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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真厲害可以從 強制性交罪>利用權勢性交罪>無罪 性侵案逆轉判決 馮滬祥更三審獲判無罪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929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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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確定很難嗎..... 人跟野獸的差別就在理性,當人沒理性的時候做出來的事不是一般正常人可以想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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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玩未成年的、為革命出錢出力的朋友女兒硬是被他吃掉..... 這個人好像也沒資格講別的政客不要臉....:jol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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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13/today-o9.htm 侮辱者與受侮辱者 ◎ 陳素香 馮滬祥性侵菲傭案更三審被判無罪,而改判的重要理由是被害人在隔海視訊審問中翻供,稱整起事件是自己挾怨報復, 故意誣陷馮滬祥。先不說受害人證詞理應「案重初供」的原則考量,這個判決更是將性侵害改為公訴罪的重要意義完全 否定、抹殺。 民國九十年性侵害罪從告訴乃論改為公訴罪的最重要理由,就是要制裁過去利用被害人恐懼「被性侵」污名而得以逍遙 法外的加害人。因為「被性侵」的強烈污名使得許多被害人隱忍被害事實,或被迫接受和解,換取事件不被聲張;尤 其當加害人權勢遠高於受害人時,受害人必然面對加害人以威脅利誘來取得和解以脫罪的二度傷害;加害人擁有足夠財 勢以贖買私領域的和解,逃避法律制裁,卻留下公領域的威脅。 然而馮案的更三審,卻是由法官親手主導一場如何運用受害人恐懼被性侵污名而自我否定,從而有利於有權勢加害人脫 罪的司法演出。 記得二○○四年三月初,在台灣國際勞工協會揭發馮滬祥性侵菲傭Rose(化名)之後,我曾到菲律賓尋訪Rose,希望她 能回台作證。那次尋訪,我們與Rose相距百尺之遙,但因理解她須承擔巨大污名的壓力,並未直接與她見面,只請教堂 神父修女多關照她。 但我們看到馮案更三審法官透過馮滬祥的律師找到被害人,且安排在馬尼拉台灣駐菲經濟文化辦事處的辦公室內,以視 訊方式進行詰問,並以被害人「翻供」的證詞改判馮滬祥無罪,感到非常不可思議! 審理性侵害案件的法官如果忽略「被性侵」污名對被害人造成的巨大壓力,而致想要隱忍、息事寧人的扭曲情境,如何 能穿透加害人的詭辯,及受害人受盡屈辱卻又自我否定的供詞,還以受害人真正的尊嚴?馮案中應該關注的不止是他是 否利用權勢使人性交,更應該關注司法制度是否放縱他利用權勢(及受害人弱點)使人翻供和強迫和解?我們不樂見性 侵受害人又倒退回告訴乃論時代孤立面對加害人的無援處境。 (作者現任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研究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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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可能啊 但,結果就是這樣,當事人隱忍,現今法律你又能說甚麼?你又能引哪條法律硬要當事人自白? 我要說的是,無論是河蟹還是選擇隱忍,都代表真相可能被掩蔽,但現在司法就是這樣,不然還能怎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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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他的日籍妻子原本是日本友人的幼女--大月薰就是在未滿15歲時就被孫給吃掉了. 在此之前, 他先把擔任他私人女傭, 年方15的淺田春給吃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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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我也要說的是,19世紀末20世紀初,這種事情可能是為當時社會所容許 我們現代的角度去看,可能孫文是犯法的 但是你是那個時代的普通人,你的觀點可能反而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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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我臆度你的想法,你的意思是不是說 就算真相是馮滬祥真的性侵了菲律賓女傭,但只要她被河蟹或選擇隱忍,那司法又能怎樣? 那我的回答是 如果真相是馮滬祥真的性侵了菲律賓女傭,即使她被河蟹或選擇隱忍,司法都應判決馮滬祥有罪。很簡單,就讓證據說話啊 所以我不能認同你所說的 引用:
建議你可以再看一次陳素香小姐的文章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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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講的後者是我希望的 所以我才說,只能靠當事人口白,結果他說沒有,連當事人都不敢或者因為其他利益決定不給自己找公道,所以司法很慘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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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羅莉控大總統基本上習慣姦***幼女, 根本幼幼殺手來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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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olin: 要認定他是不是羅莉控我是沒啥太大的意見,不過要調侃他之前也該想想他是怎樣的一個人物! 畢竟我們能在這邊哈拉也有他的一份功勞在! :unbelie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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