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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heartcatch兄的意思是說,他雖然有廣大人脈,可以私下解決;
但他還是希望循正常管道,依法規來處理這件事,所以才來這請教大家,如此而已。 這其實是很令人欽佩的.....大家有點誤會他了 :ase heartcatch兄被大家誤解時,雖然有些不悅,但態度還算客氣, 可能是一開始的發言未經修飾才讓大家誤解.....希望大家就握手言和吧~ :agree: |
....照舊制規定資遣費是做一年1個月
新制是做一年0.5個月.... 現在應該都是新制了.. 照比例算...月薪3萬好了 30k*0.5*2/12=2500塊..... 2千5....還不夠請客吃飯吧 況且....所謂的工讀生...只能說是某種程度的工作經驗 算不上工作資歷....(沒幾年...都算不上資歷...) 要爭取的是非自願離證明書... 有失業給付 |
定期契約是需要簽訂的,未簽訂定期契約的工作,
就視為不定期契約,依法需給付資遣費。 由於heartcatch兄任職未滿三個月,依法可不需提前預告, 但仍需支付資遣費,這是該公司唯一違法的地方。 這部分可先與公司爭取,若爭取無效,再與勞工局聯絡。 關說能不用就不用,因為用了會上癮、容易招怨 也會破壞體制,與heartcatch兄共勉之。 |
引用:
這個好像用買的吧 :laugh: ....... 話說回來 所謂動用關係都是要付出代價的,親兄弟都要明算帳了 除非動用關係對那個人本身也有利(例如民代可順便博個新聞版面) 如果只是認識 那講的也沒什麼用 認識還要在分關係好跟關係不好 :unbelief: ............ 關係差的,甚至有過節的那認識反而有反效果 |
不要說工讀生了,就算正職的也會被騙
有老闆說要給業務5%的佣金 後來該業務替公司拉了不少生意,有一天該業務被叫去跟老闆見面 老闆也只給了他一個紅包,就叫他不用作了 那個人也把紅包收下就走了 做人留一線,日後好相見 口頭講的沒有白紙黑字都不算 |
36 大也別鬧了
用買的 那乾脆掛總統 + 五院院長不是更快 那時候的場景只記得某些政要有到會場,詳細不記得∼∼十多年前的事哪記得了那麼多 :think: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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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位兄台講的簡潔有力 簡單的說您的權利就是幾千塊的資遣費 不過一般來說~不到三個月都未到達試用期 也就是說都還不是正式的員工 在這段時間內要是被告知不適任 一般人也就摸摸鼻子閃人囉 我沒有接觸過樓主 不過拿出關係來除了讓人討厭就是讓人覺得好笑 |
引用:
這我記得各地立委的辦事處會處理~ 之前有親人過世的時候~也有出現過~ :think: |
你可以叫國稅局官員去查他和公司的稅
叫內政部某司長每天在相關業務上找碴 叫某黨大立委去開妓者會盧死他 叫某黨國會總召推動立法:工讀生離職可領一年資遣費,並溯及既往 叫縣政府顧問......欸,這就有點頭大了,這傢伙應該無三小路用:jolin: 叫黑道大哥......呃,為避免教唆犯罪之嫌,請自己想 :laugh::laugh::laugh: |
輓聯這東西公祭完就該丟了,畢竟是比較陰的東西,拿回家裱框...
之前有親戚過世,也是有一堆高官的輓聯,包括阿扁、謝長廷、郝龍斌...等等, 不過這種東西基本上都是去要就有的,各首長或是立委都有這類的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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