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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暗騎士 2011-09-23 09:11 PM

引用:
作者盜鐵人
台大事件之前也傳要停辦器官移植,過沒幾天衛生署就編個理由說會影響病患權益,萬萬不可 :unbelief:

還說要修法讓愛滋器官移植合法化 :laugh:

引用:
作者bullet99
噓噓東:還是老子行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MrHermes 2011-09-23 09:33 PM

婦幫高層: 公司被重罰15 萬, 今年大家的年終取消, 請共體時艱.

weirock 2011-09-23 11:07 PM

引用:
作者EVA初號機
為什麼PCDVD鄉民只會嘴炮,都沒人稍微瞭解依下『運動彩券發行條例』嗎??

第二十四條(罰則)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發行機構違反依第五條所定辦法有關發行、銷售、促銷、兌獎或管理規定。
  二、發行機構違反第九條規定,未依限申報書表。
  三、僱用四人以上之經銷商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未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戶一人。
  四、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或其員工、經銷商、納為投注標的之運動競技賽事舉辦單位人員或參與賽事之相關隊職員,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關於運動彩券銷售、支付獎金、購買或受讓規定。
  五、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或經銷商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拒絕查核或不提供相關資料。

看起來可能是違反了二十四條第4...


不然怎麼叫鄉民...

----------
不錯了啦~

最少這邊的鄉民還不會曲解法條~

上次跟一個腦殘解譯法條解譯到出火~

jean2005 2011-09-23 11:37 PM

引用:
作者EVA初號機
為什麼PCDVD鄉民只會嘴炮,都沒人稍微瞭解依下『運動彩券發行條例』嗎??

第二十四條(罰則)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發行機構違反依第五條所定辦法有關發行、銷售、促銷、兌獎或管理規定。
  二、發行機構違反第九條規定,未依限申報書表。
  三、僱用四人以上之經銷商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未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戶一人。
  四、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或其員工、經銷商、納為投注標的之運動競技賽事舉辦單位人員或參與賽事之相關隊職員,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關於運動彩券銷售、支付獎金、購買或受讓規定。
  五、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或經銷商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拒絕查核或不提供相關資料。

看起來可能是違反了二十四條第4...


為什麼是違反第24條不是第21條????


完整的運彩條例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第二十一條(妨害投注標的之處罰)
  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結夥三人以上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擁有球隊經營權之法人、團體及其代表人、管理人與相關從業人員,應主動配合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行為,其有隱匿或抗拒,經查證屬實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ㄧ本道 2011-09-23 11:41 PM

引用:
作者jean2005
為什麼是違反第24條不是第21條????


完整的運彩條例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9...9D%E4%BE%8B.htm)

第二十一條(妨害投注標的之處罰)
  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結夥三人以上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擁有球隊經營權之法人、團體及其代表人、管理人與相關從業人員,應主動配合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行為,其有隱匿或抗拒,經查證屬實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條是罰金主,另一條是罰老百姓的

weirock 2011-09-23 11:58 PM

引用:
作者jean2005
為什麼是違反第24條不是第21條????


完整的運彩條例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9...9D%E4%BE%8B.htm)

第二十一條(妨害投注標的之處罰)
  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結夥三人以上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擁有球隊經營權之法人、團體及其代表人、管理人與相關從業人員,應主動配合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行為,其有隱匿或抗拒,經查證屬實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紅的用來罰舞弊的人...可以適用在"前襄理林昊縉與他的共犯"

212410 2011-09-24 12:02 AM

雖說是公益彩券跟運動彩券
但出面去標得確實是中國信託跟富邦銀行
只是他們又成立子公司去運作

當然跟金管會有相關.......
還是那句話內控有問題
起跳罰100萬以上

以下這則新聞有提到.程序上先體委會處理.金管會押後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3/78/2z7sp.html

加上今年要選舉.重手?剛剛好!
不然在野黨又要把執政跟金控綁一起了!
當然了!政治獻金一樣兩邊押寶 :think:

瞳人 2011-09-24 12:18 AM

引用:
作者jean2005
為什麼是違反第24條不是第21條????


完整的運彩條例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9...9D%E4%BE%8B.htm)

第二十一條(妨害投注標的之處罰)
  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結夥三人以上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擁有球隊經營權之法人、團體及其代表人、管理人與相關從業人員,應主動配合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行為,其有隱匿或抗拒,經查證屬實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是否犯法由法院認定,是否違規由體委會認定~

21條屬法律問題,所以法院沒結案前,無法懲處

狂人日記 2011-09-24 01:15 AM

月收入2萬多的老百姓酒駕就罰6萬了

有幾百幾千億的企業,搞了一個這麼大的案子,罰15萬

官商勾結嗎??

blair 2011-09-24 02:33 AM

引用:
作者skyairqq
台彩的話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秒就賺回來了 :laugh:

歹勢改一下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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