並非合法之告訴權人。 代理商為獲取利益不擇手段,竟然未經著作權人就私自轉移再授權,且也並非專屬授權人,還好法官明察秋毫,不為財團所蒙騙.
希望有英文較佳之人能夠告知美國新線影片公司台灣代理商的惡行收回其著作授權,以淘汰這種惡劣代理商.

不過也正說明了被告如何藉法律漏洞脫罪
呵, 難怪會有著作權修正案的提出, 著實令人感到欣慰:)

seegang 2003-05-16 11:33 AM

回覆: 拒絕過度保護代理商利益而值得肯定的判決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Casval
[/B]


Dear Casval:

根據敝人與其打交道的經驗, 基本上字數超過 30 個字已經超出其所能負載處理的
能力, 所以為了其腦袋處理不要發生 fatal error, 他會很 " 聰明的 " bypass 過.
所以不用貼出長篇給它看, 浪費時間與對牛談琴罷了..

我們要體諒人家啊...:p

Braveheart 2003-05-16 11:35 A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antoro
由於看到大部份崇洋小白的水準後, 很抱歉學校名字不便說出,
以免發生像昨晚交通部被卡車司機自殺攻擊的事件
以保障我校全體為台灣公理正義奮鬥的社會棟樑們

不過我倒是會帶著小DC、錄音棒去各個影音零售店晃喔, 一定很有趣呢;)




看到沒 讀法律 會恐嚇人喔 這種人還自稱台灣公理正義奮鬥的社會棟樑們

真是可悲..... 祝你鵬程萬里 ㄚ

tsungyang 2003-05-16 11:38 AM

回覆: 回覆: 拒絕過度保護代理商利益而值得肯定的判決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eegang
Dear Casval:

根據敝人與其打交道的經驗, 基本上字數超過 30 個字已經超出其所能負載處理的
能力, 所以為了其腦袋處理不要發生 fatal error, 他會很 " 聰明的 " bypass 過.
所以不用貼出長篇給它看, 浪費時間與對牛談琴罷了..

我們要體諒人家啊...:p


30個字?您老太高估牠的腦記憶體處理能力了吧...有1k就不錯了...:p

ssword 2003-05-16 11:49 AM

看了這麼多對罵, 覺得還是Casval兄提供的判例比較有意思

這篇判決寫著:
被告王志新並非常業犯,其所涉者僅係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罪嫌,已如前述,而中藝公司並非合法之告訴權人,其告訴不合法,檢察官循告訴人中藝公司聲請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雖非以此為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可議,自應予撤銷,並改為不受理之判決,以資適法。

我把相關法條也列上來:
第九十二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改作、編輯或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
======================================================
所以說
1.法官其實認為出租一區片是違法的
2.之所以不受理是因為中藝並非專屬授權人
3.要美國新線公司來告的話, 此案有可能成立

個人認同真品輸入自用的美意, 但如被輸入作為販賣出租之營利行為
就不是很能認同了

Casval 2003-05-16 11:49 AM

回覆: 回覆: 拒絕過度保護代理商利益而值得肯定的判決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eegang
Dear Casval:

根據敝人與其打交道的經驗, 基本上字數超過 30 個字已經超出其所能負載處理的
能力, 所以為了其腦袋處理不要發生 fatal error, 他會很 " 聰明的 " bypass 過.
所以不用貼出長篇給它看, 浪費時間與對牛談琴罷了..

我們要體諒人家啊...:p


敝人留言的立意在之前已經與cwj51688兄說過了,敝人只是想藉由s某來讓其他版友知道代理商之惡行:D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11:3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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