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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KIMO NEWS: 撿到狗被當賊 舉重好手受委屈-好心被人咬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618017)

joshia 2006-05-07 09:23 AM

新聞中撿到狗兒的選手們可能觸犯的法條如下

第三百三十七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佔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1.
雖然民法和動物保護法皆有訂定拾獲遺失物或者遺失寵物的相關規定,
但是是否觸犯刑法則要回到刑法的構成要件來判斷。
比較清楚的是,構成侵占罪需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的意圖,
選手們雖未依照民法與動物保護法的相關規定送交警察機關或者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但是從她們每天帶狗回公園等候主人(有證人),以及主人認狗時並未主張自己之所有權看來,皆難認有前開意圖。
所以個人以為新聞中選手之行為並未構成侵占罪

2.
至於未依相關法律規定送交法定處所之行為,
動物保護法部分未規定任何法律效果亦無罰則。
而民法部分違反遺失物之規定所生之法律效果僅僅是未取得遺失物之所有權,
並不當然直接構成刑法之侵占罪,甚至選手行為在法律上可評價為無因管理,
所以可依照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向原飼主請求相關費用(飼料)之返還。

<補充>
1.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2.另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項
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

可憐蟲 2006-05-07 09:40 AM

引用:
作者cupertino
你只要把"狗"改成"錢"來重新思考一次,就明白他們到底委不委屈。
只要將不是自己的東西據為己有,輕則被告侵占,重則被告偷竊。
不要再價值觀混淆了 :jolin: :jolin: :jolin:


你到底在扯什麼?

你真要把狗比喻成錢的話

人家撿到錢還拿著錢到錢不見的地方等失主來拿錢呢

誰據為己有了?

還裝的好像你很懂法律.大家都不懂

想打嘴炮再去練個幾年再來啦

丟人現眼 :laugh:

doberman 2006-05-07 09:46 AM

引用:
作者JamesC
若是他撿到狗後...應該是先送到警局或派出所
不然先去附近的獸醫店找獸醫
看看這隻狗有沒有植晶片
這樣我才認為他是真心想要找原來的主人.....
大家一昧地偏坦這個舉重選手
我覺得是既鄉民且鄉愿.....
(我家可是養狗養了幾十年了...)


不是每個人都關心狗事的,請從客觀角度來看這件事,
我認識不少人根本不知道有幫狗打晶片這回事,遑論還知道可以找獸醫師幫忙掃晶片,
每天帶去等主人我認為那位好心人已經是仁至義盡,
大家幫他說話才是明理人,鄉愿又從何說起。

doberman 2006-05-07 09:49 AM

引用:
作者joshia
新聞中撿到狗兒的選手們可能觸犯的法條如下
....


感謝費心,瞭解很多∼

FlameJoker 2006-05-07 09:54 AM

引用:
作者doberman
不是每個人都關心狗事的,請從客觀角度來看這件事,
我認識不少人根本不知道有幫狗打晶片這回事,遑論還知道可以找獸醫師幫忙掃晶片,
每天帶去等主人我認為那位好心人已經是仁至義盡,
大家幫他說話才是明理人,鄉愿又從何說起。


該怎麼說呢...
『我覺得』有部份的愛貓/狗人士會把他們心中的標準當成大家都要有的標準
把他們愛貓/狗的程度當成大家都應該要有多愛貓/狗的程度...

cs_yagami 2006-05-07 10:22 AM

引用:
作者chaotommy
為何轉貼這個新聞?

因為台灣人心真的越來越爛了
千千萬萬不可以做好人做善事
你做好事 很有可能吃官司
你捐錢給別人 很有可能別人拿去做別的用途
(之前921 還有髒家事件)
好心不得啊
還有最近新聞才出來的 一個小孩找自己的媽媽找了三年.... :jolin:

法治國家原來是這樣用法律的...真是TNND

所以勸大家
別當好人
別做善事

搞不好下一個倒霉的就是你 :mad:

那個找三年的不是假新聞嗎= =
是記者亂做新聞的~

joshia 2006-05-07 10:42 AM

引用:
作者cupertino
這些話去法庭跟法官說吧
法律並沒有"不知者無罪"這種精神
還有
無論這位狗主人的人緣如何
都與這些人的侵佔行為無關
如果一點基本的法律觀念也沒有
就不要怪社會亂 :laugh: :laugh: :laugh:


事實上是有的,雖然適用的機會不多。

刑法第十六條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chaotommy 2006-05-07 10:46 AM

http://tw.news.yahoo.com/060506/44/33x70.html

收養流浪狗?飼主控學生偷竊

【民視 】

在屏東有一隻可愛的雪納瑞犬,外型很可愛,卻引發不小的風波.有學生說,看牠在公園流浪,帶回家照顧,但是狗主人卻一口咬定,狗狗是從籠子裡背抱走的.雙方各說各話.就是這隻狗狗讓疼愛他的主人氣憤的報警,要告三位高中生竊盜.不過學生大聲喊冤.學生說,他們是練舉重的時候,在公園發現雪納瑞,也沒看到主人.所以就帶回去照顧.教練也幫學生喊冤不過,狗主人的員工轉述,狗狗是在籠子裡頭被人抱走的.目前警方把三名高中生,依竊盜罪移送.事實的真相,牠,應該是最清楚的.民視新聞洪明生屏東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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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一個新聞麼?
怎麼來一個 360 度大轉彎 :confused:

c3d 2006-05-07 11:01 AM

難道撿流浪狗不可以嗎...
如果撿到的話該登尋找狗主人領回...
上次有新聞報過撿到就登尋找狗主人...是有領回來...

joshia 2006-05-07 11:09 AM

引用:
作者chaotommy
http://tw.news.yahoo.com/060506/44/33x70.html

收養流浪狗?飼主控學生偷竊

【民視 】

在屏東有一隻可愛的雪納瑞犬,外型很可愛,卻引發不小的風波.有學生說,看牠在公園流浪,帶回家照顧,但是狗主人卻一口咬定,狗狗是從籠子裡背抱走的.雙方各說各話.就是這隻狗狗讓疼愛他的主人氣憤的報警,要告三位高中生竊盜.不過學生大聲喊冤.學生說,他們是練舉重的時候,在公園發現雪納瑞,也沒看到主人.所以就帶回去照顧.教練也幫學生喊冤不過,狗主人的員工轉述,狗狗是在籠子裡頭被人抱走的.目前警方把三名高中生,依竊盜罪移送.事實的真相,牠,應該是最清楚的.民視新聞洪明生屏東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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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一個新聞麼?
怎麼來一個 360 度大轉彎 :confused:


1.這應該是撰寫新聞時的立場不同,所以會有不同的立論。
 樓主所po應是從選手立場為主,此新聞則以飼主立場為主。
 我先前所做法律分析只適用於選手立場的事實,如果事實是後者,當然法律關係又有不同。

2.如果是飼主所敘述之事實,最重要的就是三名選手竊盜之證據。
 新聞中僅說員工可證明是被抱走的,但是沒有提及是否可證明是這三名選手所抱走。
 (如果先前新聞亦為真實,那麼倒是有民眾證明狗兒在公園的流浪模樣)
 如果有竊盜證據,三名選手可能成立竊盜罪。
 如果沒有竊盜證據,三名選手則可能成立贓物罪或者同樣是侵占罪。
 差別在於三名取得狗兒時是否知道狗為贓物,不過此點要成立舉證非常困難。
 而如果狗的確是被偷的,但不是她們三人所偷,而是狗後來流浪街頭時所撿到。
 那麼又再度接上我先前的法律分析。
 
3.許多朋友看了此新聞紛紛反映人心不古,不應關心他人事。
 我當然也多少有同感。
 不過再與大家分享一個法條,其實法律也還是認為所有人在某些極端的情況對某些急需幫忙的人是負有法律責任(非僅是道德責任,因為一旦違反則構成犯罪)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簡單的說,人不是我殺的,見死不救有罪嗎?
 答案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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