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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達最嚴重情節 男燒死女友判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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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這主題的用意不在於這個加害人該不該死,因為我相信多數人都認為他該死,無討論之用意...
主要還是在於為什麼法棺不認為他該死,是認為還可以教化嗎? No,如果是的話,大家無奈也只能接受... 坦白說,就算不是,大家同樣是無奈也只能接受... 只是那個"未達最嚴重情節"真的太扯蛋,如果這不算最嚴重,那這法棺心中最嚴重的殺人情節是要到什麼樣的恐怖片情節? 廢死算是額外帶到,但實際上每次探討這個也大概都會是不了了之,所以我從一開始就沒打算放太多心力討論這些... 只是從之前就不明白,為何這個團體似乎總會也總能在一些場面,用著根本無法體會被害者家屬立場的角度來談訴團體訴求... 是求最低程度之傷亡? 我只認為慷他人之慨真的很容易... |
引用:
死人不能付律師費 |
引用:
我的觀點跟你不同 法務部長只是一個政務官 有這法條存在,請問你是部長,你對"無理"用從寬認定?還是從嚴認定? 你知道廢死盟是什麼時候成立的?是2003年 過去看過他們是如何出言恐嚇法務部,他們認為救濟程序有理 法務部敢簽署執行,等著被告,最終....有理無理又交給法院來裁定 身為法務部長,生死大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盡可能在不觸犯法條下才簽署執行死刑 前法務部長曾勇夫任內批准槍決的有21人 前法務部長羅瑩雪也是用這個標準,確定死刑犯沒有任何救濟程序才執行 他任內批准槍決共12人 羅瑩雪下台後至今沒有再執行過 曾勇夫上台前有四年沒執行死刑 他們二人在不違反死刑實施執行要點,仍能批准31件案例 所以...到底是誰的問題?廢死沒阻撓 他們二人也不用偷偷摸摸的,救濟程序難道不是廢死的武器嗎? |
引用:
要坐這個位子,就要負起應盡的責任,不是民間小眾團體說個重話就不做,真的是如此嗎? 法務部是依法還是依人? 場面話大家都會說,但會把場面話當真,那就真的只能笑笑而已.... 恐龍的養成,不是一朝一夕而已,而是從根就開始爛了 法官不判死,真的是那幾隻恐龍而已嗎? 提到勇夫,他執行死刑時,廢死又是怎麼說的? 看看這篇新聞 最後不就証明廢死不就一隻紙老虎罷了... 台灣的問題,大部份不在法沒約束,而是司法單位的爛所造成... 連預謀燒死人了,都還未達死刑標準....還真只能無奈笑笑... 就算陪審制上路了,這件事仍是無解....量刑還是在法棺的手上呀... |
引用:
似乎你還是看不懂我要表達什麼? 你自己轉貼的舊聞,有沒有看清楚? 廢死的指控有指責他們在法定的救濟程序進行中,曾勇夫就批准槍決嗎? 監院陳情不受理,向總統要求特赦 總統不受理,請問這些都是在救濟程序中嗎? 當年不管曾勇夫或是羅瑩雪,他們都是在沒有救濟程序的空檔簽署執行的 甚至用到諜對諜的方式,一旦簽署就馬上執行,讓廢死團體措手不及 如果你年紀夠大,應該知道沒有這些人在干預時,死刑是如何執行 法務部早早向媒體公告時間,常在新聞看到媒體在刑場前守候 這些年來有看到嗎?都是打掉後新聞才報出來 為什麼? 法務部早說出理由,怕消息走漏,有人會玩"刀下留人"的戲碼 沒執行前馬上用各種方式做所謂的"救濟程序" 害到法務部簽署執行死刑要像躲貓貓,有多難看! 沒有這些廢死團體在,還會拖哪麼久?以前定讞後就可以隨時執行 PS:沒有任何救濟程序簽署執行,不也是依法嗎? |
引用:
看來你真的不懂我在說什麼 一開始我就先給你看法規了,你說看法規沒用,廢死如何如何 我再讓你看,有人簽結送祭品,証明廢死的論點,沒任何法令可以支持他們,唯一只有在第一次申請釋憲時才有問題,你還是堅持你的看法 試問,法務部長是看廢死臉色做事,還是依法行政?如果你要反駁我,至少你也提出法規吧。 是的,廢死很讓人討厭,表面上,看似他們可以用釋憲為手段做無窮盡的阻止手段,但實際上卻不然 唯一的可能就是法務部順水推舟找個理由不執行罷了 廢死如何的令人厭惡是一回事,但卻掩蓋不了現今司法單位的問題 |
引用:
抱歉 既然互相都看不懂,就沒必再辯下去 我並非一個好辯之人 是你先引我言 有些事情要是再討論下去恐擦槍走火,踩到版規 OK! 就這樣好了 |
引用:
很可惜,你認為我在和你辯 我們說的論點實際上並不衝突,但你卻看不出來 講簡單點,我們不可能去改變廢死的立場,卻可要求法務部依法執行,若真的有爭議的案件,緩執行是應該的,但對於沒任何爭議的案件該執行就需執行,至於廢死,只要不違法,他們又能如何?所以,我開頭就先談法。 至於何謂有爭議案件,這又是別的討論範譸了 以上,就此打住 |
台灣廢死呼聲響亮 反觀日本大膽採「古法死刑」
2017-07-15 09:00:00 聯合報 記者蔡佩芳/報導 日本法務省13日上午執行2名死刑犯的死刑,而受到國際矚目。這是日本首相安倍晉三第2次內閣任內第11度執行死刑,共處決了19人,上一次執行死刑是去年11月。目前日本還有126名死刑定讞的犯人仍在關。 兩名死刑犯分別是61歲的西川正勝與34歲的住田紘一。西川犯下多起強盜殺人罪,先後在京都、松江、姬路等地共殺害4名經營小酒館的媽媽桑。住田同樣犯下強盜殺人罪,性侵殺害前同事後並將她分屍棄置。 ●日本民調8成挺死刑 日本是全球不到兩成仍維持死刑制度的國家之一。日本律師公會2016年10月舉行人權擁護大會中,發表廢死宣言,將推動導入終身型制度取代死刑,不過,根據日本政府2014年發表的民調,仍約八成民眾主張維持死刑。 ●為何採絞刑?源自英國經驗 日本採用的絞刑是全世界普遍使用的死刑執行方法之一。日本最初的絞刑設置也是向西方取經的結果,明治6年(1871年)囚獄司官員小原重哉到香港、馬來西亞考察時,仿照他所看到的絞首台打造而成,據說與英國使用的幾乎一樣。 --- (挖鼻孔)國際壓力?……那是啥?能吃嗎? ---- ---- 小燈泡命案一審免死 馬英九:兩公約從未廢除死刑 2017-05-13 12:09聯合報 記者鄭媁╱即時報導 小燈泡案昨天宣判,士林地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犯罪明確,依照兩公約對於精神病患不得判處死刑,判決被告王姓凶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引發議論。前總統馬英九今在臉書以「兩公約從未廢除死刑」為題,表示兩公約本身從未廢止死刑,亦未增加執行死刑的條件。日前士林地法自稱因受兩公約限制無法判決小燈泡命案凶手死刑,顯然有嚴重誤會。 馬英九指出,1966年聯合國通過的兩項人權公約,即《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簡稱「公政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我國在2009年批准。兩公約中處理死刑的只有「公政公約」第6條。該條規定,在三種情形下,可實施死刑。第一,犯情節最嚴重的罪;第二,所依法律不違反本公約及殘害人權公約;第三,非依終局判決,不得執行。 馬英九表示,除此之外,不論是人權委員會的決議或建議,或聯合國大會五次通過的暫緩執行(moratorium)決議,都不具拘束力,各國並無遵守義務。1989年的《公政公約第二任擇廢死議定書》也要加入的國家才有廢死義務,我國並未加入。 馬英九也質疑,這次全國司改會議,刻意避開死刑問題,頗令國人失望。今後我國仍應繼續執行目前「維持死刑,審慎使用」的政策,以兼顧打擊犯罪與人權保障兩目標。 --- 現在流行卸任之後才蔣幹畫。 |
反正蔣幹話也不用負責任, 所以很多人都口不擇言了.... :unbeli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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