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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其實不會啊∼ 一堆人(報章雜誌...)以訛傳訛造成大家對新法的誤解, 其實對網購的人來說,新法和舊法的規定並無不同啊∼ 都是國外的著作物只能同款買一份,仍然可以買很多張... 你只要按這規定購買,都是合法的重製物,不論他是幾區的。 只要是合法購買的著作重製物(不論國內外),都可行使59條之1所說之事。 新法只是加重對盜版業者的罰則,以及明確訂立電腦數位資料的規定... 其實新法還放鬆了點呢∼ (以往要罰的重製方面) 至於代理商抓人的方面...在舊法時他們就有這樣的權力了... 大家有問題直接打著作權諮詢專線 專線電話:8732-2983 8732-2792 8732-1452 |
引用:
Ericchu兄所言的.才是小弟質疑的重在. 另有網友提到mp3成大事物---雖是個體戶.但重點是捉原版重製吧!(盜版.非正版) 代理商捉出租一區片店家...... 一.這不是個體戶. 二.相對於個人.可要求大筆合解金. 三.長期對營利有幫助.也不影響全體消費者觀感. 有〝個人〞是因為網購美國原版物.或二手交易(為釣魚方式)所捉的案例嗎? 沒別的意思.祗是想實事求事. 有.提醒網友保重、小心. 沒有.也不須要草木皆兵. |
引用:
完全同意你的看法∼ |
引用:
不曉得分享者兄對小弟提的哪些論點有質疑?還是您跟小弟的意見相同呢?:confused: 小弟看不太懂您的意思,能提點一下小弟嗎?:shy: |
引用:
學長... 分享的意思是說...... 你所提出的疑點也是他重視的疑點.... 應該是這樣的;) |
引用:
沒錯!知我者阿誠兄也..:) 不好意思.沒說清楚.Ericchu兄讓你誤解了..:agre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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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很好奇後來的發展 ko大能撥冗聊聊嗎? |
引用:
這些天因籌備"擄片勒贖" 記者會 所以遲到今天才上來 我的用意是突顯政府惡法 及網友普遍"法不責眾"的心態 以下是事件發生經過 南部女網友登錄售出一影片 北部網友約在高雄面交 買方全程錄影並報警帶回警局移送地院 檢查官連問三次賣方"妳知道這是盜版嗎" 賣方皆回"不知道" 檢方怒斥"我再給妳一次機會.妳到底知不知道" 賣方懼答"知道" 全玩完了 代理商要求合解金九萬元 賣方父母出面尋求高雄某碟片大老協助 消息漸在業界傳開 再對照"擄片勒索"記者會 相同情況下單一消費者在法律實務經驗不足下 被代理商委託司法蟑螂獵取下 就像一頭小羊 |
引用:
如果你有看"擄片勒贖"記者會 就會知道抓到手軟也"拿到手軟" 取締消費者更像到提款機領錢一樣便利 |
引用:
很好 您知道最新判例 是法官認定百視達所賣給消費者的片違反百視達與代理商的合約 而認定買方在百視達買到的3區正版片為不合法 而據以判刑 而每一片dvd背面警語都明示禁止出借互易轉讓買賣............ 代理商既然出手抓了 你想它會怎麼說呢 就算給錢合解或脫罪 你也已經背負"刑案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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