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https://www.pcdvd.com.tw/index.php)
-   影片討論區 (https://www.pcdvd.com.tw/forumdisplay.php?f=7)
-   -   租書店"兼做"DVD出租中心…合法嗎??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402295)

koalais 2004-10-28 05:33 PM

那些廠商怎不知"多行不義必斃"的道理。
只是一直向訴訟的方式獲利,下場還是粉慘的。

如"協x"、"巨x"等,只是要提高權利金買代理權,再想其他方式獲利。
已經可以預見他們後來的下場,下市及低於面額。

簡單來說,好廠商是會獲肯定的,如普社,慢慢的經營會餅作大了,廠商個個笑哈哈。

其他的廠商也應該好好想想,到底是那裡出了問題。

為什麼dvd會落得每片299元的下場。

kkhuang 2004-10-29 08:46 AM

引用:
作者joscfa
"公開放映" 在法律上是否有詳細的解釋或有其他條文說明


著作權法第三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
        範圍之創作。
       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
        著作財產權。
       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
        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
       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
        、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於劇本、
        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
        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
        築物者,亦屬之。
       六、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
        著作內容。
       七、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
        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向
        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
        有線電或無線電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
        傳達者,亦屬之。
       八、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
        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
        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九、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
        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
        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
        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十、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
        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十一、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
         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
       十二、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
         之重製物。
       十三、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
         、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
         提示著作內容。
       十四、原件: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
       前項第八款所稱之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
       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
       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
       定人進出之場所。


著作權法上之公開演出、公開播送之國際規定:
http://www.apipa.org.tw/Area/Articl...ADAArticleID=95

luym0001 2004-10-29 09:41 AM

真是好笑,說出租版不能怎樣怎樣~
百視達、亞藝還不是大把大把的賣,怎麼不看那些廠商吭一聲~ :laugh:

strong 2004-10-29 10:18 AM

引用:
作者koalais

..............

其他的廠商也應該好好想想,到底是那裡出了問題。

為什麼dvd會落得每片299元的下場。


DVD 市場成熟之後,

每片價格低於 NT$ 299,

在港韓, 及美加都是如此,

市場決定價格使然,

跟廠商的表現並無多大的關連~ :agree:

相對的,

價格無意義的高懸、拉抬, 或缺貨不補,

才是台灣廠商的最大亂象~ :stupefy:

mycai 2004-10-31 08:54 PM

自行進口影片出租 無罪

2004/10/31/中央社/陳舜協

桃園市某影視社 負責人邱裕隆購入友人自國外旅遊時買入的合法影片,並置於店****租而遭人檢舉,檢警偵辦後依違反著作權法罪嫌起訴。桃園地方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四月,邱男不服提起上訴,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影片合法購入,出租使用為合理使用,判決無罪確定。

邱裕隆利用友人前往香港、東南亞地區時,購入香港製合法光碟片數片,置於店內供不特定人租用獲利,台灣影片代理商檢舉、檢警偵辦後,認為邱男購入的光碟片侵害影片代理商擁有的著作權,依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起訴,桃園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有期徒刑四月,得易科罰金。邱男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高院審理後發現,邱男所有被指稱侵犯著作權的光 碟片,是邱男友人自國外購置的合法授權光碟,依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及內政部函示,自國外入境攜入著作重製物,每次每一著作物僅輸入一份,不構成侵害著作權,並可合法出租,但錄音及電腦程式重製物則不適用。

高院認為,法令保護的著作權利,在邱男友人在海 外購入合法光碟片後已﹁權利耗盡﹂,邱男經由友人處 購入合法光碟片,自然無侵害台灣代理商著作權可能, 而出租也屬法令允許範圍,在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證明犯 罪下,判決邱男無罪確定。

--------
這種案例可說是老掉牙了,不過想了一下,若是例用之前提到的民法的善意受讓原則的話…
先進口了國外的DVD,然後找個不用有真正身份認證的留言板、討論區、BBS等,造個身份聲稱是自行由國外買回的DVD的要出售,然後再自己去買下來。
如此在民法善意受讓原則的保護下,該DVD就能拿來合法出租出售了:p

yescccplay 2004-10-31 10:36 PM

嗯 如果是一般 零售版的片子 是可以出租 轉賣 出借 第三人
但不得以電腦或相關產品轉拷備份供第三人 使用 或轉賣 旨屬違法

如果是像百視達或是亞藝那種簽約片~其他沒有跟廠商簽約的小店是不能出租的

Braveheart 2004-11-01 12:49 PM

臺灣高等法院 判決書 完整內容 供大家參考 ^^

nhdvd 2004-11-01 05:47 PM

引用:
作者mycai
自行進口影片出租 無罪

2004/10/31/中央社/陳舜協

桃園市某影視社 負責人邱裕隆購入友人自國外旅遊時買入的合法影片,並置於店****租而遭人檢舉,檢警偵辦後依違反著作權法罪嫌起訴。桃園地方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四月,邱男不服提起上訴,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影片合法購入,出租使用為合理使用,判決無罪確定。

邱裕隆利用友人前往香港、東南亞地區時,購入香港製合法光碟片數片,置於店內供不特定人租用獲利,台灣影片代理商檢舉、檢警偵辦後,認為邱男購入的光碟片侵害影片代理商擁有的著作權,依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起訴,桃園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有期徒刑四月,得易科罰金。邱男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高院審理後發現,邱男所有被指稱侵犯著作權的光 碟片,是邱男友人自國外購置的合法授權光碟,依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及內政部函示,自國外入境攜入著作重製物...

關於本案受害人邱裕隆先生
是被片商委託的包抓集團
配合三峽分局員警未持搜索票遠赴桃園打獵<真是法網無邊>
以抓盜版名義強行搜索<抓槍毒都沒那麼賣力>
並於搜索完後上手銬載回三峽分局<不下擄人勒贖>
邱裕隆也在事後關店歇業
雖然官司獲勝
他的人權及事業都沒了
正港台灣人的悲哀

ps:三峽分局上月才又爆發員警非法搜索情趣用品店
搜獲***後現拿8000<當天店家全部營收>
還威脅店家隔日須匯款補足差額近十萬元

好懷念地痞流氓.在這種情況下最多拿3000而已

nhdvd 2004-11-01 05:57 PM

引用:
作者yescccplay
嗯 如果是一般 零售版的片子 是可以出租 轉賣 出借 第三人
但不得以電腦或相關產品轉拷備份供第三人 使用 或轉賣 旨屬違法

如果是像百視達或是亞藝那種簽約片~其他沒有跟廠商簽約的小店是不能出租的

台灣人奮起吧
只要是正版您都有權做任何處置及運用
百視達或是亞藝那種簽約片~其他沒有跟廠商簽約的小店絕對是可以出租的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1:17 PM.

vBulletin Version 3.0.1
powered_by_vbulletin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