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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可以合法監控員工MSN訊息內容嗎 ?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883169)

changbsd 2010-01-19 11:57 AM

引用:
作者A ROD
依法規定 , 任何監聽 , 都需要經過申請 , 法官同意之後才能進行 .
(當然,我相信 , 只要有人的地方 , 都有黑暗之處 , 且 , 在光亮之處 ,才會有陰影的存在)


損害公司之利益 , 並非眾人之利益 .
位階不如憲法 , 公司不能侵害憲法給予的秘密通訊保障
公司可以以其他的方式來查核員工是否違反公司的規定 , 但是
不能以案例中的方式 .



抱歉 , 法律上的精神就是如此 .
不管是使用公司的 , 員工私人的 , 甚至是飛鴿傳書 , 憲法上都給予保障 .


很多監聽都沒有經過法官同意吧 :jolin: :jolin: :laugh: :laugh: :laugh:
另外員工私人的書信可以在公司用嗎 :confused: :confused:
這是你說的員工私人的 , 甚至是飛鴿傳書 , 憲法上都給予保障,但是如果員工是在公司資源的上面使用就應該不算私人,因為他用的是公眾資源,公司保護自己並沒有違法
反倒是員工將公眾資源私人使用應該是違法,像之前一樣同一公司被fire的某位
不就是公器私用而被FIRE的嗎 :laugh: :laugh: :laugh:
不要以隱私權或人身自由為無限上綱,公器私用就是有問題

twu2 2010-01-19 11:58 AM

引用:
作者A ROD
抱歉 , 法律上的精神就是如此 .
不管是使用公司的 , 員工私人的 , 甚至是飛鴿傳書 , 憲法上都給予保障 .


所以照你的說法, 就算有人用大聲公在談私事, 旁邊有意或無意間聽到的人都犯法了?

要秘密通訊, 本來就該選擇一個適合秘密通訊的工具.
選擇不適合的工具, 是選擇的人有問題? 還是聽到或看到的有問題?

我的認知是, 公司在事先就有告知, 所以使用這些工具的人, 應當了解自己需用 "秘密通訊" 的自由時, 不應該去使用這個工具.
就像自己不想讓人知道的事, 就不應該在公開大聲的談論一樣.

A ROD 2010-01-19 12:19 PM

引用:
作者changbsd
很多監聽都沒有經過法官同意吧 :jolin: :jolin: :laugh: :laugh: :laugh:
另外員工私人的書信可以在公司用嗎 :confused: :confused:
這是你說的員工私人的 , 甚至是飛鴿傳書 , 憲法上都給予保障,但是如果員工是在公司資源的上面使用就應該不算私人,因為他用的是公眾資源,公司保護自己並沒有違法
反倒是員工將公眾資源私人使用應該是違法,像之前一樣同一公司被fire的某位
不就是公器私用而被FIRE的嗎 :laugh: :laugh: :laugh:
不要以隱私權或人身自由為無限上綱,公器私用就是有問題


嗯 ! 我並沒有反對各位說的 , 公器私用是違反公司規定的 .
許多人都把公器私用跟祕密通訊混為一談了 .
憲法給予的秘密通訊保障 , 沒有特別限制在使用方式上 , 所以即使是使用
公器 , 一樣受到保障 .

而我前面也說到 , 侵害公司權益 , 公司是可以追究的 , 只是不能用這種方式
, 否則就是違法 .

前不久有一個新聞案例 !
某老公為了追查老婆外遇的情形 , 而在妨礙秘密之下 , 的確錄到了老婆
外遇的事實 . 但是因為這個證據 , 是違反法律在先 , 是個無效的證據 ,
所以法官判決老婆無罪 .


引用:
作者twu2
所以照你的說法, 就算有人用大聲公在談私事, 旁邊有意或無意間聽到的人都犯法了?

請切莫擴大解釋 , 謝謝 .

twu2 2010-01-19 12:41 PM

引用:
作者A ROD
請切莫擴大解釋 , 謝謝 .


法律這東西很奇怪的.... 同樣都是法官, 解釋起來可能相差天南地北的....
是不是擴大解釋, 可能不同的法律人會有不同的看法.

不管怎麼樣, 目前現實世界上, 公司有做電話錄音的不算少, 有留存 email 更多, 網路連線內容記錄也有公司做.
而且能這樣做的公司還都不算小公司, 這些公司都違法了嗎?
好像沒看到或聽到有公司因為這樣被告成功的案例吧.
反而公司告員工的案例成功的就常常聽到.

吉他之繩 2010-01-19 12:48 PM

引用:
作者twu2
所以照你的說法, 就算有人用大聲公在談私事, 旁邊有意或無意間聽到的人都犯法了?

要秘密通訊, 本來就該選擇一個適合秘密通訊的工具.
選擇不適合的工具, 是選擇的人有問題? 還是聽到或看到的有問題?

我的認知是, 公司在事先就有告知, 所以使用這些工具的人, 應當了解自己需用 "秘密通訊" 的自由時, 不應該去使用這個工具.
就像自己不想讓人知道的事, 就不應該在公開大聲的談論一樣.

是的,當事人誤用隱私權的觀念,不管時間、地點、工具的屬性就直接把隱私權套用上去
誤己也就算了,將來也許還會誤了別人上法庭打輸官司,實在要不得

oodin 2010-01-19 12:56 PM

引用:
台灣真是一個理盲又濫情的社會 .
鄉民明明都不懂 , 卻又學名嘴來什麼都能插上一嘴
尤其越不懂的還越大聲 .


:laugh: :laugh: :laugh:

changbsd 2010-01-19 01:42 PM

引用:
作者A ROD
嗯 ! 我並沒有反對各位說的 , 公器私用是違反公司規定的 .
許多人都把公器私用跟祕密通訊混為一談了 .
憲法給予的秘密通訊保障 , 沒有特別限制在使用方式上 , 所以即使是使用
公器 , 一樣受到保障 .

而我前面也說到 , 侵害公司權益 , 公司是可以追究的 , 只是不能用這種方式
, 否則就是違法 . .


用公司的資源來做秘密通訊可以嗎 :confused: :confused:
這樣子不也違憲,因為損害他人利益 :confused: :confused:
公司為了保護自己的機密,的確有必要做適當的限制
依你的說法,那全公司不用不用管制 :o
像某些公司針對進出的廠商都還限制攜帶隨身碟、筆電...等不就是要保護自己機密不外洩
那他們也違反你所謂的人身自由嗎 :confused: :confused:

nbrenhu 2010-01-19 02:10 PM

引用:
作者twu2
公司有不允許員工秘密通訊嗎?
公司擺明就跟員工說, 網路上或電話上是沒有秘密的, 如果有事不想讓別人知道, 用員工自己的設備不就好了? 一定要用公司的設備才做這些事才叫有秘密通訊的自由?


損害公司利益要有損害利益的證據,
而公司是公司國安單位是國安單位,這點還需要多做解釋嗎?

規定不可以帶私人筆電進公司的一堆,擺明就是要員工一定要用公司的設備才能通訊,
既然有此種限制,那麼就必須有隱私的規則才行。

不是進公司幫你老闆賺錢,還需要被管的死死的,連msn都要被監控,這什麼鳥公司。

我沒待過這種會監控別人msn的公司。

nbrenhu 2010-01-19 02:15 PM

引用:
作者changbsd
很多監聽都沒有經過法官同意吧 :jolin: :jolin: :laugh: :laugh: :laugh:
另外員工私人的書信可以在公司用嗎 :confused: :confused:
這是你說的員工私人的 , 甚至是飛鴿傳書 , 憲法上都給予保障,但是如果員工是在公司資源的上面使用就應該不算私人,因為他用的是公眾資源,公司保護自己並沒有違法
反倒是員工將公眾資源私人使用應該是違法,像之前一樣同一公司被fire的某位
不就是公器私用而被FIRE的嗎 :laugh: :laugh: :laugh:
不要以隱私權或人身自由為無限上綱,公器私用就是有問題


當然可以,
我上網買東西,都叫他們送到公司,
而且如果我出差,我們的助理小姐還會幫我收,
依你這麼說,助理小姐是公器,所以我不就公器私用 :yeah:

反正公司要機車的話何患無詞,
員工賣給公司的是勞務,可不是自由啊,
你看,隨便一提就又違憲了,妨害自由。

還好我們公司沒這麼鳥,不然我肯定走人,還會告他一筆。

A ROD 2010-01-19 02:19 PM

引用:
作者twu2
法律這東西很奇怪的.... 同樣都是法官, 解釋起來可能相差天南地北的....
是不是擴大解釋, 可能不同的法律人會有不同的看法.

不管怎麼樣, 目前現實世界上, 公司有做電話錄音的不算少, 有留存 email 更多, 網路連線內容記錄也有公司做.
而且能這樣做的公司還都不算小公司, 這些公司都違法了嗎?
好像沒看到或聽到有公司因為這樣被告成功的案例吧.
反而公司告員工的案例成功的就常常聽到.


遇到不同的法律人 , 引用不同的法條 , 是可能會有不同的見解的 ,
但是你舉的大聲公的例子 , 就差很多了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5-1 條

(妨害秘密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另外可以參考 大法官解釋第 63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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