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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灣恐龍法官丟臉真的丟到國外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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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正是如此。 所以如果依照你的標準,全世界大概沒有幾個人是真的找不到羈押的理由,都會應該被羈押起來。 但是我們可以容許這樣的浮濫羈押嗎?當然不能! 所以羈押才需要有一定的要件,需要有證據證明,而不是憑空想像就要押人 另外你提到的救生艇案件,那不是法官自行想像的吧?記得那是標準程序,只是網友認為當時的情況被忽略是可以原諒的罷了。 |
引用:
那是否因這案件全世界的人都要五萬元交保?! :jolin: |
引用:
你的上一句: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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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http://www.pcdvd.com.tw/showpost.ph...7&postcount=192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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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萬交保是真的怪
這些人都是再犯率高的 還五萬交保咧 那如果犯罪者棄保潛逃 難道可以換法官去關嗎? |
引用:
我是舉例解釋而已。 不過這句「被害人仍曝露在加害人威脅下」,就有待商確了。畢竟這樣說,就等於認定被告有罪了,不是嗎? |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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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根據的是法院判決書內容所載。 法院的判決書內載明,法院向消防署去函,消防署的回函中表示『救難人員將受災者救起後,提供救生設備予受災者並進量勸導其使用、穿著,並儘速離開災害現場。』等語,而認定被告等人應至少向被害人告知船上有救生衣,並勸導其穿著,但是被告連告知、勸導都沒有做到而被判刑。 至於雷火豐網友,沒看錯的話他主張的是更嚴格的標準喔。 |
引用:
和不和解是另一回事了,你是否把話題扯遠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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