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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超誇張的!東石鄉民包圍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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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呃 戴帽子起來了 既然你要戴我帽子 我就不奉陪 懶得理你了 |
法條在這裡!「不確定法律概念」?
名稱:集會遊行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 26 條 集會遊行之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 的之必要限度。 |
引用:
不知這是指的 合法申請集會後 才適用 或是任何情況下適用(如這次東石鄉民事件) |
引用:
這...還不叫以暴制暴... 看過中國拿專頭砸小偷的手...的影片吧... 那才算... 包圍群眾沒有申請集會是事實沒錯... 但..誰要申請?也來不及申請.. 如果群眾沒有做出攻擊警局的行為... 警方是不能強制驅離..(也沒人敢下令..) 沒有暴力行為...你是能怎樣? 集會遊行法 第六條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二、國際機場、港口。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許可室外集會、遊行時,得就左列事項為必要之限制: 一、關於維護重要地區、設施或建築物安全之事項。 二、關於防止妨礙政府機關公務之事項。 三、關於維持交通秩序或公共衛生之事項。 四、關於維持機關、學校等公共場所安寧之事項。 五、關於集會、遊行之人數、時間、處所、路線事項。 六、關於妨害身分辨識之化裝事項。 第二十五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一、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 二、經許可之集會、遊行而有違反許可事項、許可限制事項者。 三、利用第八條第一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四、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前項制止、命令解散,該管主管機關得強制為之。 第二十八條 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者,處集會、遊行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主持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所以 你可以烙200人...圍住警局 1.不能妨礙他人出入 2.不能有攻擊行為 3.不能有人帶頭喊口號...(有主持人負責人...會被罰) 4.不能阻礙交通 警方也只能柔性勸離... |
引用:
以這次的事件來看 警方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從第二十五條 中可以看出 第二十五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你所說的情況 是在合法申請下 才可以圍住警局 而不是非法情況下也可以集會圍住警局 |
我記得東石鄉的人很樸素,熱情好,東石鄉的女生很漂亮(很單純) :agree:
上個月去東石鄉,老人和討海人天天開賓士車和高級3~4百萬多元車子... :flash: ,處處可見啊.... |
要是制度那麼完善, 就不需要警察了.
要是人心那麼善良, 就不需要制度了. 再說了, 每個人對於善良的定義不同. 這樣說吧, 我們誰也不知道是否媳婦真有偷竊. 如果沒偷, 那婆婆可以肯定是做錯了. 如果有偷, 其實那婆婆也做錯了, 只是如果婆婆什麼都沒做只是訴求法律... 那能肯定的說法律會還給婆婆一個公道? 太多可能, 總歸一句, 大家對於法律公義已經失去信心. |
引用:
所以柔性勸離啊(一個一個說...) 還是說..一定要警局前排一排替代役男..再舉牌子警告... (鄉民:我只是路過看熱鬧...我站後面一點就是了..) 最主要的原因是....沒有帶頭者..(東石鄉鄉長?被害者家屬?) 就像之前有人號召去總統府前散步... 也只能柔性勸離...再用拒馬圍起來封路.... 東石鄉的情況...等拒馬運到....人也散了.... 執法不能過當.... 看到一名小偷偷東西...警察不能拿槍打死他 |
引用:
所謂的已依法處裡是............? |
我覺得事發第一天包圍警察局還情有可原,但是,當婆婆交保後,卻懷疑警察局長包庇,而再度包圍警察局,我就認為有點不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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