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https://www.pcdvd.com.tw/index.php)
- 影片討論區
(https://www.pcdvd.com.tw/forumdisplay.php?f=7)
- - 台灣影音市場大地震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196825)
|
---|
除可笑, 可惱, 再加[size=large]可恥[/size]:nonono:
|
原來台灣人這麼好"欺辱"!?
很快老共就會向'聯合國"登記"中華"兩個字的國家著作權! 那麼台灣用"中華民國"未經"原著作權人"同意,是不是也不可以!哈哈! 老美用301法案伺候!老共用"導彈"伺候!導彈利害?還是301法案利害? 不曉得我們的政府及立委ㄓㄨ公是怎麼保障人民權利及福祉!? 愛死"財團"(黑金?!)害死無辜的消費者!? 準備丟雞蛋了! |
小弟認為,現行著作權法第87條第四款有無違反著作權,應該要跟第87條之1一起看
因為87條之1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條第四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 三 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 …… 前項…第三款之一定數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所以如果是個人為了非商業的目的,自行由國外網購dvd,不構成違法 此條的目的是為了要在維護消費者權益以及代理商權益之間取得平衡(雖然代理商實在是很爛…) 至於將dvd放到二手市場買賣,應該也不構成違法,因為個人買入著作物之後,擁有此一著作物的物權,此一著作物的物權轉移(也就是買賣、出租),只要不會影響到市場機制,就不算違反著作權 至於草案的第87條第六款,實在是有看沒有懂 1.…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 那麼我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的方式散布,不就沒有違反著作權? 2.…或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那麼我不是為了散佈的目的,而公開陳列或持有,不就沒有違反著作權? 看起來似乎只是為了防止「公開播送」、「公開上映」之用?:confused: 以上是小弟粗淺見解,有錯勿怪 |
著作權法第87條除外條款之一第三款是目前著作權官司中被控方最常援用的法律解釋文,但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發現著作權法第87條『現行』條文第二款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跟著作權法第87條『修正』條文第二款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兩者間有什麼差別!沒錯!『意圖營利』被拿掉了,換句話說,就算你是非營利也有可能被視為侵害著作財產權,眼尖的朋友你是否察覺到這修正條文跟著作權法第87條除外條款之一第三款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這幾個字之間的微妙關係呢? |
在網路上大量轉寄,讓大家都知道,或許可能有點效果:mad:
因為這包含到所有影音(影像與聲音CD)產品,每一個人都有可能中槍!! |
cwj51688兄
感謝你提供這樣的資訊,讓我們可以了解這些法案的進展 不過我想在這其中或許有些許的討論空間 當我再看到這個討論串的時候 我跟大家一樣忿忿不平 馬上轉貼給我一個法律所畢業的朋友 而他告訴我 各位網兄的疑慮是來自於「輸入」 而就他所知在過去著作權法的制定當中 就已經將「輸入」做過一番解釋了(抱歉,細節我並不是很明瞭) 簡單的說「到AMAZON購買一區DVD或是原文書籍」並不符合著作權法裡對於「輸入」的定義 所以各位網兄不必擔心 OK...我只是轉述朋友的敘述 而小弟文拙也非法律系所出身 或有詞不達意的地方,各位海涵 等他把整個草案看完之後我再請他上來發表看法 |
引用:
不只是影音產品而已...以後就算是網購原文書也會中槍.... |
引用:
你朋友講的可能有錯哦...看一下我找到的問與答吧... Q:著作權法既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但為何「紀伊國屋」等日商書店、或是「農學社」等經銷商,可以大量而自由的進口日文圖書?圖書以外的產品,也能這樣進口嗎? A:祇要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都適用第八十七條第五款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之規定,國內公司何以得自由進口日本著作,有三種可能,一是可能該著作不受保護; 一是可能有獲得授權;一是著作權人未主張侵害。 Q:關於禁止真品平行輸入,所謂未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不得輸入。 該著作權人是日本原作者或是臺灣的代理商?? A:關於禁止真品平行輸入,所謂未經過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不得輸入。 該著作財產權人包括是日本著作財產權人及其臺灣的獨家代理商。 Q:進口二手書是否應經著作權人同意? A: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所以在著作權法中,真品平行輸入是被禁止的,亦即著作財產權人就其著作享有輸入權, 因此,即使是著作財產權人本身或經其同意或授權所重製之著作合法重製物, 不管是否為新版著作或二手舊物,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而輸入我國境內,除非符合第八十七條之一之情形,否則仍是違法的,得依第九十三條規定處以「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只要DVD在台灣有代理(例如 得$ :tu: ),你就不能從Amazon買進來... 書也是一樣... |
引用:
依據我的解讀, 法律規範的是 "未經著作權人認可" 的輸入; 而網友向 Amazon 網站購買正版 Book, DVD, 並不牽涉著作權侵犯的問題, 因為 Amazon 應該已取得著作權人的認可, 才可以販售商品至美國以外的地區 ..... 既然日本, 韓國, 香港 ...等地可以合法網購一區的商品 (請參考 Amazon Shipping 資訊), 為何台灣不行?? 對於法律條文, 切勿過度解釋, 庸人自擾~~ 而 "台灣有代理, 就不能輸入" 這句話, 似乎說不通, 例如 Benz 汽車台灣有代理, 也有貿易商以平行輸入合法進口販售~~ PS, 侵權的主張, 應該是著作權人本人, 而非代理商, 因此, 得利只能建議 or 偕同原著作權人, 對未經同意輸入的行為興訟, 得利並不能主動為之 ... 因此, 若處處依 "代理" 的角度來思考問題, 法律上是說不通的!! |
很高興大家提供這麼多寶貴意見,那就再縮小範圍按文討論!著作權法全世界最先以法律明文規定禁止真品平行輸入的國家就是我國(雖然它有但書),肇因於美國在1993年4月以特別301壓力脅迫我國立法禁止真品平行輸入!就這條文其實訴求應該是很清楚了--我們強烈要求將著作權法第87條第四款條文取消,讓真品平行輸入不再有那麼多的模糊地帶,大家也可以放心的輸出入,免得動輒就要翻閱這些繁文縟節的法律條文以求自保
根據WIPO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於1996年12月20日於日內瓦召開會議的決議,已針對真品第一次銷售後,其權利之耗盡或中止交由各國立法決定之。換言之我國應可修法取消真品平行輸入的限制!這樣也就不至於造成一個簡單的網購行為,有的人擔心觸法,有的人認為沒違法,大綱不除,枝節就只能各談各的調了,最終只能進入漫長的司法程序,靜待裁決,勞民傷財!日常的真實生活中司法蟑螂藉此斂財的不是比比皆是嗎? |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7:22 PM. |
vBulletin Version 3.0.1
powered_by_vbulletin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