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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萬消費券作廢 婦寫信求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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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一般舊的不能使用的貨幣紙鈔,都還可以去台灣銀行兌換, 電視媒體常常有講"使用期限",但很少會講"兌換期限"。 使用期限是給花消費券的人看的, 兌換期限是給收消費券的人看的, 法律沒規定,人類一定要看電視報紙, 消費券上若沒有印刷兌換期限,是政府未盡到告知義務, 連禮券都不能限制有效期限,若告上法院,或聲請大法官解釋,政府可能會輸。 |
引用:
後患不過3億而已,之前819億都發出去了,不差這3億。 不過,消費券這種債留子孫的事情我不幹,所以我的消費券還是原封不動。 |
引用:
那所謂登報作廢,法律條文修改,張貼公告等等實務上的做法,當事人沒看到而覺得權益受損,也可以翻案嗎? 個人認為,收受消費券的商家,本身就有義務去了解規則(兌換契約),不是辯稱不知就可以的。 所以即使是把消費券<自行判斷>為<政府保證清償之法定貨幣>,責任該自負。 何況可能還有不為人知內情? |
老實說我不相信這位老闆娘會不知道使用期限,畢竟這件事情新聞在開始及結束前都有過密集報導!
如果說她是說忘記拿出來換,這我到是相信! |
引用:
+1 如果大家每件事情都用這招 那天下就大亂了 |
我想最後應該有收藏家找上這個婦人吧
就是不知道這位婦人開出甚麼價碼 |
引用:
消費卷的法源不同吧 公布憲法民法刑法也沒有在電視上撥....也可比照辦理? |
引用:
不值錢吧,畢竟有好幾億沒有兌換,除非是編號比較特殊的 |
不意外一片質疑聲,一般人拿到消費券都會先買民生必需品或平時想想而沒下手的,會拿去買書•尤其是傳統書店賣的不外雜誌或閒書,消費券能收到210000表示真正營業額幾乎是210K的好幾倍,不是跑稅跑很大就是消費券來源有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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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她可憐境遇不好的人多的是,既然可以幾個月內收到這麼多的消費券,可見生意不差,這筆錢對她的生活影響並不大也不全面,沒必要特地為她開先例了~~~不然以後政府可能要兼差開便利屋~有求必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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