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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b 2003-03-31 01:53 PM

真是棒啊!!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夜梟
根據著作權法第41條--
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
意即PCDVD所擁有的是你當初po文時所授與的一次使用權, 而非版權
版權當然還是你的, 你仍然可以將你的po文挪作其他用途
但你卻沒有權利取回該文的一次使用權, 除非PCDVD要將你的文章作其他用途
(依你的情形不太可能吧!!!), 否則和你之間應該沒有版權的問題存在...:o


呵呵∼:D

沒錯啦∼:p  法律專家終於出現了∼:like:

RememberTheTime 2003-03-31 01:58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asopp
不管你下載的是什麼版本的芝加哥
只要你有辦法證明無版權問題,我一定跟您老道歉
反之........
自己本身都不尊重他人的智慧財產權了
還要他人尊重您老.......難
另外............
我被扣分啦:shock: 會不會影響我的薪水啊?
啥?不會...........那多扣一點啊!不扣白不扣:shy:

笨喔
那是我自己做的, 全球除了我之外沒人敢說那是他做的(看一下檔案建立時間吧)
那我自己下載不行啊?:D

倒是你的簽名檔中的圖片, 經過授權了嗎:agree:
其實你沒經過授權也不打緊, 因為你不用來營利,
可是pcdvd呢,看看上面的****吧!這裡可是投資大筆經費而且有營收的喔~

:agree:

job 2003-03-31 02:00 PM

這個也很棒啊!!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RememberTheTime
很抱歉, 1.這不是新聞紙、雜誌;2.播送一次權是當天, 時效已過;3.版規中寫的是「
智慧財產權屬於原發表人」,意即將權利又奉還給原發表人;

什麼? 找不到相關規定?那看這個吧:
著作權法第36條第3項規定,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也就是說, 有什麼規定沒講清楚的, 就當作是著作人未授權囉~ understand?:agree:
(這段聲明算是蠻保護著作人的)


不錯也∼:p

asopp 2003-03-31 02:06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RememberTheTime
笨喔
那是我自己做的, 全球除了我之外沒人敢說那是他做的(看一下檔案建立時間吧)
那我自己下載不行啊?:D

倒是你的簽名檔中的圖片, 經過授權了嗎:agree:
其實你沒經過授權也不打緊, 因為你不用來營利,
可是pcdvd呢,看看上面的****吧!這裡可是投資大筆經費而且有營收的喔~

:agree:


對對對∼您老再凹嘛
自己做的幹嘛昨晚下載啊
那您老昨天說:
剛下載完Chicago的divx片, 準備要看了說
再凹吧 ~~
還準備要看了說 :confused:

:sleep:

RememberTheTime 2003-03-31 02:27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asopp
對對對∼您老再凹嘛
自己做的幹嘛昨晚下載啊
那您老昨天說:
剛下載完Chicago的divx片, 準備要看了說
再凹吧 ~~
還準備要看了說 :confused:

:sleep:

昨晚真的是剛下載完啊, 後來自己覺得不理想又修正了啊:agree:

沒修改的在這邊
http://home.kimo.com.tw/edsdd37/Chicago_original.zip

ㄟ ㄟ, 等等, 不太對勁, 應該是懷疑他人者, 或是控方來提出證據的吧?
難道每個人都不講證據去隨便告人, 被告就活該倒楣要忙著搜集證據啊?你懂不懂啊?:mad:
我已經提供證據如上了, 換你提了, 提不出來可是很難看的喔~:agree:

夜梟 2003-03-31 02:29 PM

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
您文章都看一半的嗎? 看清楚這兩段了嗎? 怕你看不清楚特別標註一下...
第一、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 表示並不限於新聞紙、雜誌, 而是通用於所有公眾媒體
在你按下"Submit Reply"時, 即表示你授權公開播放, 所以並沒有什麼未議定...
第二、一次: 是一次喔!!!不是一天!!!一次和一天您應該分得清楚吧!!!
我想你的文章po出來之後, 難道有人將他作二次的使用嗎? (會有嗎?:o)
沒有的話, 還有什麼好爭議的...
第三、前面提過了, 智慧財產權是您擁有的沒錯, 可是PCDVD卻擁有一次使用權
使用權和智財權您分不清楚嗎? 就好比我買了一本書, 即使我把書拿來折紙飛機
也是屬於我的使用權, 就算你是智財權擁有者也無權過問...

ps.我並不是什麼法律專家, 只是感覺最近7嘴8舌區變得很亂
實在不想再看到這些狗屁倒灶的東西, 所以特意去智財局找了一些資料罷了...

trf 2003-03-31 02:35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RememberTheTime
昨晚真的是剛下載完啊, 後來自己覺得不理想又修正了啊:agree:

沒修改的在這邊
http://home.kimo.com.tw/edsdd37/Chicago_original.zip

ㄟ ㄟ, 等等, 不太對勁, 應該是懷疑他人者, 或是控方來提出證據的吧?
難道每個人都不講證據去隨便告人, 被告就活該倒楣要忙著搜集證據啊?你懂不懂啊?:mad:
我已經提供證據如上了, 換你提了, 提不出來可是很難看的喔~:agree:


我們可以看上傳時間嘛? :rolleyes:

asopp 2003-03-31 02:44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RememberTheTime
昨晚真的是剛下載完啊, 後來自己覺得不理想又修正了啊:agree:

沒修改的在這邊
http://home.kimo.com.tw/edsdd37/Chicago_original.zip

ㄟ ㄟ, 等等, 不太對勁, 應該是懷疑他人者, 或是控方來提出證據的吧?
難道每個人都不講證據去隨便告人, 被告就活該倒楣要忙著搜集證據啊?你懂不懂啊?:mad:
我已經提供證據如上了, 換你提了, 提不出來可是很難看的喔~:agree:


請繼續凹
小弟我一事不明,自己做的檔案要到網路下載:confused:
下載完是準備要看....不是準備修改??
這麼重視本身智慧財產權的人不會把檔案留存
不太合理吧:confused:
去看檔案建立時間-----這種可以輕易動手腳的時間準嗎?
抓個舊的影像檔,改個名子,無聊的話在用影像編修軟體修一下
那我也會,建檔時間還不是舊檔案的時間
此證據無效
駁回
:agree:
請再凹

lerud 2003-03-31 02:52 PM

不好意思,我偷懶,各位藉我引一下~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天屎~加百列
http://forum.pcdvd.com.tw/showthrea...10&pagenumber=1
這種人跟人家談版權....
先學會尊重別人的版權吧!!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asopp
:D 沒錯沒錯!
在這裡大喊保障智慧財產權
在另一邊RememberTheTime說
剛下載完Chicago的divx片, 準備要看了說 :like:
又說
你不知道divx是什麼更不知道大部份是近DVD畫質對吧? 還停留在盜錄的過期觀念啊? 哈哈哈~

啊現在是怎樣做賊喊抓賊嗎?:agree: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夜梟
根據著作權法第41條--
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
意即PCDVD所擁有的是你當初po文時所授與的一次使用權, 而非版權
版權當然還是你的, 你仍然可以將你的po文挪作其他用途
但你卻沒有權利取回該文的一次使用權, 除非PCDVD要將你的文章作其他用途
(依你的情形不太可能吧!!!), 否則和你之間應該沒有版權的問題存在...:o






引言有牽扯到智慧財產權嗎? :D

RememberTheTime 2003-03-31 02:55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夜梟
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
您文章都看一半的嗎? 看清楚這兩段了嗎? 怕你看不清楚特別標註一下...
第一、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 表示並不限於新聞紙、雜誌, 而是通用於所有公眾媒體
在你按下"Submit Reply"時, 即表示你授權公開播放, 所以並沒有什麼未議定...
第二、一次: 是一次喔!!!不是一天!!!一次和一天您應該分得清楚吧!!!
我想你的文章po出來之後, 難道有人將他作二次的使用嗎? (會有嗎?:o)
沒有的話, 還有什麼好爭議的...
第三、前面提過了, 智慧財產權是您擁有的沒錯, 可是PCDVD卻擁有一次使用權
使用權和智財權您分不清楚嗎? 就好比我買了一本書, 即使我把書拿來折紙飛機
也是屬於我的使用權, 就算你是智財權擁有者也無權過問...

ps.我並不是什麼法律專家, 只是感覺最近7嘴8舌區變得很亂
實在不想再看到這些狗屁倒灶的東西, 所以特意去智財局找了一些資料罷了...

很抱歉, 在版規中寫的是「智慧財產權均屬於原發表人」, 個人解讀是其將「公開播送權」又奉還給著作人, 誰叫當初要這樣寫? 不清不楚的, 那就只好祭出第36條第3項應用之吧~

論壇上的一次, 和報章出刊、新聞播放的一次, 是不同的, 有多不同?? 這就是約定不明之處, 於是第36條第3項便可再應用一次.

而且報章新聞還有稿費, 稿費也是有法定行情的喔, 這裡可沒有, 沒稿費的話, 屬約定不明之處, 36條第3項再應用一次.

報章雜誌新聞播放, 僅授與當期(當時段)的播送, 為當期(當時段)帶來閱讀率(收視率); 但論壇具有長期性, 版面上的****時常更換, 論壇的一次播送是否有這麼長期性,
屬約定不明之處, 著作人又被36條第3項保護一次.

而今天若站方以非公正評判收回會員權利, 會員便可對等地收回其公開播送權. 要回收兩造皆同步回收~ 要我停權,可以, 看是要依我要求收回播送權, 或是將稿費的部份算清楚吧.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10:1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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