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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今天聽到的肇事責任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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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行人闖紅燈原則上是無敵的 跨越馬路才是道義 基本上台灣的道路如同歐美 採用的是屬人主義 算是以人為本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三條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 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行人先行通過。 SO.... 說是道義 是絕對的錯誤 這邊並有眾多的判例 這一條也是跟直行車絕對路權一樣的惡法 當初立法的目的說是為了鼓勵行人不逕行闖越馬路而走行人穿越道 變成一個互不相讓的天王條款 下面是一起2年多前的判例 http://mypaper.pchome.com.tw/157263j/post/1313888106 |
樓主案例的判決
若車對車,現在都是照比例賠錢的沒錯. 刑事 ( 人受傷之類 ) 才有機會以刑逼民. 真正的對錯,除非有錄影下來,不然現場筆錄也只能還原部份真相. 近期一個身邊親友案例 A , B 2moto 直行, A在中間車道,要在六線道的十字路口綠燈左轉 , B在右方的外側車道繼續直行並與A平行,此時A發現路口站條杯. A就馬上往右彎,要去待轉,但卻沒注意B在右方,就撞下去了... 路口條杯親眼目睹,打電話請來同事處理.救護車也把B送去醫院. (脖子扭傷並上頸套+手腳破皮挫傷) 路口條杯有來醫院給B電話.並親口說有親眼目睹過程. 後來不知何人建議,A也被送去醫院 (手腳破皮) 很聰明,因為這樣就算雙方都有受傷證明,互告沒好處... 到警局作筆錄時,後續處理的條杯 (非路口條杯) 事故現場圖寫成 A , B 2直行箭頭, A在右方車道,要在六線道的十字路口綠燈待轉 , B在中間車道,並騎在A的後方 ... 完全與事實相反,看到時我都昏了。而且對方已簽名 (也作完筆錄) 雖然親友傷重,但這事故現場圖簽下去的話,可能還得賠對方... 馬上就告知B拒簽,並要求條杯修改,也明說另一條伯當時在場有看到全程。 該條杯表情很不滿,說那條伯位置不清楚啦,一定沒看到啦。 後來僵持十分鐘,就說不簽也不作筆錄,該條伯才願意改成正常的AB車位置。 並註明B車被A車右轉撞上。該親友才簽名。 但當天也沒作筆錄,條伯臉臭翻了... 因為該親友精神昏沉中,怕他被誤導說錯話。二天後才再去作筆錄。 二星期後就以15000和解(二星期沒工作加上車體維修及醫院看診) 只能說條伯心機很深啊... |
引用:
基本上這是正確的 |
不然你覺得應該怎麼賠,說看看
別只會說鬼島鬼島,放不出什麼屁 :unbelief: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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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別逗了 市井升斗小民哪來屁好放? 至於你要認為目前這種屁制度既香且醇,也是你的自由囉 |
引用:
是的 , 行人在行人穿越道上面是無敵的 , 若任意穿越馬路 , 還是得吃下自己的錯 . 就好像最近那個礁溪小女孩的事故一樣 . 肇責不會全在汽車上 . 而我說的道義上的責任 , 並非只在車輛對行人 , 而泛指所有車禍過失 . 聽過太多這樣的例子了 . 引用:
恩 , 畫押之前一定要看清楚 ! 有任何錯誤一定要要求改正 . |
引用:
有的, 洒家去年就碰到兩次 :jolin::tu: , 兩次都是對方百分之百責任 :jolin::tu:, 就是對方要全賠 :jolin::tu: 有網路名嘴說過甚麼車禍雙方一定都有三小責任, 這是錯誤的說法 :jolin: :ase |
我只是想知道你自己提的例子,你認為要怎賠才合理
說看看阿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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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5樓可以參考... |
引用:
賺翻? 只是對方賠償的比較多 但也並沒有賺到吧!! 十萬的修車錢 兩成我給你兩萬 你還是賠了八萬要修車ㄒㄒ 這種事情只有雙輸 沒有贏的 只是誰輸得比較多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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