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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k 2011-09-26 02:08 PM

引用:
作者kouiou
其實還有一條可選擇,經過福隆進貢寮往雙溪,經平溪十分進石碇,這條路比較安全。無砂石車,腳踏車比較多.......... :like: :like: :like:


我騎到福隆時有看到路標..不過路不熟,不敢亂騎
下次來試試

個人是覺得如果考駕照很嚴格,對於駕駛安全多少有幫助
像我學重機時,教練一直要求口訣,"入檔,換腳,注意後方來車(轉頭確認),起步"
當你一直這樣練習時,真的上路,不知不覺就會照作,就算不是在考試
身體也會自然反應,無形中就增加了安全性

像日本考照就要求非常非常嚴格,無非就是希望駕駛人把這些安全事項
當成自然反應一樣

另外教練也會教授安全駕駛的一些觀念
對於道路安全真的很有幫助,可是因為沒有路考
一些安全性的細節沒有列入評分標準
很多駕訓班根本就不教這些東西

我還是讚成路考...

B76202023 2011-09-26 02:11 PM

引用:
作者FD3STYPER
很簡單啊他活著, 而且也是函送, 並非移送, 或是收押.

這就是正常程序而已.

謝謝你的解說...

但我想論證的是說, 不管是函送或移送, 這貨車司機都是"犯罪嫌疑人", 這就是我不能認同的地方~~

這貨車是超載沒錯, 但搞不好即便是空車, 這兩個高中生還是會被壓死啊~~ 如果說警察把資料給檢察官, 然後檢察官可以證明, 沒超載時兩人會活下來, 超載是致死的原因, 那再來起訴不是比較合理?

現在警方的邏輯是, 你的車壓死人, 所以你是罪案嫌疑人, 這樣我很難接受; 因為有可能過錯完全不在他 (靠... 我會不會CSI看太多啊) :unbelief:
最近剛好看福爾摩斯的小說, 感覺執法機關跟一百多年前不講證據

William 2011-09-26 02:13 PM

引用:
作者blair
這完全就是人的問題...機車駕照太好考了...
我也經歷過一段那樣的歲月,雖然沒有那麼離譜,
但跟現在比也算是大膽過了 :stupefy:

考照制度真的有很大的問題 :think:

一堆小鬼都無照

更弔詭的是,無照小鬼的車都改的亂七八糟,彷彿在宣告"我無照,你奈我何"


我也經歷過那段時期(廢話 :laugh: ),我覺得管理比防堵重要

至於考照制度,無照都上路了,你覺得有關係嗎??? :confused:

米蘭風格 2011-09-26 02:17 PM

年輕人騎車太衝少了戒心,遺憾啊...

我最近也常騎車走北宜去宜蘭玩,
老實說,
我個人覺得路並不危險,
造成危險的,都是駕駛人,路不是原罪,路況並不差。
[某些路段還很平很好騎]

我就慢慢的專心的騎,很少超過 50,
但是碰上的機車不管紅牌白牌,幾乎都衝的很,
從後面看他超車,心臟都跳很快很大力,
過的去很帥,過不去命就沒啦,騎士這樣子玩命,該怪的是自己。

要耍帥練車,賠了命,還害到人,
一次就讓你 bye bye,連後悔的機會都沒有。

limaike 2011-09-26 02:20 PM

引用:
作者B76202023
謝謝你的解說...

但我想論證的是說, 不管是函送或移送, 這貨車司機都是"犯罪嫌疑人", 這就是我不能認同的地方~~

這貨車是超載沒錯, 但搞不好即便是空車, 這兩個高中生還是會被壓死啊~~ 如果說警察把資料給檢察官, 然後檢察官可以證明, 沒超載時兩人會活下來, 超載是致死的原因, 那再來起訴不是比較合理?

現在警方的邏輯是, 你的車壓死人, 所以你是罪案嫌疑人, 這樣我很難接受; 因為有可能過錯完全不在他 (靠... 我會不會CSI看太多啊) :unbelief:
最近剛好看福爾摩斯的小說, 感覺執法機關跟一百多年前不講證據

我記得啦

車禍裡面警察不是當你是犯罪嫌疑人,應該算是當事人,其他路人則叫證人

起訴是指檢察系統已經查好證據了,然後根據甚麼甚麼法,請求法院對當事人處刑或做處置

檢察官不能證明甚麼,他只能提供他這邊能找到的證據(根據警方的資訊、以及其他證人的供詞),檢察官不能對當事人做甚麼判決的

判決則是法院的事,法院會根據當事人的供詞或證據、檢察官這邊的證據、證人的供詞與證據等等東西,然後依據適當的法條做適當的判決

然後因為車禍如果有死人,那是大事,姑且不管那算不算是犯罪事件,通常很難不需要經過法院的過程來釐清責任...

blair 2011-09-26 02:21 PM

引用:
作者William
一堆小鬼都無照

更弔詭的是,無照小鬼的車都改的亂七八糟,彷彿在宣告”我無照,你奈我何”


我也經歷過那段時期(廢話 :laugh: ),我覺得管理比防堵重要

至於考照制度,無照都上路了,你覺得有關係嗎??? :confused:

無照歸無照,那跟考照不能混在一起談,
那要用後續的懲罰去將青少年膽敢無照駕駛的機率降到最低
我們都從以前那個荒唐時代活過來也不能因此就說制度是沒問題的...

FD3STYPER 2011-09-26 02:23 PM

引用:
作者B76202023
謝謝你的解說...

但我想論證的是說, 不管是函送或移送, 這貨車司機都是"犯罪嫌疑人", 這就是我不能認同的地方~~

這貨車是超載沒錯, 但搞不好即便是空車, 這兩個高中生還是會被壓死啊~~ 如果說警察把資料給檢察官, 然後檢察官可以證明, 沒超載時兩人會活下來, 超載是致死的原因, 那再來起訴不是比較合理?

現在警方的邏輯是, 你的車壓死人, 所以你是罪案嫌疑人, 這樣我很難接受; 因為有可能過錯完全不在他 (靠... 我會不會CSI看太多啊) :unbelief:
最近剛好看福爾摩斯的小說, 感覺執法機關跟一百多年前不講證據


唉, 我舉個最近的例子, 我的愛徒在雨天被同是轉彎的機車打滑後撞擊, 我愛徒的左小腳
嚴重骨折, 但是撞他的大學生因為帶瓜皮安全帽, 臉直接去嚕馬路, 到醫院已經沒有心跳.

一樣是函送, 偵查庭開完去開庭, 也是XXX過失致死乙案.

法律之前, 人人平等, 講的是活人, 不是死人.

引用:
作者limaike
我記得啦

車禍裡面警察不是當你是犯罪嫌疑人,應該算是當事人,其他路人則叫證人

起訴是指檢察系統已經查好證據了,然後根據甚麼甚麼法,請求法院對當事人處刑或做處置

檢察官不能證明甚麼,他只能提供他這邊能找到的證據(根據警方的資訊、以及其他證人的供詞),檢察官不能對當事人做甚麼判決的

判決則是法院的事,法院會根據當事人的供詞或證據、檢察官這邊的證據、證人的供詞與證據等等東西,然後依據適當的法條做適當的判決


不過, 還是列為"被告".

limaike 2011-09-26 02:27 PM

引用:
作者FD3STYPER



不過, 還是列為"被告".

不過很多人看到這兩個字就嚇到了,這也是事實啦 :stupefy:

FD3STYPER 2011-09-26 02:31 PM

引用:
作者limaike
不過很多人看到這兩個字就嚇到了,這也是事實啦 :stupefy:


警察局多去幾次盤查臨檢多遇幾次就不會怕了.

咕咕鳥 2011-09-26 02:32 PM

引用:
作者B76202023
坦白說我想知道北美或西歐國家對這類事件處理原則是怎麼樣...
OK這貨車司機是當事人, 可是立刻被執法機關當成是殺人嫌疑犯, 這不是很奇怪?? 假設檢察官找出證據, 認定貨車超載是死亡原因之一, 對司機提出訴訟, 那還合理~~ 可是又不是這樣...
希望對法律了解的網友解釋一下 :ase


a摔車..滾到b開的卡車前被壓死...b是殺人..沒錯吧...
c去買把水果刀,要回家切水果,d跑步撞上了c...被捅到要害大出血死了
c也是殺人...

接下來是罪&責的問題...
罪..故意殺人..不是...過失致死..是
這個過失...很有討論的空間...
至於過失的程度..就到責任去處理

責..b先算0肇責好了....如此,b就無刑責
可是刑事無罪...民事通常還是要賠
因為民事的侵權..是不論b故意或過失,只要b侵犯了他人的權利..都要賠
賠償範圍....a的家人通常都會請求幾百萬....
法官會依情況...縮減賠償金額....
目前..一般來說..是賠350~180萬...
因為..有強制汽車險160萬分攤....(大家要感謝柯媽媽.....)
所以b大慨再拿50-200萬...如果有其它第三人保險
那就幾乎一毛錢都不用出

至於用超載和超速作為起訴原因的....
檢察官起訴總要有個理由吧
最後還是要法官去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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